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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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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中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旨在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煤炭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信息、物流、金融等服务,创新建设现代交易平台。

第二条 交易平台接受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交易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

第三条 为规范交易平台煤炭现货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煤炭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平台进行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交易商、会员、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及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交易平台依托“中国煤炭交易中心”(www.cctcw.cn),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煤炭现货的电子交易,代购代销、提供物流配送、信息资讯服务和金融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煤炭交易。交易平台中的电子交易对象专指煤炭。

第七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平台为交易商提供的对煤炭进行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席位”是指交易平台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煤炭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一终端都附有相对应的电子签名。每个席位对应分配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组合为席位代码。

第九条“交易商”是指合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消费,并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平台批准取得交易席位的法人;在交易平台从事煤炭交易的会员。

第十条“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到交易平台从事煤炭交易活动,交易商签署《交易员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交易人员。

第十一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煤炭现货交易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是指交易平台指定的协助交易平台办理煤炭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三条“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煤炭交易而储存于交易平台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煤炭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十四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则规定收取的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交易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指买卖初始交易双方应存入的最低履约保证金;当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需提高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称之为“追加保证金”。

第十五条“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平台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煤炭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园区、堆场、港口)或坑口等。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准交收仓库”,基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平台为某一品质煤炭作为交易商品而确定交易报价的交收仓库。

第十六条“存货凭证”是指由交收仓库开具的货物凭证,“存货凭证”只证明货物的所属权,而不能用于在交易平台进行货物交收等业务。

“注册仓单”是经交易平台核准登记后,以“存货凭证”换取的由交易平台开具的标准化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在交易平台进行货物交收等业务。

“提货单”是由交易平台开具给交易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单据。

第十七条“交收月份”是指煤炭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月份。

第十“交收日”是指煤炭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日期。

第十九条“成交价”是指交易商双方达成贸易条件的价格。当有多名交易商针对同一煤炭产品进行买卖时(如竞买竞卖),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将发出交易指令,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形成成交价。

第二十条“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三章交易商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煤炭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平台对交易商实行席位代码管理。

1、交易商应向交易平台书面申请交易席位,一个交易席位对应一个席位账户,交易席位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设定。

2、交易成交后,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交易合同对应的唯一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商的电子签名。

3、交易商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向交易平台租用席位。

第二十三条交易平台席位可以转租或注销,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席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转租协议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后生效。承租期届满,原交易商拥有续租席位的优先权。在租用期限内,如交易商严重违规,交易平台有权提前解除席位租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为交易平台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或电厂等煤炭消费企业;

2、已成为交易平台会员并承诺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则;

3、商业信誉良好。

第二十五条申请者须如实填写交易平台制发的《交易平台交易商入市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煤炭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不包括煤炭消费企业);

5、《交易员授权委托书》一份(仅限场内);

6、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授权交易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交易平台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席位租金后,即可获得交易平台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六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交易平台内、外利用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2、享有交易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或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相关设施;

3、经交易平台批准转租席位;

4、对交易平台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规则,接受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2、保护好自己的席位账户和密码,并对因其席位账户和密码在交易平台使用所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交易平台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5、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爱护交易平台设施,维护交易平台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交易商可自行委派交易员通过交易平台席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交易平台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交易平台规定、服从交易平台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交易平台将按《中国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违规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入市前应与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商入市交易协议》。

第三十条交易商不继续在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席位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席位账户发生的所有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交易

第三十一条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要约或承诺,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煤炭购销的行为。交易平台电子交易模式为挂牌交易。交易平台将根据交易需要和交易商建议推出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十二条

挂牌交易是由买方(卖方)发起,在一定时间内对某标的物进行直

接摘牌或议价买卖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品是交易平台根据需要推出的供交易商交易的相关品种。

第三十四条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时期单位交易商品在交易平台挂牌交收的价格。

第三十五条交易程序:

交易程序参照具体交易模式细则而定。

第三十六条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平台有权根据交易平台风险管理办法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结算

第三十七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交易平台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交易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统一结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交易平台交易结算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交易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三十交易平台对交易商存入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准备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三十九条交易平台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交易保证金、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四十条交易平台按照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交易平台按当日结算价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核算后决定是否追加交易保证金。当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交易平台将对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交易平台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办法。

交易平台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于本交易日17:00点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平台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平台将在本公司网站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交易平台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买方按照交收细则的规定按期支付货款到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平台根据交易规则和实际情况支付货款给卖方。

第四十四条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相关规则中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与资金划拨快捷有效,交易平台采用第三方银行监管方式管理客户资金;资金划拨申请由交易商通过客户端自助办理。银行的操作和监管办法将另行通告。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交收

第四十七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办法、相关交收细则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通过交易平台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十交收包括自主交收和交易平台协助交收两种方式。

自主交收是买卖双方不通过交易平台而是双方自主协商交收办法。

交易平台协助交收是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协助来进行货款、煤质化验等交收操作。

第四十九条交收仓库为交易商提供交收货物的仓储服务。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货物交收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交收仓库的,与交收仓库签订《货物仓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交收仓库应按《交收仓库协议书》保证交易商交收并对交收商品的数量、质量负责。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及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五十一条交易平台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为交易商提供煤质检验服务。交易商可提出申请并选择检验单位进行煤质检测。交易平台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五十二条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的后果由检验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交收仓库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是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交收仓库及其委托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存货凭证》在经交易平台核准后换取《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平台的货物交收等业务。

第五十四条交易平台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和付款凭证开具《提货单》给买方,买方可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第五十五条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不同交易模式相对应的交收规则划分责任。

第七章信息发布

第五十六条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网站发布交易平台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五十七条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包括商品详细信息以及成交价格。根据未来交易模式不同,交易行情信息细项根据交易平台实际发布为准。

第五十为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和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交易平台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章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九条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交易商、结算银行、交收仓库、检验机构在交易平台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平台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平台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1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平台调解无效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相关权威仲裁机构。

第六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交易商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交易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

2、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数量的货物;

3、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4、交易平台有充足依据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则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平台有权对违约方依据《交易商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下列行为是交易平台禁止的行为:

1、妨碍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2、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的;

3、诋毁交易平台声誉,损坏交易平台财产的;

4、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5、其它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交易平台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交易商,交易平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平台提出复议申请;在交易平台作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交易平台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对在交易平台内的煤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平台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依法有序运行;

2、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3、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货物交收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4、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交易平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相关交易商应积极配合。

第六十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交收仓库等有权向交易平台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交易平台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交易平台,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由煤炭网http://www.cctcw.c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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