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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来源:微智科技网
天津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 • 【公布日期】2020.02.0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2.01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传染病防控 正文

天津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案件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努力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有效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因案件移送、事项申请过程中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服务工作公告如下:

一、2月3日起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相关会见、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申请的,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点击“案件信息公开”模块,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绑定后进行相关操作,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或者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完成预约申请、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与材料移送,尽量避免直接接触、实物传递。

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求承办检察官听取意见的,以电话方式进行,同时通过邮政、快递等渠道接收书面意见,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尽可能不奔波、不接

触的情况下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二、有条件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向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其他办案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移送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建议通过刻录光盘或者机要专线邮寄方式移送。

三、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实物传递、卷宗移送、律师接待等工作的,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案件管理服务大厅的公共卫生安全,请相关人员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对拒绝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异常的人员案件管理部门有权利不予接待。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服务大厅电话直接联系。

天津市人民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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