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职责
1、董事长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公司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7、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确保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投入。 二、分厂厂长
1、分厂厂长是分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厂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分厂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分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分厂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
5、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员工
持证上岗。
6、组织分厂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分厂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安全部门书面报告。
7、对本厂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负责保护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8、建立健全分厂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分厂和班组的安全防火工作。 9、厂内实行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三、分厂安全员安全职责
1、分厂安全员在分厂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生产部领导。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参与拟订修订分厂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分厂厂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对班组安全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分厂厂长搞好员工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对不听劝阴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6、参与有关安全作业票证的审批并检查落实情况。 7、负责分厂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情况。
8、组织安全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和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9、负责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10、负责分厂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厂内的交通、消防管理。
11、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的管理、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12、积极参与组织事故的应急抢救工作。 四、设备科长安全职责
1、负责分厂机械设备、常压容器、特殊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2、负责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等的管理工作。
3、负责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安全联装置的管理工作。
4、参加安全检查,做好设备方面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每天对运行的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管理。 五、工艺科长安全职责
1、负责对各厂各岗位的工艺控制指标的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工艺要求,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在制订操作规程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每天检查工艺指标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不得超温、超压和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的纠正。
4、参加有工艺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难夫妻整改工作,参加分厂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六、质检科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令、法规、指示和规程,对分管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在制订检验规程时,检验分析的参数及步骤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每天进行安全技术指标的检查和抽测,抽查工艺指标的分析情况,不得出现假数据、错数据、估计数据,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罚,并纠正。
4、参加有关技术方面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加分厂安全检查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定标准。
2、组织开展车间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组织落实车间级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
4、搞好本车间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5、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车间副主任安全职责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令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车间议事日程。
2、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实施对车间员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组织考核,组织好本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吸取工人的正确意见。
4、组织全车间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良好状态。
5、组织各项生产活动,搞好各项成本管理工和,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7、“以人为本”作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车间工人情绪。
8、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九、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上级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或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检查执行情况。
3、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编制或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督促实施。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7、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8、负责车间消防、动火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车间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
9、负责落实、整改安全检查中所查出安全隐患工作。 10、负责组织参加车间及全厂的事故应急抢救工作。
11、负责车间的环境监测及“三废”污染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使其达到国家环保达标。
十、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分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要求。 2、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3、认真执行交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保护保养,并认真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委,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各种和业,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使之完整好用。
7、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十一、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制度,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及工艺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3、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4、按时巡检、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
1、在公司经理领导下,把检查和督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法令、规定的工作做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来抓。
2、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努力做好档案等资料的保密工作和防火防潮、防蛀管理工作。
3、做好公司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督促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4、做好通讯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线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准确报警。
5、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示。
6、善于发现和总结安全文明生产中的典型,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 7、参加厂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安全生产部
1、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监督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
传、教育、培训活动。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和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其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组织对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公司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7、组织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财务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令法规、指示和规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在编制和检查经济计划工作的同时,要编制和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防暑降温等经费,并检查落实情况。
3、做好安全措施经费的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4、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技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5、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四、销售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冬麦的方针、、法令法规、指示和规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严格执行有关防火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检查来公司拉运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采购、准运驾驶、押运证等有关证件,合格后方可发货。
五、分厂安全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冬麦的方针、、法令法规、指示和规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厂内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要害岗位管理,厂区交通消防管理工作。
3、负责对新入厂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4、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安全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和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大修,技改技术等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7、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8、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事故、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基层上报的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的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帐、票证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11、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制、维护及台帐管理。 12、参加事故应急抢救工作。 六、分厂设备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冬麦的方针、、法令法规、指示和规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制订或审查制造,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制定或定时器查大检修计划时,要有安全项目,并同时组织实施。
3、参加设备大检查,按期完成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4、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查及检验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七、质检科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冬麦的方针、、法令法规、指
示和规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编制审查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规程。
3、负责生产中各厂安全质量控制点的分析检测工作,确保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靠性。
4、经常把产品及质量安全控制点的检测情况反映给生产及技术部门,及时改进提高产品安全技术性能,维护产品声誉。
5、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八、调度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冬麦的方针、、法令法规、指示和规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3、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或发生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并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4、在组织指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厂领导汇报。
5、参加全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若生产与安全有矛盾时,必须先排除不安全因素,方可继续生产。
第二章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一条 为便于管理把各类事故分为生产、质量、火灾、爆炸、设备、交通、伤亡、医疗、破坏等九类。
第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发,指挥失误,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称生产工艺事故,由分厂负责组织分析处理上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按生产操作事故处理。 1、因设备故障造成停车;
2、因原料不足、产品滞销而造成的停车或减产。 3、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所造成的停产及物料损失。
第三条:由于生产操作不当,分析等造成产品或半成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厂规定的技术标准,而导致报废或返工;原材料及产品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因工作失误,采购的物质不合规格要求影响了生产或检修计划的完成;机电设备、生产装置、检修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返工影响生产;基建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等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分析上报,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条: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称爆炸事故,以上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管理。
第五条: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等发生非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称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设备事故处理:
1、由于灾害出现的人力不能抵抗的原因而发生的生产设备损坏。 2、由于处来原因而发生的生产设备损坏。 3、经鉴定的老残设备。
第六条: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称伤亡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职工在生产区域以外执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往返途中发生的伤亡,属伤亡事故。
职工从住点来上班,在路途发生的跌跤撞伤、车祸不属伤亡事故(服从交通部门处理),还包括:
1、由于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慢性中毒或职业病;
2、从事非生产活动,(如在上班时间追逐打闹,在非生产时间走路失控,跌跤等)所发生的人身死亡。
3、由于自杀或身体疾病而引起的伤亡。
第七条:凡故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交由门。
第:凡一次事故具有多种事故性质者,应以其影响最大的一方或事故的主要原因决定事故的名称;并按新选定的事故名称进行规定管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生产安全部。
二、事故等级的划分
第十条:各类事故按其损失的大小伤亡程度、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三个等级。伤亡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重大事故。 1、直接损失费达四千元以上。
2、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25%以上。 3、重伤一人或多人负伤。
4、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大量退货,索赔,损失达4000元以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事故。 1、直损八百元至四千元;
2、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以上。 3、职工负伤或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伤。
1、因工负伤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灼烫或非要害部位,但面积达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或严重脑震荡。 5、眼部受伤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受伤,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各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伸曲自如的残废可能。
7、脚部受伤,脚脂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
8、内部受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根据实际情况,由厂领导与公司作分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县劳动局确定。
三、抢险与救护
发生事故后,本单位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事故情况向当地发监、、检察、工会等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领导与调度立即组织抢救报公司和有关部门,在抢救时,注意保护现场,所有抢救人员服从命令,听从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并报上级有关单位和领导,抢救人员应戴防护器具,对烧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
四、事故报告程度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人或当事人,应立即向班长及调度报告,而后逐步报告,对重大事故应用快速方法向公司报告。
第十:发生事故的分厂,应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公司主管部门,轻微事故不超过两天,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第十九条:凡丧失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要在三天内填写好伤亡事故,报安全科,如发现重伤、死亡多人事故要以最快速度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科,由安全科经公司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检查治疗,需要休息者,必须持有医生的诊断证明,经分厂安全员、主管、厂长、经理签字,才能做工伤事故统计。
第二十一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成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二十二条: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一,各职能部门应将有产报告报送安全科以便汇总和存档。
五、事故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事故损失的计算,由生产事故直接损失费、职工工伤事故直接损失费、产量损失、事故损失总金额等四种计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生产上的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或半成品损失、设备损失。
第二十五条:职工伤亡事故的直接费用包括人身伤亡所用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按日计划产量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你而减产可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失总额为生产直损费与产量损失费,职工伤亡事故直损之和。
第二十:职工伤亡事故休息的计算,是指工作中断时起到伤愈复工或确定为残疾之日止。
六、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由正职负责。
第三十条:企业规章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科学建立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不组织实施由领导负责。
第三十一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中发现设计缺陷可以弥补而不采取措施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由违反者负责。
第三十二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持安全作业证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车间指定班长带领下工作,不听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班长指导上操作发生事故由班长负
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要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逐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分厂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三十:对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单位参加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对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里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外单位或机关、学校来我厂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安全科负责调查统计,不用上报死亡者姓名、单位及原因。
第四十三条:外单位来我厂进行承包工程的人员出现伤亡事故,由原单位负责统计上报。
八、奖励
第四十四条:一年内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分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光荣牌连续三年以上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分厂,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单位”称号,并每年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发生事故即取消称号和挂牌。
第四十五条:对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下列贡献之一者,给予500元以下奖励或同时记功一次。
1、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坚持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重大危险隐患,并采取安全措施化险为夷,避免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2、发生事故时,临危不惧采取得当方法,奋勇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成
绩显著者。
3、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在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改进,成绩显著者。 4、热心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尽责,在安全管理方面成绩显著者。 5、勇于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纠正违章行为,避免重大事故者。 九、事故处罚
第四十六条:发生因工死亡和直接经济抽失一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污染、生产、设备、质量、技术等重大事故,取消本单位的当月奖金。
第四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和直接损失4000元以上等各类重大事故者扣罚该单位当月奖金10%。
第四十:发生一般事故扣罚该单位当月奖金5%。
第四十九条:对未构成事故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者,扣罚该单位当月奖金2%,
第五十条:轻微事故由分厂级自行处理,但须上报。
第五十一条:拒不参加事故调查活动,不按时交事故报告和主动提供事故有关资料情况扣除一个月奖金。
第五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毁掉事故有关资料除追究责任外处100元以上罚款。
十、违章处罚
第五十三条:不准没有参加安全教育,没有取得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操作,特殊岗位必须有特殊工种作业证方可作业,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五十四条:在生产区内对违反禁烟制度、动火制度、高处作业规定、入罐作业制度等对有关责任人进行10-5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并作记录,对违反规程操作罚款20元,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安全科同意,擅作挪用消防器挪作它用的,或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取出使用后不及时放回原处,未处于完好状态罚款
20元。
第五十七条:不按时完成隐患整改项目罚款20元,因资金、生产、技术等受影响除外,但事先要报安全科及有关领导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
第五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按时参加厂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中途退场需请假批准,否则处罚10元。
第五十九条:对在工作中不执行安全员所定安全措施,拒不执行安全科指令罚款20元。
第六十条:职工工作中要根据不同岗位佩戴必要的劳保用品,违者每一人一次罚款10元。
第六十一条:不按时上交安全报表的单位罚20元。 第六十二条:自行车不按规定进入厂区放车间罚20元。
第六十三条:隐瞒事故不报告或不按时报告,每次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岗位记录不整洁、不齐全、不准确、不严格交者每次罚10元。
第六十五条:违反其它安全制度者每次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为鼓励个人实行在个人违章罚款中人予检举40%的奖励, 以资鼓励。
第六十七条:在执罚过程中要严格按章办事,检举要如实反映情况。 事故调查组管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厂长指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发生死亡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配合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发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能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三、事故调查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1、有权向发生事故的车间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政党工作。
3、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分析与处理意见不同,安全科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报厂部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报公司裁决,但不能超过处理时限。
第三章安全检查制度 一、任务与要求
第一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条: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每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
第四条、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1、有权务发生画事故的车间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阴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分析与处理意见不同,安全科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报厂部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报公司裁决,但不能超过处理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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