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兄弟公司”可否参加 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文 /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李金升 案情介绍 2014 年 11 月 3 日,A 公司在 H 省招标投标综 合网上获知 《Q 大学新校区及附属中小学项目一期 工程—运动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 《招标 公告》),《招标公告》载明业主为 Q 大学,招标代理 机构为 R 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内容为 Q 大学在新校区修建塑胶运动场工程包括对原有场地 进行全面开挖,新做基础,塑草足球场地和塑胶面 层,修建排水沟、篮球场地等,总面积约 30000m2,投 资估算约 950 万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 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招标公告》 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要求为凡具备 与该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的法人单位均可参 与该项目报名并参加资格预审。报名方式为资格预 审申请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 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 施工企业提供本省施工企业投标信用手册原件及复 印件、本市施工企业还需提供由本市清欠办出具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核实)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公司也在准备报名资料准备报名。于是,A 公司将 此情况上报 M 集团公司,认为在 A 公司和 B 公司 均为 M 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情况下,参与同一 招标项目的投标,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探讨,希望 M 集团公司协调 B 公司在此次投标中放弃投标。但 B 公司向 M 集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 A 公司和 B 公 司虽然同为 M 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各自的工 商注册地不在同一个省份,且对于投标,M 集团公 司不能予以协同投标。 那么,在此案例中,属于同一 M 集团公司控 股下的 A 公司和 B 公司,也就是人们形象的称之 为“兄弟公司”的公司,可否同时参与 Q 大学新校 区及附属中小学项目一期工程—运动场工程施工招 标呢? 案情分析 判断“兄弟公司”可否同时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 投标,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一)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 如果“兄弟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依 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款的招标项目投标。如果参加投标的,两个公司的 投标均无效,而不仅仅只是指其中一家公司的投标 无效,不管这家公司是先报名投标还是后报名投标, 均无效。 (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两套需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 规定,不能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到 W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认证后在网上 报名。 2014 年 11 月 4 日,正当 A 公司积极准备报名 资料准备参与报名时,获知属于同一 M 集团公司的 至于何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律、行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 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如果 A 公司和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 一人,则 A 公司和 B 公司不能同时参加 Q 大学新校 区及附属中小学项目一期工程—运动场工程施工招 标的投标。 (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 如果两个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依照《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 定,也不能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参与投标,投标均无效。 至于何为“控股”,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 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的控股股 东,比如 A 公司与 M 集团公司之间,存在 M 集团公 司控股 A 公司的情形,A 公司与 M 集团公司就不能 同时参与 Q 大学新校区及附属中小学项目一期工 程—运动场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同理,因 M 集团 案例分析 公司控股 B 公司,B 公司与 M 集团公司也不能同时 参与 Q 大学新校区及附属中小学项目一期工程— 运动场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 如果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管理关系,依照《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 定,也不能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参与投标,投标均无效。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基本上存在于集 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以及子公司对其投资 设立的其他公司的管理,此种管理关系的认定,并不 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是否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是否 为控股股东,而是是否具有实际的管理权限。因为在 实际的公司运营管理中,可能仅为小股东的参股股 东基于其知识、经验、影响、商誉等,而实际操控参股 公司,管理参股公司的经营、运营等。因此,如果 A 公司和 B 公司存在管理关系,则 A 公司和 B 公司 不能同时参加 Q 大学新校区及附属中小学项目一 期工程—运动场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四)招标文件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虽然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等均未明文规定“兄弟公司”是否可以同 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但是,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创新性的规定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 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因此,在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项目中,即使两家公司之间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只要招标文件 规定同意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家公司之间就可以 组成联合体投标。 但是,本案例中的招标项目为施工招标,适用 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 定,笔者个人认为,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 3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并不适
案例分析 办法(试行)》的修订时间晚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 的修订时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作为“新法”,且《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其主要目 的是维护招投标秩序、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避免 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标,但是,如果允许投标人组成 联合体的话,即使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依法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下,并不会扰乱招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 益,联合体之间本来就应该“知根知底”,也就不存在 联合体成员之间“相互串标”。 因此,如果 Q 大学新校区及附属中小学项目一 期工程—运动场工程施工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笔 者个人意见,不管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 均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但经查询《招标公告》,明确 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综上所述,如果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单位负责 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话,即使 A 公司与 B 公司均为同一 M 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 也可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当然,A 公司与 B 公司 不能按照 M 集团公司的要求协同投标,否则即构成 串通投标。 相应建议 作为“新法”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 法(试行)》,创新性的规定即使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也可以共同组 成联合体投标,其合理性不言而喻。但是,因《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为部门规章,仅适 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投标活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并 不适用,而作为行规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和作为法律的《招标投标法》,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 定。因此,建议要么在《招标投标法》或《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中增加此项规定,要么在《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众 多部门规章中增加此项规定,或地方性的招标投标 法规中增加此项规定,以便“有法可依”。 欢迎订阅:招投标业务人员案头必备——— 第二册 《招标投标实例分析汇编》《中国招标》周刊 2010 年 9 月出版了《招标投标实例分析汇编》第一册,受到了招标从业人员的欢迎。 应广大读者的要求,现特编辑出版《招标投标实例分析汇编》第二册。本书共收录了 194 起招投标中引发 质疑的实例分析。每个实例分析均有招标项目的描述,引发质疑的原因和质疑分析,质疑是否成立的结论 和改进预防措施等内容,特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达到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实用效果。本书对从事招投标业务 人员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处理质疑投诉和纠纷能力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为方便学习,达到实用效果,本书分为十二大类,以招标采购程序路径为主线,还特别增加了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的经典案例,具体分类为:一、招标文件编制;二、招标公告发布;三、资格审查;四、招标文件澄 清;五、开标;六、评标;七、合同签订与执行;八、质疑处理;九、监管与查处;十、竞争性谈判;十一、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十二、其他。 全书共 194 个案例。 订价:100 元/本 欲知详情,请致电:010-88485065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