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账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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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统计局印制
统计台帐设置及管理相关提示
一、《统计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履行组织指导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四、《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要“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
五、《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