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团支部(换届)选举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健全基层团支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基层共青团组织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团支部是指人文学院普通本科生班级、专升本班级所产生的基层中国主义青年团的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预科班班级团支部(换届)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团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团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以下成员:
(一)团支部 ;
(二)组织委员;
(三)宣传委员。
第三章 团支部的职责
第五条 团支部是在学院分(党总支)领导下,在学院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基层共青团组织,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
(二)宣传、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团员和青年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三)开展主题团日活动,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和继承党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
(四)做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发展团员工作,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搞好团员统计,接转团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团员的退团手续;
(六)了解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七)对团员的奖励和惩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应由基层团支部行使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团支部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团支部委员任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坚决地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各项指示和决议;
(二)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度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三)热爱共青团工作,具备履行职务的知识和能力,能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好;
(四)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或团纪处分。
第五章 团支部委员的选举办法
第七条 在团支部(换届)选举中下列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未办理退团手续的中国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 团支部委员会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分团委批准。
第九条 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由辅导员指定临时团支部成员,负责班级共青团活动的开展。入学后一个月内,按照本规则选举产生基层团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 团支部委员选举应当由上届团支部主持,各学院分团委指派团总支干部列席会议。团员大会应邀请辅导员参加。
第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须召开班级团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只选举三名支部委员。
第十三条 班级团员大会出席人员达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团支部选举程序如下:
(一) 上届团支部作述职报告;
(二) 竞选演说;
(三) 投票;
(四) 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团员均可参加班级支部委员的竞选。团支部委员选举参选人数多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直接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候选人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当选;参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由主持会议的团总支干部宣布中止选举,并上报分团委处理。
第十六条 当选团支部委员所得票数应当超过所有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未过半数者
采取末位淘汰制,再重新投票。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列席会议的团总支干部担任。
第十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九条 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章 团支部委员的任命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委员选举结束后,由列席会议的团总支干部将参加投票的人数、选举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新当选委员的得票数等情况书面报学院分团委,分团委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级团员的意见后,结合各委员的得票数,对新当选委员的分工作出任命。
第二十二条 任命结果由分团委发文公示,无异议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委员会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四条 在团支部选举中,违反《团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院分团委须认真查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团内纪律处分,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学院分团委可以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共青团甘肃学院人文学院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于2006年3月5日人文学院分团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人文学院分团委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