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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民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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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 和解 调解 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 诉讼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所涉及到得利益而发生争议 争议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争议方当事人在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争议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 特点: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效力

标准 性质 法律地位 调整的社会关系 内容 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性质 基本法 部门法 程序法 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因因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效力 对事效力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因经济、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如劳动合同纠纷;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二讲 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诉讼标的 诉的理由 即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在人民参加诉讼的人 裁判的对象,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关键概念的厘清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物 诉讼请求 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 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二、诉的分类

概念 分类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其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积极的确认之诉 消极的确认之诉 财物的给付 要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要求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 积极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考点提示:

行为的给付 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可能包含有确认的内容,但是只要有给付或者变更的内容,即为给付或者变更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区别在于待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尚待争议;而待变更的一定是既存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诉。 主体 时间 要件 牵连关系 管辖 程序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审理本诉的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 另一专属管辖除外;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有管辖权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 外国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我国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辩论的阶段 人民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的形式 辩论的内容 例外 处分原则 整个诉讼过程中 口头或书面 实体或者程序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 不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审 合议庭的组成 二审 再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是上级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 独任制适用情形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考点提示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只能由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争议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申和再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只能由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中,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但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独任审理; (二)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适用情形 回避的方式 申请程序 申请的效力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1、方式:口头、书面 2、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救济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三)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 例外 注意 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定不公开 申请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无开审理与否,判决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理后即告终结 1、最高人民一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例外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3、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4、一般的裁定一审终审 总结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主管 概念:主管是指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区别

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起诉。 诉讼与人民调解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A、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B、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1、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诉讼与仲裁 诉讼与劳动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无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可以依法受理 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起诉,可以受理 先裁后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二、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或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三、级别管辖

基层管辖 基层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重大 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中级管辖 a、海事、海商案件 b、专利纠纷案件 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d、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 高级管辖 最高管辖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所在地的判断 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公民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即户口迁出,又没有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 A、户口迁出不到一年,由原户籍所在地管辖 B、户口迁出超过一年,由居住地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则:原告就被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管辖 《民诉解释》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原则的重申 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例外:被告就原告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d、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专属管辖

1、由规定的专属管辖(排斥其他管辖权) 2、中国专属管辖(排斥外国管辖权) 考点提示:

1、专属管辖并不排斥仲裁

2、不动产纠纷的判断,一般只有房屋买卖、权属纠纷,诸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抵押权纠纷认定为不动产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但是诸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视为侵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视为遗产纠纷等,均不得视为不动产纠纷。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解题思路 1、专属管辖优先 协议管辖有效的要件 a、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 2、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b、书面形式 c、只适用于一审地域管辖 d、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e、选择明确、唯一(不明确、不唯一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f、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 遗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管辖 3、法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诉24条) 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a、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2、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侵权 新闻侵权 商标、著作权侵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此处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考点提示:在产品侵权中,可能会出现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竞合,请考生留意题目的表述。 3、其他特殊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票据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侵权纠纷 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记忆规律提示

1、除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外,被告住所地恒有管辖权

2、密切联系原则,管辖一般时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从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方便行使管辖权。

一个总结:共同海损、海难救助、遗产继承三类纠纷,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起诉 合并管辖 (五)裁定管辖

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一个起诉 最先立案的管辖 对比:行政诉讼为最先收到起诉状的;刑事诉讼为最先受理的。 即牵连管辖,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诉讼一并审理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移送管辖 要件 注意 指定管辖 情形 管辖权转移 向上转移 向下转移 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 1、已经受理案件;2、发现自己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对案件有管辖权 1、受移送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将案件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2、管辖权恒定原则;3、两个以上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 上级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1、受移送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指定管辖; 3、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根据上级的决定或者同意,案件在上下级之间转移(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认为下级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决定转移; 2、下级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管辖,经上级同意后转移 上级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案情简单,将案件转移给下级审理; 注意:下级不得主动报请上级将案件转移给自己审理。 区别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性质 作用 程序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 对级别管辖的变通 需要上级决定或者同意 移送管辖 案件 纠正地域管辖的立案错误 移送单方裁定,不须受移送同意 (六)管辖权异议

主体 客体 时间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无请求权第三人和有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提交答辩状期间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处理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注: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救济 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上诉。 异议解决前,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1、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例外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122条规定向人民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合同法解释一》30条) 第五讲 当事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B、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C、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二、当事人适格

概念 判断 例外 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破产管理组织、清算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B、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三、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 法人 自然人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外(诉讼终止)。 A、法人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B、法人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进行诉讼。 四、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职务行为 以责任人为当事人 雇工侵权 机动车致人损害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B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以雇主为被告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以使用人为被告; 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共同被告。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受到第三人损害,以第三人为被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当事人地位 若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第三人为被告,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1)一般保证:A、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债务人为被告;B、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C、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A、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B、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C、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权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起诉的,以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她近亲属提起诉讼,列为原告。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侵权,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 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侵权 A、只诉一个: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单位的,以新闻单位为被告; B、两者都诉: a、作者跟新闻出版单位系隶属关系的,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 b、作者跟新闻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如自由撰稿人等表述),列为共同被告 五、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因为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 构成要件 由同一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诉讼经济),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 特征 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A、挂靠关系 B、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C、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D、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E、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为共同诉讼人 ▲F、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注意此处可能涉及有独三的问题) G、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H、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的,共有财产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I、连带保证合同 ▲J、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K、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应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的审理和判决。 应追加的被告,如果不参加诉讼,一般可以缺席判决,符合拘传条件的拘传到庭。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对比 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标的 普通共同诉讼 同类标的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 诉讼请求 性质 是否合并审理 内部关系 一个或者多个诉讼请求 一个诉,不可分 强制合并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 多个诉讼请求 多个可分之诉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其中任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六、诉讼代表人

概念 权限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A、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B、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起诉时人数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共同诉讼形式 代表人确定方式 选不出代表人的处理 起诉时人数 共同诉讼形式 代表人确定方式 分类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特殊程序 选不出代表人的处理 A、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B、权利人登记权利: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C、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确定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诉讼 不确定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1、推选代表人 2、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另行诉讼 七、第三人

概念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概念 有请求权分类 第三人 诉讼地位 参诉方式 参诉时间 概念 参诉理由 参诉理由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提起诉讼(人民不得主动追加) 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有独三参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无请求权第三人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依职权追加 A、附条件条件享有的权利: a、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b、调解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B、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A、合同的保全: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 撤销权诉讼中的受让人 诉讼权利与义务 常见的无独三 B、债务承担、债权让与、债的概括承受 C、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可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起诉新用人单位,可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 (1)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 (2)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 (3)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4、已经履行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不能作为无独三的情形 八、诉讼代理人

概念 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与当事人的区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类似于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 a、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b、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c、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继续诉讼,当事人死亡则可能终结诉讼,也可能导致诉讼中止 特征 诉讼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当事人的授权 诉讼代理权限范围由被代理人授权 积极: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可以担任委托代委托代理人 理人的范围 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消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般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实体性诉讼权利) 代理权限 B、特别授权:可以行使程序性诉讼权利,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注意: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 第六讲 证据

概念 特征 理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直接或单独地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 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分类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 本证 反证 又称为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解题思路:a、该证据拟证明事实是什么b、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是否对该证据承担举证责任c、若提出该证据的当事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则是本证,反之即为反证。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以录音、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证人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提示:A民诉中单位可以作证人,刑诉中单位不能作证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证人;C证人不适用回避) 证人证言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申请 3、证人有应当出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法确有困难: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特殊岗位;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可抗力无;其他。 定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分A、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类 B、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择: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指定。 C、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D、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 勘验笔录

第七讲 证明

一、证明对象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事实 免证事实 自认的事实 已为人民、仲裁机构、公正机关生效判决、裁决、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1、概念: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自认的范围:身份关系不能自认 3、自认的效果:对于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不能以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4、自认的方式: A、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B、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项承认。 C、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a、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b、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该 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 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5、自认的撤回 A、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B、条件:经对方当时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 C、后果:对方当事人不免除举证责任 6、注意: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二、证明责任

1、概念:又称举证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理解 2、注意: A、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B、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A、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B、证明责任只发生在诉讼(裁判)阶段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合同纠纷 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解: 1、产生或者存在权利的事实 2、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侵权纠纷 劳动争议 证明原则的特殊分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 动物致害 产品责任 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由原告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则 3、权利消灭的事实 由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举证 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者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由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 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配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专利纠纷 搁置物、悬挂物 其他 共同危险 医疗行为 校园事故责任 由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由医疗机构对损害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对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举证 完全的过错责任 三、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诉中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 申请时间 关于担保 适用情形 诉前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 关于担保 程序 解除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日后难以取得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 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案件中,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只能依申请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当事人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48小时内裁定 申请人自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解除保全措施 四、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调查收集 情形 质证方式 情形 质证方式 申请期限 救济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事实 不须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 1、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对于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原级) 五、举证期限

1、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认可; 2、人民指定,不少于30天 (1)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的情形: 举证期限的确定 a双方当事人同意 ; b 简易程序 c 二审人民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证据 d 发回重审的案件,酌情确定 (2)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天的,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的重新确1、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 定 2、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后,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增加当事人的情况,人民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参诉,应当为该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且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举证期限的延长 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2、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证据,人民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举证期限的效力 其他效力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调查搜集证据、保全证据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举证期限内 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 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 举证期限届满前 六、新证据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一审中的新证据 提出时间 界定 界定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审中的新证据 提出时间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开庭 不开庭 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 人民指定的期间内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再审中的新证据 界定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提出时间 申请再审时 七、证据交换

启动 效力 交换时间 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 交换的次数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交换证据 2、认为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中将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开庭中可以免予质证 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 1、 交换证据之日时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2、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准许的,证据交换日顺延 1、 指定 2、当事人协议后经认可 1、 一般不超过两次 2、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超过两次 八、质证

概念 作用 对象 质证的程序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有无予以说明和质辩的过程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是质证对象(该项证据由法庭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则:公开质证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九、证据的认定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 妨碍举证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八讲 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

一、财产保全

分类比较 适用条件 启动方式 担保 管辖 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 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依申请 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所在地 48小时内 诉讼中财产保全 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可以依申请,可以依职权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受案人民;上诉案件中,二审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采取保全措施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 财产保全的范围 担保的数额 救济 A、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B、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C、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是对第三人由到期债权,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提存财物或价款。 相当于保全请求的数额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A、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保全后没有在15日内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发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B、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担保的 C、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保全的解除 情形 D、复议意见被采纳而做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 E、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主体 采取保全措施的和上级 二、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地;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的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做出前) 担保不是必须的;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并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范围 条件 时间 程序 救济 补充:《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九讲 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象 拘传 情形 程序 程序 罚款和拘留 适用 救济 期限限额 情形 对单位的措施 措施 必须到庭的被告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人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拘传。 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拘传票,院长批准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向上级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拘留:15日以内(改正错误后可决定提前解除) 罚款:(个人1万以下,单位1万——30万) 拒绝协助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 对单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有顺序要求) 总结:

对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对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对妨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

第十讲 期间与送达

计算单位 期间 计算方法 期间的耽误时、日、月、年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与顺延 程序: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当事人申请 决定:决定 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 直接送达 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涉外民事案件,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人上诉,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期间均为30日,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人民决定。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委托其他代为送达 军人、被监禁、劳动教养的人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 第十一讲 调解

原则 自愿、合法 1、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积极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消极 2、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能调解,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1、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b、侵害案外人利益;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d、违反法律、行规禁止性规定的。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范围 阶段 调解 协议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1、原则上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及时判决。 2、以下情况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D、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3、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由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签收该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该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4、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人民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但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b、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成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但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发给判决书 5、两个特殊问题 A、关于担保: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的效力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关于无独三: a、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其拒不签收调解书的,人民及时判决 b、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 和解结案方式 第十二讲 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起诉条件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形式 起诉状 内容 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的处理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原则:同一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依法审理,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不予受理。 A、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B、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D、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几种值得注意的处理情形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管辖的问题 仲裁协议 超过诉讼时效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主体 决定权 按撤诉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后果 处理 原告(注意是“诉”的原告) 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预交受理费。 补充: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1、诉讼程序终结 2、诉讼费用由撤诉人承担,但减半收取 3、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原告仍有起诉的权利(离婚案件除外) 对象 缺席判决 条件 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被告 ,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补充: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对比:案件受理后,人民发现自己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管辖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得受理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书 延期审理 情形 决定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裁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文书 诉讼中止 情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 文书 裁定 四、一审审限:立案之日其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批准

五、判决、裁定与决定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内容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 先行判决 判决 判决错误的纠正 错误 人民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笔误 用裁定书补正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发现判决有错误的 当事人上诉 当事人不上诉 原审人民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人民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裁定 适用情形 2、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其他。 处理程序性事项 1、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可以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决定 适用情形 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2、处理内部工作关系 3、指挥诉讼进程:延期审理等 第十三讲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 审级 适用条件 基层及其派出法庭 一审民事案件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贷程序的。 E、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简便 传唤方式简便 实行独任制 关于举证 程序的简化 审限 注重调解 可以口头起诉 可以使用稍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但是上述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依据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a、可以当庭举证,不适用举证期限 b、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协商不成,人民指定 c、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告知回避申请权不能省略 三个月,不得延长;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裁判文书的简化 C、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D、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E、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裁判文书应当加盖印章,不得加盖法庭印章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程序的转换 序 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地址,但无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对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人民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2、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 3、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1、原则不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判过程中发生情况变化,均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例外:基层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四讲 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本案当事人: 主体 (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积极 对象 消极 一审判决和四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 1、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 2、二审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最高人民作出的一审判决 3、调解书不能上诉 上诉期 形式 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提交书面上诉状 原则: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难点: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 1、该上诉是对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共同诉讼人,以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当事人地位的列明 二、二审的程序 审判组织 审理范围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但是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注意: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可不予审查。 原则:开庭审理 例外: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审理形式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二审的结案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的裁判 对判决的上诉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对裁定的原裁定正确 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可以依法改判 依法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受理 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审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 驳回起诉裁定错误 调解 和解 上诉的撤回 二审审限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裁定。 二审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裁定:30日; 起算: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 注:发回重审,原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考点提示: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第十五讲 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例外:1、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判决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A、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 B、如果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裁定 调解书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可以申请再审 二、再审的启动

1、各级人民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启动再审 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对各级,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效力的抗诉的提出 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起抗诉 A、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B、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E、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抗诉引起再审 法定情形 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F、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G、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H、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N、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 抗诉的效果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情形 申请再审的接受抗诉的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同抗诉的法定情形 A、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 法定期间 B、两年后,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C、注意:此处两年为不变期间。 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申请程序 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审查。 人民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三、再审的审理

决定再审的案件 抗诉的案件 本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A、由接受抗诉的审理; B、有法定情形A—E(即证据问题)可以交下级人民审理。 A、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审理; B、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再审。 做出生效裁判审理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的 基层 中级 高级 申请再审的 中级 高级 最高 再审该案的 该中院 该高院、该中院(原审)或者其他中院 最高院、该高院(原审)或者其他高院 A、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注意: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情形 中止原判决执行 重新组成合议庭 B、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C、原判决、裁定是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的; D、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只要人民决定再审后,就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没有的审理程序 再审程序 审理程序 A、原生效判决、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B、原生效判决是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生效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C、上级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生效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再审的范围 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它诉讼的除外。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人民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2、人民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诉瑕疵后维持。 3、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改判; 再审的结案 4、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5、按照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案件中: A、发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审人民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B、一审、二审中违反法定程序,分情况处理: a、 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b、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处的其他违反程序指:违反回避规定;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其他严重违反程序。 C、发现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a、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时,追加其为当事人,做出新判决; b、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时,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六讲 执行程序

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解决纠纷) 执行时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不解决纠纷) 执行的原则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3、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 4、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 1、人民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 执行根据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或者与第一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执行; B、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负责执行;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C、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D、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处理。 A、异议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B、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 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C、救济: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D、管辖权异议期间,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情形 变更管辖 救济 结果 有执行管辖的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上一级经审查,可以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原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移送执行 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力人或其继承人、权力承受人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申请 起算 执行的启动 申请执行 a、申请执行期限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b、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c、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d、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其计算。 时效中 A、情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止 不能行使请求权 B、后果:从该障碍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 时效中 A、情形:当事人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断 不予执行 执行通知 行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B、后果: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裁定不予执行 2、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定情形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受委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受委托自收到函件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指令受委托执行。 受委托没有决定权: 委托执行 A、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只能向委托人民反映错误情况。 B、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和委托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及时告知委托人民。 C、受委托人民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由其作出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D、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及时函告委托人民,由委托人民作出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执行中的担保 1、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提供担保(财产担保、第三人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期限; 2、暂缓执行的期限:担保有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3、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4、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为限。 1、执行过程当,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人民不得进行调解。 执行和解 执行回转 2、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人民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3、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条件 对第三人的效力 A、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B、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A、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B、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A、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人民对异议不审查,但代位申请执行 对第三人的措施 不得再代位执行 参与分配 申请时间 执行承担 条件 关于异议 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异议。 B、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A、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B、第三人收到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执行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终结 中止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人民已经受理一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表的无,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向受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提供担保的。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异议主体 对执执行异议 行行为的异议 理由和方式 的处理 对裁定的救济 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主体 异议理由 异议程序 对异议的审查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救济 审查结果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期间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异议成立 异议不成立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裁定驳回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 A、案外人起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 B、申请执行人人起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 1、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财产报告 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或者虚假报告,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2、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其十日内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在报告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代履行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其他执行措施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证照转移手续 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物品、必须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执行的财产 所必须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第十七讲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1、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 2、均由基层人民管辖; 3、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原审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主要特点 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4、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取所在地基层人民起诉。 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法定情形 公告期 管辖 文书 亡者归来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三个月 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一年;因原因3宣告死亡公告期为3个月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 管辖 代理人 判决 判决的撤销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管辖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A、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B、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受理与判决 判决的撤销 第十八讲 非讼程序

一、督促程序(支付令)

1、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注: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要件 管辖 的审查 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 人民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2、债务人在15日内既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异议的效力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无须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支付令自行失效;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债务人的异议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口头异议无效 几点说明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二、公示催告程序

1、情形: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适用条件 2、申请:票据持有人申请 3、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 程序 通知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除权判决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审理组织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式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式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人民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式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人民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起诉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十九讲 涉外程序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牵连管辖 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选择中国管辖的,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对人民管辖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有管辖权。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答辩期间 上诉期间 审限 三、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均需当事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为30天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天;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1、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人民—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驻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外交机关—该国有管辖权—受送达人 3、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国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6、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 7、公告送达: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 五、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我国应外国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对外国裁判特殊司法协助 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2、由外国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申请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人民申请 第二十讲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可以仲裁的纠纷 不能仲裁的纠纷 注意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自愿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原则 协议仲裁 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 或裁或审 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除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设立地区(省级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设区的市) 设立程序、登记机关、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公道正派 业务上的要求:(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四、仲裁协议 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形式 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c、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内容 d、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 2、对——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注意:人民的应诉管辖权(仲裁法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1、人民裁定:(中级人民)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B、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C、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D、如涉及海事海商纠纷,由上述地点的海事管辖;如上述地点无海事,由就近的海事管辖。 2、仲裁委员会决定。 注意:的确认权优先 (仲裁法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法批复)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性 效力 效力体现 效力的确认 确认 机关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 1、该纠纷已经裁决(包括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 2、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明示放弃、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 3、期限届满 后果: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 五、仲裁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涉外仲裁中则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 3、人民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对该裁定可依照民诉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裁定执行)。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涉外仲裁中则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 3、人民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保全 证据保全 总结 1、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但仲裁委无权裁定,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2、与民事诉讼不同:仲裁中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和财产,民诉中可以依职权保全。 仲裁庭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仲裁员确定: A、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B、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回避对象:仲裁员 2、回避理由: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回避决定: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 5、回避的后果: a、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程序) b、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对比:民诉中回避不会导致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 6、仲裁员的更换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要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补充(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仲裁审理方式 特殊问题 撤回申请或者视为撤回申请 A、撤回申请,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B、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处理: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b、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注意对比:仲裁中无拘传制度,且由于仲裁纠纷均为财产纠纷,故无“必须到庭的被申请人”这一概念。在民诉中,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传。 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思考:能否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2、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对比与总结: 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能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只能制作调解书,仅存在以下下两个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可以准许; 2)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可以准许。 裁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裁决书 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 签名: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裁决书的补正 A、补正理由: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中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B、补正方式:当事人申请补正(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仲裁庭自行补正 裁决书的效力: A、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B、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调解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裁决 裁决 六、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提出申请。 a、当事人申请 b、向有管辖权提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 c、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两年(同民诉,可中止、中断)。 d、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裁定恢复执行。 一般不能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主体: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管辖权: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 执行条件 七、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不能撤销) 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定期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 D、法定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审查期限: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 F、审查结果: 未发现有撤销理由——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发现有撤销理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该裁定不能上诉不得申请再审。可以部分撤销可分的超出协议范围,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事项的部分。仲裁裁决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或者起诉。) b、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情形:(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两点注意:1、无需重新组成仲裁庭2、对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应当恢复撤销程序) 八、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受理执行申请的(回顾: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管辖) A、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B、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 C、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对不予执行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情形 管辖 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 不予执行的后果 九、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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