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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井下电缆的选用及电缆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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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井下电缆的选用及电缆敷设、连接的有关规定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7)总回风巷和专用的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8)在倾斜井巷和水平巷道中敷设电缆时,最好利用行人的井巷,并将电缆敷设在人行道的另一侧,既便于检查维护电缆,又可防止行人攀扶。

(9)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10)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

(11)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

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12)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要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①在井筒内,应敷设有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②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1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4)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15)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同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16)不同类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7)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②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8)电缆与电缆的连接以及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通过电缆接线盒、插销连接器、母线盒等连接装置,不得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19)电缆应整体进入电缆引入装置,并用防止电缆拔脱装置压紧并且密封良好。

(20)接线装置完整、齐全、紧固、导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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