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
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对本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市、区(县)宗教团体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市、区(县)宗教团体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或者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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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或参加培训。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宗教活动场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及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为改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条市、区(县)宗教团体应当定期检查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处理,并限期纠正;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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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报由会计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任届期满,因换届会计人员变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巳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薄、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活动场所,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监交;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工作交接,由区(县)宗教团体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教事务管理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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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薄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有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物品等,必须及时交接清楚,不得违反财经法规在交接工作中将印章、凭证、帐票、票据随意带回家拒交,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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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报区(县)宗教团体存档一份。
第十五条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主管)经请示所在区(县)宗教团体同意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向受委托人写出委托书),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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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本规定第十规定的事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宗教活动场所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个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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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代替收据。
(六)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和教职人员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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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
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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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化线注销。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宗教活动场所,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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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等 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会计主管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替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宗教活动场所,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签字或者盖章。
(三)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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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且加盖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变动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薄式帐薄,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账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行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登记帐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记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薄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薄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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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化线注销,或者说明“此行空行”、“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帐页登记完毕后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会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此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会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中,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识别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宗教活动场所,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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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二十四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可以辨认;然后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以只划去错误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二十五条各宗教活动场所会计机构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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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市民宗委、宗教团体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二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纠正和制止,纠正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区(县)伊协报告,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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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区(县)宗教团体报告;
(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必须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民宗等机关和宗教团体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场所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管理人员,是指不设臵会计机构,只在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中设臵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的行使会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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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有关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填制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宗教活动场所原制定的《财会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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