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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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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科、院感办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理同(四)。 六、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理同(四)。

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九、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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