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及登高作业现场管控班前会安全宣讲内容
一、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下列区域确定为禁火区,严禁动用明火:
1.易燃易爆物质流经的管道、盛放的容器、存放的场所等禁火区禁止动用明火。
2.存储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管路在未完全置换前,严禁动用明火。 3.现场有易燃易爆品,作业区为易燃易爆品场所,包括暂时不使用或长期未用的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4.现场存在易燃易爆品使用(如刷油漆、喷漆)的,或现场使用完易燃易爆品,但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禁止动用明火。 5.存放有易燃品、易爆品的仓库禁止动用明火。
6.用于可燃、易燃物质(粉末、液体、气体)通风、排放的设备设施,如喷粉喷漆的设备及排风装置、油烟排风装置等禁止动用明火。并要求定期进行清洗,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生火险。
7.被易燃易爆物质沾染、侵蚀、蔓延的设备、管路、区域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8.盛放过不明物质(固、液、气)的容器、管路或区域场所,在未完全弄清前禁止动用明火。
9.一般作业环境,作业区周围10米内无可燃物,高空明火作业时,其正下方15-30米范围设置屏障,清理一切可燃物品,防止火星飞溅,出现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10.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分开放置,间距5米以上,乙炔气瓶必须安装
有回火装置,乙炔瓶应固定在支架车上,压力表、管路及接头完好,焊接、切割用具完好。
11.使用电焊临时接线时,必须由专职电工给予接线,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接线,必须按用电规范执行。
1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有通风措施,并安排专人监护,现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设施、消防水桶等,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高空作业现场管控
指人在以一定位置为基础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也称高空作业,化学品从业单位执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现场安全检查标准:
1.作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无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等不适合高空作业的禁忌病症。
2.现场设施必须完好:脚手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要求器材,设置稳固,不得使用移动支架,凡有开焊、变形、损坏的都要经过修整;与高压线保持5米以上距离,工作面设置防护围栏;4米以上的建筑施工时,必须设置随墙体上升的安全网,每隔四层,再增加一道固定安全网;非特殊情况(紧急抢险、维修等)禁止夜间高空作业,必须进行时,要保证照明条件,加强监护,并加红色警示灯。
3.作业现场下方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在有坠落危险的场所,设置“禁
止通行”、“禁止翻越”等警示标志,并用围栏隔离,必要时设专人现场指挥控制。
4.现场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齐全,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于牢固地方,带安全帽,系好帽带,穿软底鞋。
5.环境条件恶劣,大风、大雨、光线昏暗、距离高压线过近等必须停止高空作业。
6. 脚手架的载荷标准及脚手板的承受能力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要求,不得超重;且应具有足够的坚固性和稳定性。
7. 作业地点的开口处或端部边沿处必须设定安全防护栏、围墙或盖板等。
8. 操作人员工作过程中严禁抛掷工具等物品,不准在防护栏杆、垂直升降平台等孔洞边缘坐靠休息。
9.架设作业中使用的起重设备、机具按规定设安全装置,并保证安全有效。
10. 在露天施工期间遇有雷击或阴云密布将有大雨时,脚手架上的操作人员应立即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