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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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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8)

2016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六十 发生下列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发生故障的; (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三)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所需资料,发现提交的申请资料缺项的,要求申请人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不得以资料不全等理由拒绝受理或拖延审批时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活动市、区、事处(镇)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筹和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政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和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七)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前期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方顾问与评估管理制度、车位租售管理办法、统一招标投标等配套实施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事处(镇)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 事处(镇)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 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房屋安全、房屋租赁、供水、燃气等监督检查;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住宅加装电梯的监督检查;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备案等监督检查;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等监督检查;

(五)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消防、监控安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超标等开展监督检查;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等监督检查; (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八)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物排放、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露天烧烤等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事处(镇)建立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一)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三)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规或者江苏省地方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或省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六条 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造成当事人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授权事处(镇)指导、协助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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