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急!
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每个生产型公司都是不可或缺的,它对于规范生产、保护工人起到了巨大作用。以下是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
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
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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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求一份《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安全生产告诫制度》这个文书的命名本身就有问题。告诫制度?是强调怎么如何告诫的,还是强调安全生产的?
如果是后者,那么建议换一个名字。有空我会补充一个提纲给阁下。
3、谈谈企业如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 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要根据企业制度的安全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安全工作,积极创省、市级安全文明达标(师范)工地。 二、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品,控制四级(含四级),安全事故,保证单位的因工负伤频率在市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内的指标。
三、 加强对工人的全员安全教育(三级教育),认真落实学习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岗位操作规程,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四、 坚持对作业的班组及每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分部分项交底工作,使用职工结合本工种的操作规程熟悉作业环境,做到不野蛮施工。 五、 对照单位的安全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到每位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 六、 加强对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文明施工、卫生管理工作,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工作、生活环境。
七、 每季度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奖罚分明,以推动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一、在公司内实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证金标准公司为5000元,项目部3000元,并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二、当年无重大死亡,设备事故、或检查评分标准达到合格以上者,所收保证金年底全部返回。 三、当年发生重大伤亡、设备事故或依检查评分标准考核没有合格者,分别扣其保证金15%。 四、当年未完成公司下达创建市安全标准工地指标者,扣其保证金5%,在公司下达指标中,全年未创建一个合肥市安全标准工地者,扣其保证金15%。
五、发生伤亡或重大设备火灾事故,隐报或借故延迟报者,经举报又不认真按有关规定补办结案手续的,扣其全部保证金。
六、各项目部每年第一季度将安全生产保证金交公司。对拖延不交保证金者,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公司所扣保证金的70%返还给各项目部的安全科,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奖励或其他有关方面的活动。另外30%,公司用于企业内安全活动,表彰奖励等活动。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 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计划同等看待。
二、 在每年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单位和负责人,规定完成期限,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单位贯彻执行。
三、 企业领导对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全面负责,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 加强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的供应情况,措施是否按期完成,质量及效果如何,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有无浪费和积压现象,并及时处理。
五、 安全技术措施竣工后,企业安全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六、 措施投产后,企业应这些设施看作是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纳入企业设备维修管理计划中,统一维护管理。
安全检查制度
一、 为了及时解决和发现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 为了及时解决和发现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 工地兼职安全员,要坚持每天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定期向质安科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四、 生产工人和班组长要做好班前、班后检查,检查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工作场所有无不安全因素等。
五、 质安科应随时对各施工工地、生产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并解决问题,对严重的不安全施工提出安全否决意见,督促企业生产部门进行整改。
六、 按期做好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评比工作,表彰先进,帮助后进赶先进。
七、 认真做好上级安全生产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事求是,认真学习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同行先进经验,改进本企业的安全工作缺点和不足。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 企业要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础教育,让职工充分学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法令、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学习和交流先进经验,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 对新工人(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实习工)进行必要的三级安全教育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应知应会教育。
三、 班组主要负责对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操作的实践教育,各工地、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岗位责任制方面的教育,公司质安科配合人秘科对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及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评比,考核成绩和评比结果记入职工档案,职工安全教育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发给安全上岗证,不准上岗。 四、企业对各专业工种的职工,分期分批安排送到具有权限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训练,取得合格证者方可安排到重要操作岗位。
五、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和教育应积极鼓励,成绩优异者除择优安排工作工种外,还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资励。
六、企业还经常性地、不拘形式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顺利发展。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一、 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准备的指导施工。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科审查批准,签名盖章后方可实施。
五、工地现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电气设备应放在干燥处,取保道路通畅。严禁对运 转中的机具,进行维修、保养、润滑、紧固等工作。
二、 操作前要检查机具各项部件和安全装置,并进行试运行,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操作,严禁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三、 中途停电,必须立即关闭电源,下班或无人时应切断电源,锁好闸刀箱门。 四、 各施工机具安装后经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五、 各施工机具必须要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六、 圆盘锯要有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且传动部位要有防护。
七、 电焊机要有二次空载降压护器、防雨罩机自动开关,焊把线接头不能超过3处和绝缘老化。
八、 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要有安全防护。
九、 搅拌机要有防雨棚和作业台,操作手柄要有保护装置,料台要有保险挂钩,传动位要有防护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抢救,积极保护现场,慎防事故的延续和扩大。发生事故时,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要尽快报告有关的上级事故主管部门。
二、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一般事故在其发生后五天内递交事故报告,重大事故在一天内递交事故报告,公司质安科应拟写详细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三、 属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的事故处理,亦按有关规定对照执行。
四、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主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职工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要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积极整改。
五、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要建立事故档案,记录事故发生原因、伤亡及救护经过、调查及自理情况、整改措施等项内容。
六、对于火、爆事故,盗窃和破坏性事故,除进行必须的常规性处理外,若有必要通过有关检察部门者,应及时申报。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 项目部在工程开工1-2个月内及时向公司上报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创建安全标准工地计划及有关报表。凡拖延或不报者,公司在安全检查中予以扣分或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 在合肥地区的工地、原则上要求创安全标准化工地,个别工地因特殊情况,经公司同意可以不创,但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如经公司安全检查组检查不合格或发现重大隐患工地,公司给予罚款200~500元,必要时给予停工整顿处罚。
三、凡创建安全标准化的工地,若经市安全监察站检查,不但达不到优良标准,反而被市安全站检查存在多处隐患,甚至勉强合格,公司将对有关项目部罚款200~500元。同时责令该项目部不惜一切代价努力达标,否则给予罚款500~1000元。
四、每创一个安全标准工地,公司给予项目部200~400元,安全科奖金100元,上级及行业部门发给的安全奖金一律归达标项目部。此外,凡被行业管理部门评为先进集体、工地的奖品或奖金,按行业规定由各集体从实现利润中列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 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三、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需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四、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
五、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卫生防疫制度
一、对企业职工大力宣传《文明施工手册》做到职工人手一册,人人守则。
二、施工现场要勤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各类物资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做到无积水、无黑臭、无垃圾、排水顺畅。生活垃圾与建筑装修垃圾分别定点堆放,严禁混放,并及时清运。
三、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
四、职工宿舍上下铺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的,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五、施工现场的厕所,坚持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须加盖。 六、全体员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应设置保温桶和开水,并使用一次性水杯,开水桶有盖加锁。
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一、 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如:安全帽、安全网施工电器及龙门井等,并且持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二、 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三、 施工现场购买的安全网必须经行业专业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公司方可同意使用,并挂上验收合格牌。
四、 脚手架搭设,井架安装、料台搭设、电总配、公配、开关箱等电器设备及机械设备安装一律由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表自验,自验后由项目部验收,最后由公司安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挂合格验收牌。
五、 凡施工现场所有安全防护用品、机具设备经公司验收,发生不良后果,责任一律有项目部承担。 六、 公司组织安全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机械设备抽查,发现不合格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没颁发准用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七、 对查出不合格产品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将从严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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