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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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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

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进

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什么??什么企业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

成都市安评应急技术研究院组合创建于2018年9月26日,我院总部设在武侯区大科星创意园3栋12楼,分部设在双楠港汇广场3栋2楼,我院专、兼职员工共计70余名,其中交通领域专职人员25名,技术人员18名,现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6名,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3名,高级工程师6名,中级工程师3名,助理工程师9名,其中拥有硕士学历3人、本科学历14人、大专学历8人、其他行业专、兼职评审人员45余名。拥有一批交通运输行业、外资企业、国有大型军工、化工及制造业等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团队和专业人员队伍。

成都市安评应急技术研究院是为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全方位安全及职业健康等方面技术服务和培训的专业机构。主要从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工作管理及技术人员培训等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交通运输企业、工贸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家具行业、白酒行业、食品行业、 包装印刷业、建筑施工行业、酒店旅游业、商场企业、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信企业、仓储物流企业、教育行业(学校)、电力行业、能源行业、医疗行业、矿山/非煤矿山行业、燃气经营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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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评应急技术研究院严格依法经营,守法服务。尊崇并坚守“务实、高效、责任、成长”的企业精神,坚持“技服立丰碑,真诚纳四海”的服务经营理念,以先进可靠的技术为支撑,以真诚优质的服务为根本,为全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做贡献。

成立以来,研究院人始终以"使人们生活更安全美好"为使命,传承"务实、高效、责任、成长"的企业价值观,为"成为中国具有影响力的综合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这一美好愿景,不断努力和探索,用高标准的服务和品质回报社会!

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汇总表的评价意见该怎么填写?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表A-1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 定 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 ·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20分,

各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扣10~15分; ·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扣10分,

各部门、各级对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执行,每起扣2分;

·企业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10分,考核不全面扣5~10分;

·企业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10分,

未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5~10分;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扣10分,

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5~10分

查企业有关制度文本;抽查企业各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知晓情况,查确认记录,查企业考核记录。 查企业文件,查企业对下属单位各级管理目标设置及考核情况记录;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本和考核、奖惩记录 20

2 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 度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 障制度扣20分; ·制度无针对性和具体措施的,扣10~15分; ·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扣10~15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财务资金预算及使用记录 20

3 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 ·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扣15分; ·

制度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 安全专职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求的,扣5~10分;

·企业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扣5~10分,

企业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扣5~10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企业培训计划文本和教育的实施记录、企业年度培训教育记录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 15

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企业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扣15分,制度不全面、不完善的,扣5~10分; ·

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的,扣15分,

检查不全面、不及时的扣5~10分; ·

对检查出的隐患未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每起扣3分,

无整改复查 记录的,每起扣3分; ·

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扣3~15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企业检查记录、企业对隐患整改消项、处置情况记录、隐患排查统计表 15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 ·

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扣15分;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的,每起扣15分; ·未建立事故档案扣5分; ·

未按规定实施对事故的处理及落实“四 不放过”原则的,扣10~15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 查企业事故上报及结案情况记录 15

6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 度 ·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的,扣15 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的,扣5~10分;

.未按规定制定演练制度并实施的,扣5分; ·

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 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5分

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建立情况以相关演练记录、物资配备情况 15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2 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 置 ·企业未配备与生产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扣10分,配备不齐全,扣3~10分; ·企业未配备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lo分,配备不齐全的,缺一个工种扣1分; ·企业未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扣3~5分 查企业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的文本及贯彻实施记录 10 2 施工组织设 计 ·企业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制度的,扣15分;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扣10分; ·未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的,每起扣3分 查企业技术管理 制度,抽查企业备份的施工组织设计 15 3 专项 施工方案(措施) ·未建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写、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制度的,扣25分; ·未实施或按程序审核、批准的,每起扣3分; ·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录(清单)的,每起扣3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实施记录和专项施工方案备份资料 25 4 安全技术交 底 ·企业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的,扣25分; ·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扣5~10分; ·交底无书面记录,未履行签字手续,每起扣1~3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实施记录 25 5 危险源控制 ·企业未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扣25分; ·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5~10分; ·未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明确危险源的,扣5~10分; ·未针对识别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措施,扣5~10分; ·企业未建立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的,扣8~10分 查企业规定及相 关记录 25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设备安全管 理

·未制定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扣30分; ·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10~15分; ·设备的相关证书不齐全或未建立台账的, 扣3~5分; ·未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起扣2分; ·未配备设备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的,扣10分 查企业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查企业设备清 单和管理档案 30

2 设施和防护用品

·未制定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扣30分; ·未按制度执行的,每起扣2分; ·未建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构筑物、活动板房)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扣30分; ·未按管理规定实施或实施有缺陷的,每项扣2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及实施记录 30

3 安全标 志

·未制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扣20分; ·未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的,每项扣5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及 实施记录 20

4 安全检查测试工 具

·企业未制定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制度的,扣20分; ·企业未建立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清单的,扣5~15分 查企业相关记录 20 分项评

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4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承接施工任务的,扣20分;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继续承接施工任务的,扣20分; ·企业资质与承发包生产经营行为不相符, 扣2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起扣10分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及各类人员相关证书 20

2 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

·企业资质受到降级处罚,扣30分; ·企业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每起扣5~30分; ·企业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分,每起扣5分; ·企业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每起扣5~10分; ·企业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受到地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 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信息资料,各类 有效证明材料 30

3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 标 ·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率低于规定的,每5%扣10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达标合格率低于规定要求的,扣20分 查企业相应管理资 料 20

4 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机构和人员等)、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扣30 分;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扣30分,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生产专管人员的,扣30分; ·实行总、分包的企业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 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扣30分,未按制度执行的,扣30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机构、人员配备证明文件,查人员资格管理记录及相关证件,查总、分包单位的管理资料 30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施工现场安全达 标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每1个工地扣30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30

2 安全文明资金保 障 ·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发现一个工地扣15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15

3 资质和资格管理

·未制定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

扣15分,管理记录不全扣5~15分; ·合同未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扣15分; ·分包单位承接的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质 管理要求,或作业人员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格管理 要求扣15分; ·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扣15分 查对管理记 录、证书,抽查合 同及相应管理资 料 15

4 生产安全事故控 制

·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3~15分;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5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的,扣5~10分; ·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扣5分; ·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5~15分 查检查记录及隐患排查统计表,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队伍建立情况以及相关演练记录、物资配备情况 15

5 设备设施工艺选 用

·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的,扣15分; ·现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施,扣15分; ·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工艺超过使用 年限或存在严重隐患的,扣15分;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的,每起扣1~2分; ·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扣5~10分; ·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没有针对性扣1~5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15

6 保险 ·

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扣10分; ·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率不足100%,每低2%

扣1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10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1-2]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

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1-2]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1-2]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

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是指通过建立百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度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问生产规范化建设。

主要内容

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答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回面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答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怎么做

参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来做就可以了,你可以参照当地的标准化图集施工。

7、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吗

1\《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是结合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特点,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则对全行业提出了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3\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2012年7月5日)加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4、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扩展资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2、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9、为什么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开展企业安全来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此,要深源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知动性,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道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

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其中可以参考一下生产管理专家陈鹏老师讲授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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