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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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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隶臣妾

摘要: 将罪人罚作隶臣妾,是秦代主要刑罚手段之一,但其具休内容,史籍阙如。1975年底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一批有关隶臣妾的秦律条文,重现于世,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本文主要从隶臣妾的身份、社会地位两方面来分析隶臣妾。

关键词:云梦秦简 隶臣妾 隶臣妾身份 社会地位

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大批竹简,内容是反映商鞅变法后到秦统一前的秦国社会状况,它为研究这一时期秦国的社会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材料。出土秦律中有关隶臣妾的条文很多, 粗略统计,《法律答问》中有二十七条,《封诊式》有七个案例是隶臣妾或与隶臣妾有关。隶臣妾律文与“盗”、“贼”律文构成出土秦律的核心。研究隶臣妾有助于更好的了解秦的社会状况。

一、 隶臣妾的身份

在用云梦秦简研究秦国社会状况的论著中,对隶臣妾的身份,至今意见分歧仍然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看法: 隶臣妾是官奴隶;隶巨妾是因犯罪而被判处的刑徒;隶巨妾形式上是刑徒,实质上是奴隶。但隶臣妾究竟是何身份,本文认为秦简中的隶臣妾其身份并单一,而包含有官奴隶和刑徒两种身份的人,下面从隶臣妾的来源来看一下。

从其来源上可辩其为奴隶的隶巨妾有如下几项:

1、战争中的逃兵。佚名律有一案例:“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也就是说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 并惩办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逃兵回来后, 应沦为隶臣。

2、投降了的俘虏。佚名律:“寇降,以为隶臣。”寇降,指投降的敌人。这也是奴隶社会中奴隶的重要来源。

3、官奴婢的子女仍为官奴婢。《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妾,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论可(何)也?或黥颜 为隶妾,或日完,完之当也。”这条材料反映了两个问题:(一) 此女子所嫁的隶臣,必定是奴隶而非刑徒,如果是刑徒,刑满即释为庶人并不影响子女的社会地位,只有是奴隶,它的社会地位才父子相继而不能脱离奴籍。(二) 此隶臣的子必为奴隶,不然其生母隐瞒其父的身分就没有必要,可见作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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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隶臣妾”的子女,是奴隶“隶臣妾”的来源之一。

4、没收私家奴隶为官府奴隶。《封诊式·封守》记“某里士伍甲” 有罪,产业被查封,其中包括“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可见私家奴隶也在没收之列。此外,还没收私家畜养的少数民族奴隶为官府奴隶。

5、购买私家奴隶为官府奴隶。《封诊式· 告臣》记“某里士伍甲”借口男奴丙“骄悍,不田作, 不听甲令”,缚至官府,要求“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官府果然“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

6、因家属(同居)、伍人犯罪被籍没为隶臣妾。《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 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也。”根据这案例的规定和解释,被判为城旦的隶臣要没收他在外面的妻、子。这种被籍没的妻、子,官府还可以把他们卖掉,这就清楚表明,被籍没的隶臣的妻、子,只能是隶臣妾。这点还可以从《史记·商君列传》得到印证:“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匿姦者与降敌同罚。(《索隐》: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 今匿姦者,言当与之同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事末利及怠而贫” 也适用于第一条。

通过以上几条我们可以看出隶臣妾的身份主要是官奴隶。他们从事的劳役是多方面的: 官营农业、牧业的劳动力,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力,官府女红作者,修筑城垣、碉堡,京师官署、地方官署及其所属机构的杂役:仆养,亭卒(宪盗、求盗),狱卒,传递文书,看管仓库,拘捕罪犯,勘察现场,检验尸体,监管刑徒劳动,等等。从《军爵律》有关条文看,隶臣妾又是士兵的重要来源。

而隶臣妾的身份是刑徒主要是因为隶臣妾还有一个重要来源即本人犯罪,沦为隶臣妾。《法律答问》中有几个案例:

1、“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2、“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即耐为隶臣), 有(又)(系)系城旦六岁。”

3、“士五(伍)甲盗,臧直(赃值)百一十,甲当耐为隶臣。” 4、“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5、“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当耐为隶臣,又 (系)城且六岁。” 6、“当耐为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当耐为隶臣。”

7、“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伤之,可(何)论?伤之,耐为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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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祠未,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臣。”

由以上几条可以知道因犯罪可以被判为隶臣妾,《法律答问》中因犯罪而被判为隶臣妾的人包括庶人、官吏和其他刑徒等,所犯罪行有盗窃、诬告、杀伤人等;其中盗窃罪又分为盗钱、盗物和盗祭祀品,尤以盗祭祀品被视为性质十分严重的罪行,因而法律明确规定:作为赃物的一份供品不论价值多少,哪怕不满一钱,犯者也要被判为隶臣。

二、 隶臣妾的社会地位

(一) 判处隶臣妾以后允许其保留原有的财产、家庭和妻室。《仓律》规定:“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 其不从事,勿禀。”如果隶臣妾的家庭没有财产:“其不从事”时只有饿死。《金布律》规定了隶臣无妻者和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领取官衣要缴纳的费用,《司空律》规定“ 隶臣有妻者自责衣”。显然,只有隶臣妾的家庭有支配的财产,才能具有缴纳这笔费用的能力,才谈得上“自责衣”。从秦律中可以看出,一人犯罪, 如果不是连坐罪, 其家属依然可以是自由人,即使耐为隶臣,妻子也不同时“收”。只有再犯罪, 才收其“ 外妻、子”,而原有财产一般也不收。这就从法律上认定隶臣妾是罪犯,并保护其家庭的支配的财产。

(二)出土秦律有免除隶臣妾身份的规定。秦律所见有以人赎替、以军爵赎、以冗边赎三种。以人赎替,就是用人顶替,条件是二个丁男替换一个隶臣,或一个丁男替换一个丧失劳力的“免老”隶臣,或一个丁男替换一个身长五尺(折合1.15米)以下的小隶臣妾(《仓律》);但“ 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仓律》)以军爵赎的条件是要退还爵二级,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为庶人;隶臣斩获敌首应授爵为公士,可以请求退还公士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子。官府手工业奴隶斩获敌人首级可升为工匠(以上《军爵律》)。请求戍边五年,不算服军戍时间,可以免除现为隶妾的母亲或姊妹一人为庶人(《司空》)。

(三)隶臣妾的衣食一般由官府按规定供给。《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 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石;其不从事,勿禀。”“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金布律》规定:“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卅四钱。春冬人五十五钱,夏卅四钱;其小者冬卅四钱,夏卅三钱。” 当时一般刑徒所食的“禾”价是“石卅钱”(《司空律》),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者的劳动日值是“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司空律》)一个成年隶臣月食“禾二石”,全年共食禾二十四石,总值七百二十钱;禀衣费“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全年为一百六十六钱。衣食两项费用合计八百八十六钱。按“日居八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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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劳动所值为二千八百八十钱,扣除衣食费八百八十六钱,劳动剩余价值近二千钱,全部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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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隶臣妾虽然是终身服刑,但每年仅用一定时间“从事公”,而“更隶臣”很可能只用每年的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公”。就是说除了“从事公”之外,还有时间“从事私”,即从事自己私人的经济活动。《秦律·仓律》:“更隶妾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之。不急,勿总。”官府如有紧急差役, 可以调发正在从事家庭生产的更隶妾,依规定供给口粮,没有紧急差役,不能调发。这就是说,不从事公的更隶妾,在没有紧急调发的情况下,在家从事生产,官府当然也不供给口粮。在隶臣妾的劳动时间里,“从事公”和“不从事公”怎样分配呢?从秦律可以窥见一些消息。《工人程》规定,“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看来,不同名称的隶臣妾,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冗隶妾要有二分之一的时间,在官府从事劳役,故“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要有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劳役,故“四人当工一人”。

(五)隶臣妾可当兵打仗并立功拜爵。《军爵律》规定:“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隶臣妾可以当兵打仗并取得军功,表明他们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权利。而奴隶本身就是国家或其主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资格取得军功,从秦律和其它史籍中,我们很少发现奴隶当兵打仗的记载。《史记陈涉世家》载:“秦令少府章邯免郦山徒,人奴产子生,悉发以击楚大军。”意思是说奴隶当兵需免为庶人才行。可见,隶臣妾在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方面高于奴隶。

(六)隶臣妾有“免老”的规。隶臣妾“免老”后,劳动量似可酌情减轻,但其身分不变。

(七)隶臣妾的人身权利有一定的保障,不能随意杀死。秦律规定:“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 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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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对于不是因疾病死亡的小隶

臣要进行尸体检验,向有关机关写出书面报告。对于“将者”还要“论之”,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制裁。显见隶臣妾的人身具有一定法律保障,与奴隶截然不同。

从本文中可以看出隶臣妾是很特殊的一类人,所以其使用频率极高。隶臣妾广泛充斥于秦国社会各个领域,在当时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从隶臣妾的社会地位来看,他与真正的刑徒和奴隶都不太一样,从某些方面来看,隶臣妾的社会地位高于刑徒和奴隶。 注释

[1] 宫长为、宋敏:《“ 隶臣妾”是秦的官奴婢》《中国史研究》82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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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剑鸣:《隶臣妾” 辨》,《中国史研究》80年第二期。

[3] 高恒:《秦律中“ 隶臣妾” 间题的探讨》,《文物》77年第七期;唐赞功 :《云梦秦

简官私奴隶问题试探》,《中华文史论丛》81年第三辑。 [4]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49页 [5]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67页 [6]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87页 [7]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201页 [8]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224页

[9] 据《仓律》:“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 舂之为 (粝)米一石” , 推知“ 月禾二石”可舂为粝米一石二斗。秦一石约合今20000毫升,经实测,2000毫开可容一般大米1.755公斤,由此推知: 一石二斗约合今21.06公斤。这就是秦一个成年隶臣一个月的粮食定量。 [10] 高恒:《秦律中“隶臣妾” 问题的探讨》,《文物》 1977年第七期,48页。 [11] 见《仓律》“免隶臣妾”条和“其老当免老”条。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平装本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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