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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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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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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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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

、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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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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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离职后6 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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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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