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
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
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