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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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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

1.1 为规范本公司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制定本规定。

1.2 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 在上海地区从事普通 项目的勘察活动, 可以地方标准规范为主, 但须遵循国家标准中的有关强制性条 文;特殊项目(如核电、航空、船舶等)的勘察,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

1.3 规定是重申规范中的要点、可能引起歧见的条款及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环 节。

1.4 规定主要针对上海地区的工程, 外省市工程应吸收当地工程经验并应符 合当地有关规范要求。 承担境外项目, 应按当地有关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开展工作。

1.5 公司原勘察技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2022 年版) 国家标准《建造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2001) (2022 年版) 国家标准《建造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1999)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22)

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07-1999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08-37-200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202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造抗震设计规程》 (DGJ08-9-2003)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2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DGJ08-109-200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DGJ08-72-98)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G/TJ08-40-202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操作规程》

(DG/TJ08-1001-2004)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JGJ72-2004) 行业标准《建造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22) 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0-98) 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J051-2022)

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63-2022) 国家推荐标准《静力触探技术标准》 (CECS04:88)

其他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发布的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计价格(2002) 10 号建设部及 上海市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 3.1 承担勘察项目后,应做好以下资料的采集、验证等工作:

3.1.1 采集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及建(构)筑物性质的相关内容; 平面图应明确拟建(构)建造物边界线、地下室边界线、场地规划红线。

3.1.2 采集的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须得到有效的确认,若是实际图纸, 可以委托方签字确认;若是电子文件,可以工作联系单确认。

3.1.3 对任务委托书中拟建建 (构) 筑物结构类型、 层数或者高度、 基础型式、 基础埋深、基底荷载、容许沉降量、可能采用的施工工艺、勘察技术要求等未明 确的内容, 工程负责人应与设计人员联系予以明确, 并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作好记 录。

3.1.4 采集拟建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类似工程经验;

3.1.5 采集市设水准点的位置及高程; 须采用坐标定孔的工程, 尚须采集控 制点坐标;必要时宜了解拟建建造物±0.00 标高;

3.1.6 查阅历史河流图、 地形图; 若有暗浜分布, 应了解其大致的分布范围。 如拟建场地有吹填土分布, 应调查了解吹填时间和物质来源; 应调查了解其他不 良地质现象, 如拟建场地有防空洞分布时, 应调查了解其平面位置和埋深; 如有

建造物旧基础,也应作必要了解。

3.1.7 对Ⅰ类工程(含市政重大工程、深基坑工程等)、场地环境条件复杂 工程,宜了解场地及邻近范围的地下煤气、电、水等管线的年代、种类、规格、 埋深、走向等情况,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并在拟建建(构) 筑物平面图上予以标注,同时说明其资料来源。

3.1.8 承担外省市项目, 需采集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范、 规程和工程经验 等。

3.2 勘察纲要编制

3.2.1 应依据任务委托书和设计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根据工程性质、 技术要 求、地质条件、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

3.2.2 对临近地铁车站、 区间、 高架等工程和地铁换乘站工程, 勘察孔深度 应参考类似工程经验,与设计单位沟通确定,并留有一定余地。

3.2.3 勘察纲要的内容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性质、勘察技术要求、本次 勘察目的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搜集的相关资料、 基础工程预分析、 勘察工作 量布置(勘察点平面布置、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数量)、试验要求、拟定 的勘察报告章节内容、工作计划、附件和说明等。

3.2.4 对Ⅰ类工程或者需要的工程,应会同审核或者审定人对图纸文件进行会 审,并作好记录。

3.2.5 根据采集资料, 当土层中有粉性土或者砂性土分布时, 应布置标贯试验; 3.2.6 对拟建场地分布有大面积素填土或者吹填土且厚度大于 2m 时,应布置 足够代表性的原位测试试验(轻便触探 N10、静力触探等),并取一定数量的土 样进行相关的室内土工试验。

3.2.7 若设计或者建设方确定了勘探工作量 (包括孔数、 孔深、 土试项目等), 且不符合有关规范时, 工程负责人应向设计、 建设方说明规范的相关条款, 并提 出修改建议; 如其仍坚持原故意见, 可在纲要中予以说明; 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 的,须向公司专业总工/总工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3.2.8 对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 可删除投标书中非勘察技术方面内容, 加 上封面、图件等(含责任人签名)作为勘察纲要,并须增加钻探任务书;如有专 家优化意见,则应予以调整、补充,并经审核、审定。

4.1.1 拟建场地有固定参照物并经校核其位置与地形图上位置正确无误时, 可依据该参照物丈量定孔;场地空旷,无固定参照物时,应以全站仪、 GPS 或者经 纬仪定孔;若拟建场地已布设角(边)桩、轴线时,可依据角(边)桩、轴线定 孔。

4.1.2 定孔过程应有记录。

4.1.3 孔位确定后,应有明显孔位标识。

4.1.4 上钻孔定位宜选在能见度好、 风浪小的平潮时进行; 根据其离岸距离 的远近, 选用经纬仪前方交会定位、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或者 GPS 卫星定位, 孔位误 差应小于 2 米。

4.2.1 勘察孔的孔口标高,应由测量人员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 4.2.2 建场地地处郊区且附近没有市设水准点时, 可根据业主提供的水准点 引测, 但须有业主的书面依据和平面位置标识; 如业主也未提供, 可假设水准点 进行引测, 但须在现场进行标识, 假设的高程宜与地形图中标高接近。 对 I 类工 程仍需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

4.2.3 孔口标高测量应进行引测路线的闭合计算,闭合差应小于±40 L mm (L 为测量路线总长度 km)。

4.2.4 在同一站点测量勘探点高程时,应不超过 30 点闭合一次。

4.2.5 对位置有挪移的勘探孔,应在撤场前进行位置校核,同时测量标高。 4.2.6 在探摸明浜或者河床断面时, 应在河岸设置固定点并测量其高程, 然后 换算成河底泥面标高。

4.2.7 对查明暗浜分布而增加的小罗纹孔应补测标高。 4.2.8 测量记录应有复核人检查,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

4.2.9 上钻探孔口高程的测量应根据水面高程、水深、验潮资料进行确定, 并综合钻具、 钻杆长度计算钻孔深度。 在有潮汐水域钻探或者在水深流急的水域钻 探时, 应及时校正水面标高, 并进行多次水深测量确定孔口标高, 可用下入水中 的套管长度做校核。

4.3.1 每回次钻进不宜大于 2m,水冲钻进时宜手扶钻杆,感觉土层的软硬 变化,并及时记录。

4.3.2 正确划分填土厚度、 探明其性质及分布情况; 对明浜应布置有代表性 的河床断面; 发现有暗浜时, 小罗纹孔布置应能反映浜底形态特点, 探查暗浜边 界的小罗纹孔间距不得大于 3m,小罗纹孔的钻进回次不得大于 0.5m,钻进深度 进入原状土不小于 0.5m。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由于路线长,孔距大,小罗纹孔的 布置应在采集、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布置。

4.3.3 青浦、松江等地区分布的浅层泥炭质土或者泥炭土, 应单独分层、 描述, 并采取土样。

4.3.4 勘察揭露的地基土分布状况与勘察纲要采集的资料不一致时, 应及时 调整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深、取土及原位测试点的深度和数量)。

4.3.5 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地层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到基础设计或者施工方 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 加孔的位置和数量宜与业主和设计人员商议确定。

4.3.6 对地震设防烈度为 7 度的拟建场地, 如勘探中发现在深度 20m 以浅存 在饱和粉砂、砂质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用于判别液化的勘探孔(标贯试验 孔或者静探孔)数量和试验点间距(标贯试验)应满足规范要求。 (国家抗震规范 报批稿,上海软土地区液化判别普通均为 20 米深度)

4.3.7 取样前,应清除孔底残土。 4.3.8 不得将取土器扔入孔中。

4.3.9 薄层土及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土层,应加密取土或者标贯 间距,以确保足够的子样数。

4.3.10 严禁将土样的原始上、下方向颠倒放置,土样须直立装箱保管、运 送。土样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震措施。

4.3.11 遇暴热、强冷天气,必须妥善保管土样,采取防晒、防冻措施。 4.3.12 钻探记录应以铅笔书写,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及时,不得依据回 忆做记录。

4.3.13 对土的微结构、包含物等形态、成份的描述应详细,必要时,可进 行素描。

4.3.14 野外记录中可使用土名代号,但应附有代号说明,规定如下:

土名 杂填土 黏土 淤泥质黏土 粉质黏土

代号 P A ~A B

~B

土层 粘质粉土 砂质粉土 粉砂 细砂 中砂

代号

C S

F X

Z

淤泥质粉质黏土

4.3.15 钻探孔静止水位必须在钻孔施工完毕后隔日量测。

4.3.16 地下水样可在未加水前钻孔中采取,也可在场地内挖坑, 待有积水后 再采取。采取水样的盛水容器使用前,应用采样水清洗两次方能取样。

4.3.17 钻探结束,应填平泥浆池(槽)和钻孔,对深基坑工程中进入或者穿 透承压水层的钻孔,宜用黏土球或者水泥浆液封孔。

4.4.1 静探探头三个月标定一次, 若发现探头有异常情况时, 应随即进行标 定,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废。同一勘察场地有2 台以上静探设备同时施工时,需 注意可能浮现的误差。

4.4.2 第⑥层埋深小于 30m,且孔深大于 30m 时,应采用下护管分次贯入; 古河道区软粘性土层厚度较大时, 孔深超过 40m 亦应采用下护管分次贯入。 冲孔 及下护管的深度应比前一次贯入深度浅 0.5~1.0m。

4.4.3 终孔后须及时打印静探曲线并交工程负责人验收。

4.4.4 静探的原始曲线上应标注:孔号、孔深、孔口标高、施工日期、视仪 者、探头编号、率定系数等内容。

4.4.5 当使用测斜探头时, 应绘制深度与倾斜角度曲线作为原始资料, 修正 后导入数据库。当倾斜角度大于 30 度时,应住手贯入,冲孔下护管后,继续贯 入。

4.4.6 孔压静探试验过程中, 不得上提或者松动探头, 终孔起拔时应记录锥尖 和侧壁的零漂值。探头拔出地面时,应即将卸下锥尖,记录孔压计的零漂值。

当在预定深度进行孔压消散试验时,应量测住手贯入后不同时间的孔压值, 计时间隔由密而疏合理控制;试验过程不得松动探杆。

4.5.1 贯试验前,应孔底清淤(沉渣)后,将贯入器应缓慢放至预定试验深 度,不得冲击或者压入孔底。

4.5.2 采用标贯试验判定液化时,应使用泥浆护壁,泥浆比重宜为 1.05~ 1.15。留样应有代表性。

4.5.3 贯试验过程中, 应防止探杆倾斜、 侧向晃动及偏心锤击。 并预先丈量、 标识好试验尺寸,预打 15cm 后,再按 10cm\\10cm\\10cm 分记并合计 30cm 的锤击 数。

4.6.1 十字板剪切试验主要合用于饱和软粘性土。 4.6.2 上海地区适宜采用电测十字板。

4.6.3 扭力传动装置应采用手柄蜗轮蜗杆箱, 应实现手柄转动一圈, 探杆转 动 1 度。

4.6.4 转动手柄,应以每 1°/10s 的速率顺时针旋转,每隔 10s 测记一次, 且应在 2~3min 内测得峰值强度。

4.6.5 需作重塑土试验, 应松开夹具使探杆顺剪切方向快速旋转 6 圈再进行 试验。

4.7.1 采用套管将非试验段隔离,并确保套管与孔壁之间不渗水。 4.7.2 试验段长度宜为 2.0m。

4.7.3 察时间不应小于 4h,对于强透水土层,观察时间可适当缩短。量测 稳定水位的时间,对砂土不宜少于 4h,对粉土不宜少于 8h,对粘性土不宜少于 12 小时。

4.7.4 试验过程中,宜采用半对数坐标纸绘制水头下降比与时间的关系曲 线,当为直线时,表明试验正确,否则说明试验有误,应重新进行。

4.8.1 水试验孔试验段设置滤水管、 非试验段应有效隔水, 试验段长度不宜 小于 2.0m,管底设置不小于 1.0m 的沉淀管;

4.8.2 水井成井后及时洗井,直至出清水。

4.8.3 隙水压力计均需在试验井中进行现场标定,标定后不得取出; 4.8.4 水试验降深宜采用三次降深, 最大降深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水位降深

的标高为宜;

4.8.5 式抽水前应进行试抽,以确定试验降深所需的泵型;

4.8.6 水试验中,应间隔 2~4 小时采用电测水位计对主井进行水位校核, 确保孔隙水压力计工作正常;

4.8.7 水试验停泵后,应即将观测恢复水位,测读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4.8.8 水试验完成后, 应测定有效孔深, 孔底淤砂部位应在过滤段有效长度 以下,否则应捞砂洗井后重新试验。

4.9.1 可采用直径φ800~100mm 的 PVC 管,底部开至少 1m 长的滤水孔,直 径约 5mm,并用滤网包扎。

4.9.2 在滤网边缘放置级配良好的中粗砂。 4.9.3 PVC 管连接应避免漏水。

4.9.4 滤水管上部用膨胀球封堵,再用水泥:膨胀土 1:1 的比例充分搅拌 后泵送至孔内。

4.9.4 安装完毕及时记录管内的水位,管口用盖密封,并用标记标识。 4.9.5 每天固定时间测量地下水水位,观测时间不少于 5 天。

4.10.1 试验前膜片必须率定,率定应重复 3~4 次,新膜片应作老化处理。 4.10.2 采用静探设备压入扁铲探头,扁铲探头以 1.2±0.3m/min 的速度压 入土中,试验间距可取 20~50cm。

4.10.3 试验中若需暂停,必须打开排气阀。

4.10.4 每一个试验孔结束后,应再次率定并记录,取试验先后的平均值为修 正值。

4.10.5 验完毕,应及时检查气电管路、探头等各接头处,防止污物进入。

4.11.1 预钻式旁压试验,试验孔径宜比旁压器外径大 3~4mm。

4.11.2 试验段的钻孔应圆整、垂直、光滑,孔壁不应受到扰动。对于淤泥 质土、粉性土和砂土应采用泥浆护壁。

4.11.3 成孔后应即将试验,不宜一次成孔,多次试验。

4.11.4 应保持孔内水位高于地下水位。

4.11.5 旁压器放入孔内之前,严禁阳光直接照射; 4.11.6 应对注水管、旁压器充水,并进行水位调零。

4.11.7 试验前,应准确量测测管水位至孔口的高度及地下水位深度,将旁 压器置于预定深度后再进行一次试验深度的量测和校正。

4.11.8 试验时,旁压器的三个腔应处于同一土层。

4.11.9 加荷等级应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每级压力应在 15s 内加完,各级压 力下的稳定时间可用 1min 或者 2min。

4.11.10 验终止,旁压器消压后,停 2~3min 方可取出旁压器。

4.12.1 速测试孔成孔应垂直,并采用泥浆护壁,同时孔径满足检波器直径 要求;

4.12.2 试前,应对仪器、计算机充电,并对仪器试工作,确保仪器运行正 常;

4.12.3 测试前,需向现场勘察人员了解钻孔地层情况,有无砾砂、卵石或者 软弱夹层等,并做好记录;

4.12.4 成孔后,即将进行波速测试,测试时,确保孔中注满水。 4.12.5 将三分量检波器置入钻孔内,由深至浅每间隔 1m 进行采样; 4.12.6 测试中,应保持不小于 10%的复测率,若复测数据误差大于 5%,则 应再次复测,直至稳定,必要时,应取出检波器,进行检查后再次试验;

4.12.7 在软弱夹层、砾砂、卵石等地层中,应注意加快测试,避免探头卡 堵。

4.12.8 测试完成后,及时保存文件,并清洗检波器,对连接电缆接头做好 防水保护措施。

4.13.1 试验方法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022 年版)的规 定。

4.13.2 试验前温度传感器应进行率定(恒温水浴或者恒温箱); 4.13.3 测试孔施工完成后至少放置 48 小时以后方可进行热响应测试; 4.13.3 测试设备连接好后,在启动电加热、水泵等试验设备前,需对测试

设备及管路进行检查,并由专业人员对电路进行检查;

4.13.4 进出水温度传感器至地埋管间的连接管道,应该用厚度不小于 2cm 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4.13.5 启动水泵、温度采集系统等试验设备,检查管路连接处是否渗漏, 待确认各设备运转正常后, 启动电加热设备, 开始试验, 同步进行数据采集及记 录。

4.13.6 电加热功率需根据经验估算后合理启动,试验过程中如温度升高过 快(或者过慢),应及时住手试验,并对功率进行重新估算,待土体温度恢复至初 温时,方可重新进行测试;

4.13.7 试验期间,加热功率应保持恒定,同时不得向加热水箱内加水或者放 水;

4.13.8 岩土热响应试验连续测试时间不宜少于 48 小时,遇电力故障等造成 试验中断,须待土体温度恢复至初始温度时,方可重新进行测试;

4.13.9 保持管内流速在 0.5~0.7m/s,并保持流速稳定; 4.13.10 测试过程中,做好试验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1 土 工 试 验 方 法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土 工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 (GB50123-1999)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 的有关规定。

5.2 试验仪器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标识,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5.3 重大工程及特殊试验项目,应编制土工试验纲要。

5.4 试验报告中的指标应真实、准确,物理力学指标间关系宜匹配。 5.5 各项试验的原始资料要求字迹清晰, 完整, 不得任意涂改, 试验者需签 名。计算数据要求准确无误, 各项指标的计算精度、 符号、 单位应符合国标规定。

5.6 按工程负责人签署的土试布置单安排试验项目,制样时由于土样扰动、 缺损等原因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及时告知工程负责人。

5.7 正确填写开土记录, 按规定描述土质情况, 包括土类、 颜色、 密实程度、 干湿程度、状态、夹杂物等,特殊情况重点记录。

5.8 液塑限成果与土样有矛盾时, 应再次进行试验验证, 二次成果数据差别 过大应检查原因,如取土不具代表性时,应换土重新进行试验。

5.9 塑性指数 I p<12 的土应补做颗粒分析试验。粒径 0.005mm 含量大于 15% 的土,返做液塑限试验由塑性指数定名。

5.10 筛分法中,当小于 0.075mm 颗粒含量超过 10%时,应同时做比重计法, 测定 0.075mm 以下的颗粒含量。

5.11 有机质土必须做烧失量试验。

5.12 渗透试验应进行三次以上平行读数,渗透系数应取差值不大于2×10-n

的平均值。 对透水性很低的饱和粘性土可通过固结试验测定固结系数, 计算渗透 系数。

5.13 粘性土固结试验最终压力不超过400kPa 时 ,可用 1 小时一级的快速法 固结试验,用综合固结度校正;超过 400kPa 时,可采用 2 小时一级的快速法, 用次固结增量法进行校正。

5.14 固结试验第一级压力宜为 50kPa,当ρ ≤1.75g/cm3 的粘性土,第一级 压力宜为 25kPa。

5.15 固结快剪试验采用预压仪固结,粘性土预压时间不少于 4.5 小时,砂 性土预压时间不少于 2.5 小时。 为防止土样挤流, 要分级施加到最大压力。 直剪 试验强度直线至少通过三个试验点, 各试验点与强度直线间的误差宜小于 5 kPa, C、φ 值的确定应与土的物理性吻合。

5.16 三轴压缩试验宜用直径不小于 108mm 的土样,以便制备 4 个土质结构 相同的试样, 试验围压宜根据工程实际荷重确定, 第一级围压宜接近土的自重压 力,最大一级围压与最大的围压实际荷重大致相同。

5.17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采用圆柱体作为标准试件, 试件上、 下端面应平行, 含水状态根据工程实际选择烘干、 天然和饱和状态。 试验时, 应将试件置于压力 机的承压板,对正上、下承压板,不得偏心,以 0.5MPa/s~1.0MPa/s 的速 率进行加荷直至破坏。

5.18 导热系数的测试采用平板热流法,试样直径为 61.8mm,高度为 20mm, 试样应置于冷热面正中间,试验时热面温度应高于冷面温度 20℃以上,试验结 果采集 3 次以上平行读数进行计算。 比热容测试采用热平衡法, 试样在恒温箱中

应加热一定时间,以使土样吸热充分均匀,其温度应高于水温 20℃以上,试验 采用两个试样平行测定。

除应符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08-37-200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 (DGJ08-72-98)及建设部《建造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试行) 的要求外,还应对以下内容做重点叙述或者必要说明:

6.1.1 应说明拟建建(构)筑物的性质(包括建(构)筑物高度或者层数、结 构形式、可能采用的基础形式、埋深、荷载条件、变形要求、是否设地下室等); 对任务委托书中拟建建 (构) 筑物性质不明确的工程, 应说明与设计联系商榷的 结果; 对设计暂未确定而编写报告必需的内容 (如荷载等) 可按工程经验进行假 定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6.1.2 应列入与工程相关且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规范、行业标准。 6.1.3 应对勘探工作方法、工作量布置的主要原则、勘察方案变更作必要说 明。

6.1.4 对勘探工作量由设计或者甲方确定且与规范要求有差别的工程, 应将有 关情况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6.1.5 引用公司内外勘探孔资料时, 应验核资料的正确性, 并在报告中说明 该资料的出处和孔号。对于引用公司外资料应复印归档。

6.1.6 高程引测点编号具体位置、 高程及高程系统应进行必要的说明, 对采 用 GPS 确定高程和坐标应作相关说明; 对重要工程、 周围无建造的空旷场地及设 计要求时,尚应提供主要勘探点的坐标。

6.2.1 土层的定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 当土性较均匀时, 宜按 土试成果定名; 土性变化较大时, 宜根据土试成果、 野外编录和原位测试成果综 合定名。

当两种不同类别地层相间成层时, 其土层定名应根据其层理、 厚度比及韵律 变化特征,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08-37-2002)第 3.2.5 条分别定名“夹 层”、“互层”、“夹薄层”、“透镜体”等。

部份地段⑤层土以黏土加薄层粉砂形式浮现, 土试成果可能定名为淤泥质粉 质黏土,但当 Ps>1.0Mpa 时,土层可不冠以“淤泥质”;⑧层地基土为正常固结 土层至轻度超固结土,普通不冠以“淤泥质”。

6.2.2 宜对填土的成份、 空间分布规律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对吹填土应说 明吹填的年代,对明、暗浜区应说明浜底淤泥分布情况。

6.2.3 对大型工程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工程, 除采用 “地层特性表”描述地层 分布情况外, 宜对地层的宏观规律性作必要的叙述;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 地质分区并作相应分析和评价。

6.2.4 进行场地地基土液化判别时,砂土粘粒含量 ρc 大于 3 时取实测值, 小于 3 时取 3;除提供各孔液化指数、场地液化等级及液化强度比外,尚应明确 液化土层深度; 应慎判严重液化, 必要时可采取其它判别方法复验。 对勘探孔数 量较少工程,可同时采用钻探和静探孔合并判别。对场地平均液化指数小于 1 时,可酌情考虑判为不液化。

6.2.5 数据统计与分析

(1) 每一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者标贯试验击数不应少于 6 件 (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者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一个场地 不应少于 3 个孔。

(2) 对土性较为均匀的土层,数据统计的变异系数不宜大于 30%;变异系数 大于 30%时,应剔除异常子样后重新统计。应对夹层土及互层土土性不均、变异 系数大作必要说明。 对参加统计的子样数少于 5 个及最小值为零的情况, 不宜提 交均方差和变异系数。

(3) 提供的土层物理力学参数表中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及原位测试参数 应协调。当浮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合理取舍。

6.3.1 天然地基的分析评价

(1) 须提供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 应结合野外和原位测试成果准确划分填 土层界线,当拟建场地分布的大面积素填土、冲填土,其厚度≥2m,且填筑时间 较长(3-5 年)时,宜根据原位测试成果,评价其均匀性以及强度和变形特性; 应对其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价,并作出结论。

(2) 提出各拟建物适宜采用的基础埋置深度(标高)的建议值;

(3) 提供相应 (或者假定) 基础尺寸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和特征值, 并对计算 条件及下卧层尚未变形验算进行说明。对下列情况应用原位测试结果综合确定地 基承载力:

a、素填土和冲填土土层;

b、浅部的粉(砂)性土;

c、土性С 、Ф 值与静探 Ps 值指标不协调(市郊如松江、青浦地区浅部粘性 土层)。

(4) 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变形参数(Ε )并

0.1-0.2

宜验算地基变形,同时需注明计算假定的边界条件。

(5) 对青浦及其他郊县地区, 当上部存在薄层 (10~40cm) 的泥炭质土或者泥 炭时, 应详细描述该土层埋置深度、 层厚及场地的变化规律, 并评价其对工程的 影响。

(6) 勘察场地拟建多幢建造物时,应根据地基土性状与特征划分区段或者单 元, 分别进行分析与评价。 当持力层层面埋深变化较大时, 应列表分别建议各区 段的基础砌置深度; 如某一单元所处土层变化较大时, 应对地基可能产生的不均 匀沉降进行评价,提醒设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7) 应对明浜、 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提出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 当填土深度 小于 3m 且范围较小时,可建议采用换填法,否则应建议采用其他有效的处理方 法。

(8) 工程需要时, 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加固处理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比较 并提出建议。

6.3.2 桩基工程的分析评价

(1) 须提供桩基持力层的比选和建议,持力层的确定应满足下列条件: a、普通宜选择压缩性中等的粘性土、粉性土、中密或者密实的砂土;不宜选 择淤泥质土层或者可液化土层;

b、当存在相对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持力层厚度宜超过 6~10 倍桩径, 且不宜小于 3-5m (小截面桩型可选小值)。

c、单桩竖向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布桩的要求;

d、沉降和沉降差应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e、对预制桩沉桩是可行的。

(2) 对可能采用的桩型、 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标高)进行分析评价; (3) 提供桩基设计、 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单桩承载力估算值, 并符合下列 要求:

a、桩侧极限摩阻力标准值 fs 和桩端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fp 应根据土试成果 和静探等原位测试成果综合确定;

b、应分别提供单桩承载力的极限值、设计值和特征值;当计算的单桩极限 承载力大于桩身结构强度时,应注明宜按桩身结构强度考虑;

c、有液化层存在时,应分别提供深度 0~6m、6~10m 和大于 10m 的液化强 度比 Fle 及相应的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4) 对青浦、嘉定或者芦潮港等地区的浅部硬层及粉(砂)性土,应按上海市 标准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 13.3.7 条 4 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已有经验提 供 fs、fp 建议值。

(5) 当拟建场地有大面积堆载 (包括新回填土) 或者降水等因素时, 应考虑桩 侧负摩力的影响。

(6) 应提供桩基压缩层范围内各土层的压缩模量 Espo~po+Δp (对粘性土 宜按土试成果确定,对粉性土、砂土宜按原位测试成果确定);对需要进行变形 验算的工程, 应按规范推荐的方法进行变形验算, 同时需注明计算假定的边界条 件。

(7) 地下室自重小于地下水浮力时,应考虑设置抗浮桩并做相应的分析评 价;

(8) 沉(成)桩可行性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预制桩,应根据地层条件分析沉桩的难易程度,桩端进入中密以上的 砂质粉土或者砂土时,普通不宜超过 6-8d。

b、对钻孔灌注桩,应分析浅部松砂易坍塌、粘性土易缩孔、⑦层密实砂土 中钻进速度慢等因素对成桩质量的不利影响。

c、建议采用合适的沉桩设备或者成桩工艺,并建议进行试沉(成)桩以获取 适宜的施工参数。

d、场地内存在原有建造基础或者其他障碍物时,应建议将其清除。 e、场地内存在厚度较大的软弱填土或者浜淤泥时,应建议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防止对沉(成)桩施工产生不利影响。

(9) 沉(成)桩对环境的影响应包括以下内容:

a、预制桩锤击沉桩产生的多次反复振动,对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及公用 设施等伤害的可能性;

b、饱和粘性土地基宜考虑大量、密集的挤土桩或者部份挤土桩对邻近既有建 (构)筑物及地下公用设施等(的)伤害的可能性;

c、灌注桩成孔时产生的泥浆对环境的影响。

d、对单桩承载力和沉降控制要求较高的工程,可建议采用灌注桩后注浆工 艺。

(10) 根据工程和周边环境条件,挤土桩或者部份挤土桩应针对性选择下列一 种或者几种措施以减少沉桩影响:

a、合理安排沉桩顺序; b、控制沉桩速率; c、设置竖向排水通道; d、在桩位或者桩区外预钻取土;

e、设置防挤沟等。同时还应布置监测工作。

(11) 宜提出进行桩静载荷试验以确定单桩承载力的建议。并指出沉桩后到 进行静载荷试验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打 (压) 入式沉桩后到进行静载荷 试验的间歇时间, 应理解为建造物沉桩全部结束后起算。 当桩侧土以饱和粘性土 为主时,其沉桩后土体强度恢复(约 80%)普通需要 40~60 天。

(12) 勘察场地拟建多幢建造物且土层不均匀时,应根据地基土性状与特征 划分区段或者单元, 分别进行分析与评价。 如某一单元处土层变化较大时, 应对桩 基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进行评价,提醒设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13) 对铁路、公路、桥涵等工程,提供的单桩承载力计算参数和方法应按 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6.3.3 沉降控制复合桩的分析评价

(1) 提供选用承台持力层、埋置深度(标高)的建议;提供相应基础尺寸的 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2) 进行桩基持力层的比选, 并提供相应桩基设计参数及单桩竖向极限承载 力标准值;

(3) 普通宜选择压缩性相对较低但不十分坚硬的土层作为桩基持力层。对浅

部有厚度较大的②3 层分布且不液化的地区,宜比选其做桩基持力层的可能性。

(4) 提供变形验算所需的压缩摸量; 当工程需要时, 可按假定基础及荷载条 件,提供基础承台面积、桩数与沉降量关系曲线。

(5) 对沉桩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施工注意事项:

a、分析杂填土对沉桩的影响,对大块混凝土等宜提出采取清障措施; b、分析浅部粉(砂)性土(②-3 层等)对沉桩的不利影响,宜根据粉(砂) 性土层厚度及密实度,建议采取增加桩截面或者桩身强度的措施。

(6) 对不良地质现象(暗浜、明浜、杂填土等)提出基础处理的建议;当明 (暗)浜及填土面积较大且深度大于 3m 时,应慎提复合桩基方案;并应结合建 筑物性质,建议桩基方案或者其他有效的地基处理方案。

6.3.4 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

(1) 按基坑级别及设计要求,分别提出基坑设计、施工所需的土性参数; a、一级基坑应提供相关土层天然容重、 直剪固快 (С 、φ )、三轴 (CU、UU)、

直剪慢剪指标(对于粉性土或者砂土)、K 、qu、渗透系数 K (现场和室内)、砂土

0

不均匀系数、十字板剪切强度等。工程需要时,可提供回弹模量、基床系数等参 数。

b、二级基坑宜提供相关土层天然容重、直剪固快(С 、φ )、三轴(CU)、

直剪慢剪指标(对于粉性土或者砂土)、K 、渗透系数 K (现场和室内)、十字板剪

0

切强度等。

c、三级基坑应提供相关土层天然容重、直剪固快指标(С 、φ )、渗透室内 试验指标或者经验值。

(2) 提供的土性参数应说明指标的使用条件。

(3) 阐明场地沿基坑周边填土、 暗浜、 地下障碍物等分布情况, 并分析其对 工程的影响;阐明场地的周边环境。

(4) 阐明场地地下水分布状况; 对深基坑工程应提供潜水位、 微承压和承压 水水位资料(包括勘察阶段实测值及地区年变幅值);拟建场地附近有地表水体 时,应说明地下水与地表水是否有水力联系。

(5) 应对基坑开挖时产生流砂、 管涌、 坑底突涌可能性作出分析评价; 评价 基坑突涌时,应采用(微)承压水高水位值;

(6) 对基坑支护结构形式及降、排水方法提出建议;

(7) 对基坑设计、施工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8) 预测评估基坑开挖、 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提出监测和防护措施的建 议;

(9) 对暗浜分布地段,慎提采用放坡开挖方式;

(10) 对上部地基土特殊软弱的基坑,宜建议均衡挖土。且不宜采用复合土 钉墙作为围护方式。外环线以内基坑工程,不建议采用土钉墙围护方式。

6.3.5 市政工程的分析评价内容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宜包括下列内 容:

(1) 道路工程:

a、路基土液塑性试验与定名应按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 JTJ051-93) 执行; b、描述沿线明、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提出地基处理建议; c、高填土道路(填土高度大于 2.5m)除提供常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还 宜提供三轴 UU、固结系数(Cv、Ch)、无侧限 qu、承载比 CBR、路基填土的最优 含水量及最佳干密度等指标; 工程需要时, 提供地下水位以上路基土的毛细上升 高度。

d、高填土道路应重视对路基强度和变形的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地基处理 建议。

e、对改建扩建道路,宜调查原有道路状况和路面结构,分析路基产生不均 匀的可能性。

(2) 桥梁工程

a、桩基持力层评价时, 应注意采用连续梁的桥梁段对变形 (特殊是变形差) 控制严格。

b、重视桥梁与路基接坡段不均匀沉降的分析与评价, 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c、当桥墩位于河床中,应根据采集资料阐述使用期内河床冲淤情况,提请 设计注意河流冲刷的不利影响。

(3) 地铁车站(含中间风井、工作井)

a、应提供地铁车站开挖影响深度范围内土层分布、 (微)承压含水层、天然 气及地下障碍物的分布情况; 地下障碍物难以查明时, 应建议进行专项物探调查。

b、提供基坑开挖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有关参数(如直剪固快 C、 φ峰值、

渗透系数、静止侧压力系数、三轴 CU 试验强度指标、基床系数、无限侧抗压强 度、十字板抗剪强度、基坑回弹计算参数等)

c、判定基坑突涌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d、提供地下车站所需的桩基设计参数, 并对桩基持力层 (或者桩端入土深度) 进行比选。

(4) 隧道工程(含地铁盾构区间、旁通道):

a、应提供隧道影响深度范围内土层分布、 (微)承压含水层、天然气及地下 障碍物的分布情况;地下障碍物难以查明时,应建议进行专项物探调查。

b、隧道工程除提供常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还宜提供相关土层的渗透系 数 K (室内和现场)、三轴 UU、无侧限 qu、K0、现场十字板剪切强度、土的不均 匀系数 Cu(d60/d10)和 d70 等指标。施工需用触变泥浆时,应提供地下水PH 值、 氯离子及碳酸根离子含量。

c、分析评价隧道施工过程中产生流砂、管涌、承压水突涌等不良现象的可 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d、对于穿越河道的隧道,需要根据采集资料评价河道河床深度、冲刷深度 对隧道工程的影响。

e、当旁通道采用冻结暗法施工时,应提出土热物理参数另行委托的建议; 并提示冻胀及后期融陷对工程的的不利影响。

(5) 沉井

a、应提供沉井下沉时各土层与井壁之间的摩阻力参数;

b、对沉井过程中产生流砂、 井底软弱土层隆起、 在软土中突沉/倾斜或者井底 承压水突涌的可能性及可能涉及的地下障碍物等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并提出防治 建议。

(6) 管道工程:

a、根据管道的敷设方式如明挖、顶管、盾构,进行针对性评价;

b、描述沿线不良地质现象(明浜、暗浜等)的分布范围,并提出地基处理 建议;

c、应分析评价管道施工中产生的流砂及管涌、地基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不 利影响;

d、金属管道需提供土层视电阻率。

(7) 堤岸工程应对影响堤岸稳定性的因素(包括冲刷潜蚀)进行分析评价。 6.3.6 结论与建议 (1) 结论部份:

a、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 b、场地地层分布概况。

c、地下水的类型、地下水水位、地下水的腐蚀性;

d、场地类别、抗震设防烈度、液化判别结果及等级、抗震地段。

e、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土层的剪切波速、动剪切模量、阻尼比、地基刚度 系数及场地卓越周期等动力参数。

f、有无不良地质现象。 (2) 建议部份:

a、对天然地基应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基础砌置深度(标高)、地基承载 力设计值和特征值;当涉及明、暗浜或者填土厚度较大时应提出地基处理的建议。

b、对桩基及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应建议合适的基础持力层、 基础砌置深度(标 高),提出进行试成(沉)桩、单桩静载荷试验等相关建议。

c、对基坑工程应建议合适的围护降水方案,当可能产生基坑突涌时,应建 议设计采用区域 (微) 承压水高水位值进行核算, 并提出相应的深井降水降压措 施。

d、对盾构隧道工程设计、施工遇到的一些不良地质现象(如沼气等)宜提 出相应防范措施的建议。

(3) 液化地基的处理建议;

(4) 设计、施工中应注意其他事项的建议。

(5) 对涉及污染土勘察, 应按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进行, 也可提出专项勘察 的建议;

(6) 深大基坑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可提出专门水文地质勘察的建议; (7) 穿越河道的隧道、 或者跨越河流桥梁且水域设置墩台时, 可建议进行专题 研究。

6.3.7 相关说明

(1) 需提供勘察中间报告的工程,应有以正式报告为准的说明; (2) 当地层起伏大可能需加孔时,应有及时通知我院补勘的说明;

(3) 其他须说明的内容。 (1) 平面图:应反映拟建场地周边主要道路及已有建造, 当位于空旷场地时, 应绘制交通位置图。

(2) 剖面图: 勘探孔普通均应连剖面, 对未连剖面的勘探孔应提供单孔柱状 图或者静探曲线。剖面线连线方向应遵循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原则。对地铁、道 路等路线工程,剖面图的孔间距普通为投影距离。

(3) 图例标识应正确、完整。 (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 钻孔柱状图

(6) 工程需要时,在勘察成果文件中提供工程地质特性分区图

7.1 勘察工程成果文件的审核、 审定内容、 职责详见 《技术成果文件审核审 定办法》。

7.2 土工试验成果文件的审核、 审定内容、 职责详见 《技术成果文件审核审 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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