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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查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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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自查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0-5-18 9:21:00 阅读次数:366 编辑:稽查局

作者:稽查局

涉 税 风 险 提 示 书

(通用版)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总局部分行业各税种的自查提纲,结合稽查局近年来查处的涉税案件频发的税收违法问题,我局形成了这份“企业税收自查涉税风险提示书”,提供给各企业在自查中进行对照,以防范税收风险;同时,在自查期间,请企业不要局限于所列示的涉税风险点,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2008年-2009年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其他年度如有涉税违法行为,不受上述时间。)

一、的涉税风险点

(一)进项税额

1.凭专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是否真实,是否真实有货,是否存在“三不一致”的情形;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用于抵扣;是否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恶意取得专用,申报抵扣税款的情况。

2. 凭运输抵扣进项税额的,取得运输相关运输业务与企业销售(或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运输业务对应的专用,物流、资金流和流向是否匹配;实际承运人与运输注明的承运人是否一致;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是否正确。(这里要注意三点,一是否有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是否有2009年以前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进入抵扣的情况;二是否存在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而取得虚开或伪造的运输,申报抵扣税款的情况。三是否存在以运输户提供的从加油站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汽油、柴油专用作为运费结算单据,申报抵扣税款的情况。)

3. 凭农产品普通、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滥用农产品收购开票权,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存在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是否存在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是否正确。(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2008年前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人为推迟开票日期的专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外购的固定资产“化整为零”,取得货物名称为“配件”的专用,抵扣税款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7. 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合理定性、是否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8. 其他方面的涉税风险。

(二)销项税额

1. 实际库存数与财务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隐瞒库存货物变动而不作销售的情况。

2. 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等是否按规定入账核算,销售时是否按规定作销售并缴纳。

3. 视同销售行为(如:投资、分配、赠送他人的货物以及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的自产产品等)以及“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抵债收回物品再销售”等特殊业务,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4.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暂行条例》对7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界定,其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最容易产生涉税风险。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帐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税法一般规定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税法一般规定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两种销售方式的区别在于,预收帐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

后。不能把预收帐款当成分期收款,影响税款的及时缴纳。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销售是否申报纳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因为业务的需要,往往在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仓库等,一旦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条件就要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条件就是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同时总机构也要确认视同销售),但是非核算的分支机构一般的不具有开票能力,也不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收取货款。因此,一般的讲,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条件。但是,通过这种销售渠道的企业最大的涉税风险就是不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往往会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仓库不能在第一时间将购货单位接受货物的凭证传递到企业总部财务部门,有的在次月才收到单据,有的甚至延迟几个月,这样就会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造成税款滞后缴纳。

6.不需开具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申报纳税,是否存在购、销均不入账,体外循环的问题。

7.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有无利用往来账款隐瞒收入未申报纳税等问题。

9.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10. 其他方面的涉税风险。

(三)使用方面

1、有无开具的销项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与实际经营范围不一致,有无改变单价倒推数量的情形。

2、是否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是否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是否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

4、是否存在“转借代开”、向购买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具等情况。

5、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使用和开具专用,有无为挂靠企业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或普通的行为。

6、开具的普通是否及时入账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大头小尾或不计收入的现象。

二、所得税的涉税风险点

(一)收入方面

1、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计税价格是否正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

3、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各项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特别是有无利用新旧所得税税率差别将应在07年确认的收入推迟到08年确认的情形。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或虚列费用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假的提供方扰乱税收秩序,接受方税前扣除侵蚀税基。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假”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违背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3.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对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工资及相关费用、捐赠支出等项目进行核查,计算可列支金额的基数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超标准扣除。这里要注意几个风险:一是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餐费,还应包括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二是要根据国税函[2009]3号确定“合理工资薪金”金额,不能出现虚列工资或支付的外来技术人员劳务费或外协加工费以工资形式列支的情形;三是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准予税前扣除。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来调节成本、成本分配不正确等情形。

6.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7、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是否超标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两个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等。

8.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2008年之后的借款要按照权益性投资和债券性投资的2:1比例扣除。)

9.企业财产损失(呆帐、坏账、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转让损失等损失)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审批。

10.是否利用新旧所得税的税率差,通过预提费用科目人为调减2007年的利润。

11、提取销售佣金等费用,未实际支付,是否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在货物购销方面是否通过原材料和零部件、产成品购销价格的“高进低出”来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在货物购销过程中,是否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四)其他方面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是否履行源泉扣缴义务。

提示:请企业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情况报告表、税款入库(含滞纳金)票据复印件及记账凭证、单据复印件,加盖企业章戳后,及时上报所属分局。

如皋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

荆州市国税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内容(大型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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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5-05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一)检查对象

大型专业市场是指专门从事某类(如建材、家俱、服装、电器、钢材等)货物批发兼零售业务的大型市场,本项税收检查对象包括大型专业市场经营企业及市场内商户。各地视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大型专业市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各地要对大型专业市场管理企业及市场内商户一并检查。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纳税登记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多户一证、一证多点的情况,在同一专业市场的商户,为了少缴纳办理税务登记的费用,逃避申报纳税,几户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二是是否存在频繁换证,逃避税收检查的情况,专业市场的一些商户,采用变更业主姓名、改变经营范围的手段,频繁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逃避税务机关对过去纳税情况的检查和征税。

2.资质的检查。一是是否有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特别是要核实其有无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登记为个体户而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二是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擅自实行核定征收或定率征收。

3.是否存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有些地方为了吸引商户进入专业市场,促

进专业市场形成规模,往往出台一些在一定期限内免缴或少缴税费的优惠,优惠期限在几个月或几年的不等时间,以国家的税收流失为代价培育市场;还有些专业市场的主管部门,在专业市场投入运行的初期,对商户声称可以免税,反对税务机关在专业市场进行税收征管,以费挤税。

4.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若大型专业市场管理企业采用电子收款系统统一收款,是否存在收款额与销售额不一致的情况。

5.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销货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销售的,向销货方收取的返利款是否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

6.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隐瞒销售品种的情况。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仓库库存的货物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直接从仓库发货销售不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7.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按规定开具专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专用的行为。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专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使用普通时,是否存在销售不开,或使用假,或用收据代替的情况。

8.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费用支出;是否存在以虚假虚增成本费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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