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名词解释
1. :是资产阶级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逐渐确立资产
阶级民主制度的,特别是美国和法国的切里,近现代形成就是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实质意义的亦可被称为广义的,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的。形式意义的则是根据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的,即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的渊源:即的表现形式,的渊源体现了范围的大小。
3. 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为
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和宪
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性法律文件所
构成的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是成文。
6. 不成文: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性法律文件、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
的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英国是实行不成文的典型国家。 7. 刚性: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
法。
8. 柔性: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 9. 钦定: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
10. 协定: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 11. 民定: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
24. 原则:是指形成规则和规制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
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予以确
认的原则。
27. 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
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中的基本精神。 28. 人民主权原则:又可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所要解决
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29. 主权:是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一级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30. :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31.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者法律至上,法治全人了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是指宪
法或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利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
32.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
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33. 宪政:本质是而且必须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的政体,一切国家权力
都必须之中,必须建立有限。其必须是或者的或者说是现实生活中有效的。
34. 的创制:又称的制定,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
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35. 的修改:一般是指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
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36. 解释:是指(由权威机关)对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说明,为的实施
提供必要的保证。
37. 司法适用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可将规范作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可将规范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制度。简言之,就是指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 38. 惯例:是在盛器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或不成文国家明确规
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39.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简称“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
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40.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41.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
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4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
公有制经济。
43.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
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
44. 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45.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的规定,在无损于我国主权和经济的前提下,经
过我国批准而兴办的。
46.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
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47. 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名义上掌握
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48.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以民主方式行使
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4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
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对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50.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
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51.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单
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52.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
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53.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根据行政惯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分为大小不同、
层次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5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
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55. 特别行政区:是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
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56. 一国两制: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澳门、台
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57. 紧急状态:是指一国由于与他国发生战争或者发生严重突发性自然灾害,或者内部
发生大的足以危机国家的统一和合法政权的稳定,导致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情况,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宣布全国或局部地区中断正常法制程序,进入非常管治状态。
58. 选举: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
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59. 选举法: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
总称。
60.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
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与行使,划分选区,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61. 选举:是指除年龄、国籍、无精神病、未受特别的法律处分等条件以外,还没
有其他的资格,因而没有选举权的选举。反之,为普及选举。 62. 平等选权:是指在选举法中国定一切选民的选举权都一律平等。
63. 复数选权:又称复值选权:(1)对于具有特殊资格的选民,给予投数票之权,而普
通选民则仅能投一个票;(2)一些特殊选民所选举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的选举票。 .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依照法律,公民除年龄规定和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外,在
法律上不受其他任何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
65.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
66. 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无
需在选票上签署投票人的姓名,选票填好后选举人亲手投入票箱的选举方法。 67. 选举程序:市有关选举权行使的步骤、方法、期限等具体法律规则的总和。
68. 选举权的救济:是指因为选举是以发生纠纷或冲突使选举权受到侵害,从而寻求法
律途径对选举权及其行使予以维护和补救。
69. 选举监察制度:是在选举过程中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选举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
制度。
70. 基本权利:值得是由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71. 基本义务:是指由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72.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73. 人民:主要用来描述一种政治类型,如“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
达等。
74. :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75. 政治权利:亦称为参政权,是指依照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
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76.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赋予的提高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
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
77.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78.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
由。
79.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
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而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80.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
行使。
81.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所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82.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跟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83.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
84.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享有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
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85.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86. 国家机构:指的是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
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87.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各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88. 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 特别行政区:是指按照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范围内所设立的享
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90.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
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91. 政党制度: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市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
政治地位、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