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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法律适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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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年第月期贵州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一奋一川、一只呀只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法律适用比较高建明贵州省竹理干部学院经济法教研室讲‘币贵州贵阳补阳浙摘要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同为合伙的形式文章对两者的法律适川进行了比较关键词比较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合伙是一种古老的经营形式发展到今天与独资企业及公司一起进行经营的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在条已成为企业存文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个人合伙的营利性但强调各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在形式的三种选择这样长久的生命力来既是经源于合伙自身的优越性即简单的创立形营不可能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不言而喻台勺式灵活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人之间高度的信任感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相继出台了合伙企业则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使古老合伙制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度的不同衍化形式有了各自的调整规范本文试对上述两部法律中的个人合伙与合伙营利性组织其含义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作一比较以期对合伙法律制度的理解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与个人合伙相比合得到深化伙企业的营利性特点在条文中已经明确化二是在本一概念比较《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文中没有明确合伙是自然人还是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法人只能从合伙企业法第第一款和第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九款第十条的规定推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亦指自然人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含义第第一款规定有二个以上”有两层一是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限于公民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学者认为既然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有这不仅从条文本身体现出来也从《民法通则》的体例安排上得以体现即个人合伙的公民被安排在《民法通则》币法”人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故法人不具备合伙的自然人一资格其实笔者认为仅凭此款规定不足证章可见个人合伙是以特殊的自然人身份,明法人无合伙资格因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收稿日期一一针对投资者的‘或者是国家或者是其他股东而法人对债权人则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贵州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承担责任的即法人有义务穷尽其全部法人性质上都是诺成合同只要全体合伙人在合财产以满足债权人之债权在此意义上法人伙协议上签名盖章合伙协议即对合伙人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这也正如同公司股东产生约束力只是在合伙协议的记载事项对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财产上两者存在着差别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如需要公司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财产是可能被穷尽以满足债权人债权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的这样公司实际承担的也是一种“无限责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仃立书面任只不过因为从股东投资人责任出发而协议可见个人合伙协议的法定记载事项划分了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谓的法人承包括一出资数额二盈余分配三债担有限责任混淆了法人的责任和法人投资者务承担四入伙五退伙六合伙终止的责任并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作生硬的等有种观点认为既然是法定记载事项则解释事实上经营活动中的法人总是以其全未记载就导致协议的无效其实这倒未必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作为经营的一比如债务承担是法定记载事项但如果未记种方式为什么不允许法人选择呢既然以上载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找到承担的依据即分析找不到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答案那《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么只有从另一角度解释即为了保证经济秩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规定以各自的序的有序避免因合伙亏损而连带使法人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合伙协议中未致破产故暂且法人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有债务承担的约定比例时可依此按出资比合伙人例分担这也就是所谓的有约定从约定无但是从《合伙企业法》的第九第十条约定从法定除了上述法定记载事项外合的规定确实可推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限于伙人还可以有约定记载事项比如《民法通自然人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十条规定法律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行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围内从事经营”则合伙协议中对合伙字号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显然自然人才涉及合伙的经营范围都是可以约定的特别是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自然人才涉及被营范围因为涉及工商登记所以要求在合禁止经商第十条禁止的人员比如有法官伙协议中必须有约定检察官人家公务员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二合伙协议比较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合伙有很强的“人合特征合伙人依赖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相互之间的信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风险共享利润合伙协议正是这种信任的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升华无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合伙协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议都是必须签订的其重要性好比章程对于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合伙企公司的重要性一样业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合伙因此无论个人合伙协议还是合伙企业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九违约责任与个人的合伙协议在内涵上都是一致的即都是合伙相比较《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合伙人之间就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事务执行和违约责任益共担风险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在法律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这说明合伙企贵州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业在规模上比个人合伙要大在设立上比个术诀窍等利用其技术性劳务可为个人合人合伙严格比如字号个人合伙是可有可伙带来经济上的牙益无而对于合伙企业则是必需的因为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完整的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特点和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缺了字号的企业利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名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与个人合伙类以用劳务出资”这里的劳务出资没有特别似在上述五至九项中如果协议未有必须是“技术性劳务”一般来说这样记载也不宜当然地判定该协议无效可以的劳务是能给合伙企业带来利益的劳动通过《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弥补如亏损二出资财产归属分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话依《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担《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归合伙人共有”《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合伙人出资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而所谓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这实际上就是合伙的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协议中的约定事项可由合伙人协商一合伙人的出资一定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致作出约定与否的决定而可能是归出资者个人所有仅由合伙人统三出资比较一管理和使用出资财产到底是归出资者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开展经营的物质个人所有还是全体合伙人共有则完全取基础所以无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出决于合伙人相互签仃的协议如果协议约定资均成为合伙人的重要义务但在出资方出资归合伙人所有则在合伙期间内合伙式出资财产归属上法律的规定却有不同人不得擅自抽取用于出资的财物以免合伙一出资方式利益遭受影响或危害在退伙时合伙人有由于《民法通则》颁布的时间较早其所权要求先返还原物再分割合伙财产如果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实物技术等虽协议约定的是归合伙人共有则合伙人非依然有一个“等”字但出资方式也不外乎资法律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收回金实物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象以出资在转让出资时也须经其他合伙人同土地使用权作为个人的出资方式在当时是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不可能的而对以劳务出资也是在《最高人购买权在退伙时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原物民的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至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法律规定属共同见》中才得以突破的该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共有性质全体合伙人均享有平等的所有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权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如合伙公司解散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共有人合伙人分得各自应得的份额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在“合伙企业存续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可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见在个人合伙中劳务也可作为出资值得取得的收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注意的是这种劳务限于“技术性劳务”虽用”因此对于合伙企业不论出资还是出然何为技术性劳务未有更详细的解释但可资收益均是共同共有性质除非有法定事以肯定它不是单纯的体力劳动而可能是该由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也不得合伙人拥有技术秘密掌握某种工艺上的技私自处分财产在退伙时按合伙企业的财注贵州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退还货币还是退还实物物年第可依的现象减少纠纷期在对合伙债务进行不一定是原清偿时所动用财产的顺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是先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四分配比较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合伙人在合“分配包括利润的分享和亏损的分担按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因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合伙人利润与亏损的分配比例是一致的与上述的个人合伙清偿顺序是有差另的在此笔者主要分为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及出资收析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在亏损分担债务承担上的不同益当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可能已实际动用了合伙人的出资因此《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时只有动用合伙人在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到期债务而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个人合伙则不同因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资是否一定构成合伙财产要靠个人合伙协议约定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个人合伙出资一定构成共有的合伙财产所以”从合伙原理和立法精神及在清偿债务合伙实践看个人合伙对债务的承担是先由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充抵不足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充抵仍然不足时则要以合伙时其动用财产的顺序是先以合伙经营积系的财产清偿不足时以个人出资仍不足时以其他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偿付合伙债务在合伙人以出以出伙人承担的同样是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资和其他个人财产偿还合伙债务时是资比例或协议约定进行的但不管是出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与个人合伙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当资比例或协议约定都仅是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比例对于合伙的债权人该比例是没有约束力的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无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其偿还顺序都是一致的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即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合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全额清偿伙债务偿还合伙债务之后还有剩余的则这样合伙人之间的按比根据每个合伙人的应有份额进行分割由各例分担和合伙人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偿还各自的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伙债务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再用以偿还合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是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综上所述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许多相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与个人合伙似之处实践中怎样区分一个合伙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是《合伙企业法》并未直接规定按出呢了笔者认为主要是依据工商登记指规范的工商登记资比例分担债务只规定按约定比例分担如果工商登记是个人合伙则适用但约定的结果有可能就是按出资比例分担所以《民法通则》如果工商登记是合伙企业则适相对于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规定较用《合伙企业法》如果没有工商登记则就是为灵活并且在合伙协议未有约定时《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这就契约型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了因没有约定而引起的债务承担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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