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 市 镇 中 学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更好地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教师师德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教师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二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各类评审评比、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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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变相索要、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违规向学生收费、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学习用品、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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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理权限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中小学校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第七条 中小学校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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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对教师的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教师受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教育主管部门解除处分。
第六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对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并在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同时扣除六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同时扣除十二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违规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第十四条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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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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