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港闸区2011年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11-06-27 浏览:54 次
关于印发《港闸区2011年企业安全生产 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工业发展局,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港闸区2011年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港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港闸区2011年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安监〔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港闸区2011年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目标,通过推行企业分类监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管方法,以达到重点整治差的、提高中间的、巩固和扩大好的企业的目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管等级划分
分类监管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以及将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等级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据此原则,按照行业特点、企业的危险源多少(大小)、安全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面等,将企业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监管等级。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实施范围划分
1、区安监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年初制订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报区批准。
2、区安监局负责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结合安全生产达标升级工作,重点对红色企业及规模以上机械企业,钢丝绳企业,船舶修造企业,规模以上钢构企业,液氨使用企业,石墨制品企业,规模以上及橙色的铸造、风机制造、木材加工企业(130家,名单附后)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委托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全科)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全科)年初制订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报街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区安监局备案。区安监局对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全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全科)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区安监局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孙剑林。 (二)监督检查频次
1、红色企业:对红色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2、橙色企业:对橙色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3、蓝色企业:对蓝色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其总数的50%。未接受检查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
前向所在地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全科)书面递交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结果处理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安监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检查和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状况的抽查。 (二)监督检查的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记录》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应按照《企业生产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逐项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
4、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监部门领导报告。
5、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如实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三)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街办(开发区管委会)或区安监部门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如区安监部门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区或市安监部门作出处理。
5、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可以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通过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的台帐
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全科)对所监督检查的企业,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基础档案。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以及历次的监督检查记录册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
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全科)应建立本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
附:港闸区工业企业分色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