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
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
中小学教师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言行的;
2.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4.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活动的;
5.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7.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8.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9.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11.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12.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13.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15.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 违规处分及权限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规定了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理方式。对于公办学校教师,建议由所在学校提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做出决定;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规定了公办学校教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处理方式。建议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做出决定并报同级门备案。
第六条规定了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公办学校教师,建议由所在学校提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做出决定并报同级门备案;对于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定了处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分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处理应当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规定了对教师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包括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规定了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其他人士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规定了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学校,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规定了教师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规定了教师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规定了教师有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
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规定了教师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后果,包括不能参加教师职务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的还会被撤销资格。
第十五条规定了教师在受到不同处分期间的,包括不能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教师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规定了教师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追究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明确了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教师范围,包括公办和民办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对未及时处理违规师德行为的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建议当地、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了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X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