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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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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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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W = W0 X L X R

=W0 X( 60%G+ 40%M) X R

=WO X[ 60% X( 20%z+ 30%x+ 30%j + 20%y) + 40%X( 30%D + 30%H + 40%Q)]X R

=WO X( 12%z+ 18%x + 18%j + 12%y + 12%D + 12%H + 16%Q) X R

其中: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WO为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 L为综合测评系数,L = 60%G + 40%M ;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 1- 1.4,由国有资产

5倍;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G 为规模系数,G = 20%z + 30%x + 30%j + 20%y (贸易行业企业 G = 20%z+ 30%x + 20%j + 30%y); M为工资调节系数, M = 30%D + 30%H + 40%Q;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 0.32Z0.2159,最低值为0.7, Z 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 = 0.7447X0.2084,最低值为 0.7,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 0.966J0.1925,最低值为0.7, J为 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 = 1.4479Y0.2084,最低值为0.7, 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

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为行业工资系数,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 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条基薪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各企业上年度总资产、

主营

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均采用经国

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 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 资、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由国资委提供给企业。

第四条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规定,选择测评方式确 定企业其他负责人之间基薪差距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 况,确定参加测评人员范围、 各层面人员测评意见的权重具体事 项。有关情况随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上年度实际薪酬水平高于按 《薪酬管 理办法》测算的基准薪酬(基薪+

1.5倍基薪的绩效薪金)10%

以上的,企业应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以 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原 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意见并报 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国资委派出人员担任的董事 及股东代表参照《薪酬管理办法》、《考核办法》提出或参与提出 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意见,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 事会、股东会,并将决定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境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 前,暂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薪酬管理的相关原则,拟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在本年度考核级别未 达到C级的情况下,负责人的薪酬,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薪酬水 平。

第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 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 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 按照公

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的当年基薪标准, 顷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 整,多退少补。

第九条绩效薪金列入清算年份成本(费用)。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 由企业根据国家 及当地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征 企业负责人薪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 括以下内容:

(一) 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 金方案);

(二)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结构概况,年度生 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 《薪酬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条件 的说明等;

(三) 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四) 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 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 立情况、职位消费货币化情况及金额;

(五) 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六)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七) 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包

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见《 企业负责人薪酬手 册》。 第十三条企业在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 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 材料一式7份报国资委。

第十四条企业要重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 明确企业 内部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国资委开展工作, 并负责企业内部的组 织与协调。

第十五条本细则与《薪酬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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