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网喷支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锚网喷支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寿命,提高工程质量,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锚网喷支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方法。
第三条 锚网喷支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编制、施工质量检查方法、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验收结果的评定。
第二章 验收资料的编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报告等验收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的整治经过和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的资料。
第三章 施工质量检查方法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质量检查内容应包括锚网喷支护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施工工艺、材料使用、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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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施工质量检查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验收和检测方法的专业知识。
第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频次进行施工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整理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包括资料审查、工程现场验收、综合验收等环节。
第十一条 锚网喷支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提交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工程现场验收应包括工程量验收、施工质量验收、施工图审查、设备安装验收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应由监理单位主持,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代表。
第五章 验收结果的评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经整改后,应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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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形成正式使用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责成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质量验收使用的检测设备、方法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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