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报送民事请示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 • 【公布日期】1985.03.28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85.03.28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关于报送民事请示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近两年来,在我院收到的各地高级送的民事请示案件中,由于不少案件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又未对不同看法提出倾向性意见,以致不便我院研究答复。今后,希望各高级人民根据人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对重大疑难案件,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后,如认为尚需请示我院,请将讨论情况和你们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我院。
另外,有的基层和中级人民有时直接向我院请示。请各高级人民转告他们,凡需请示的案件,应按照我院<1973>法办字第4号通知逐级请示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