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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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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 岛 市 规 划 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

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目 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

准…………………………………………… 9

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4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

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地块规划建设。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表1)

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分类 项 目 最小规模(㎡内容或功/处) 能 建筑 用地 面积 面积 配置要求 备 注 依据《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中等职业 培养各类专业技能学校 人才 教 育 聋哑施 特 学殊 校 设 教 育 学 弱校 智学校 9班 义务教育阶段的聋18哑学生教班 育 9班 义务教育阶段的弱18智学生教班 育 学校最小规模应不小于960名在校生。要求:生均占地15000 20000 面积应不小于21 m2,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6m2。 4005 11115 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80 15624 班规模宜为14人。 8550 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5238 13680 班规模宜为12人。 3330 每区应配置不少于1处妇幼保健院(所)。需800 1100~ 根据卫生技~2600 术人员的实1600 际数量,确定院(所)的建筑面积。 依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医疗卫妇幼保健妇女儿童 生院(所) 诊疗保健 设施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疾病防控 疾病预防中心 与控制 25002100~ 每区至少应~4500 设1处。 4500 卫生 监督所 卫生监督与执法 500~1500 — 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同类办公用房合建。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图书馆 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 每区至少应4500设 4000~ ~ 1处,可与社7500 区服务中心7500 合设。 每区至少应设 1处综合档案馆,可与行政服务中心1200 合设;另可根据需要配置专门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 文化设施 档案馆 收集、保管查阅档案 1200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文化馆(宫) 每区至少应设 1处;可与社开展市民4000~ 3500~ 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 6000 5000 合设,并应设室外活动场地。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体育场、体育馆、体游泳馆及育其它综合体育中心 设训练场施 地、全民健身中心等 1处;区级体90000育场的观众8200 ~席规模宜为游泳110001~万座,区0 馆 级体育馆的观众席规模10350 宜为2000~4000座。 规模宜为150-300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6750 积不小于35m2,每床位用地面积不小于45m2。 体育馆 每区至少应设 依据《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及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标准。在人口规模允许情况下,中心城区的区级体育中心可与市级体育中心兼容使用。 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区,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增加养老院、老年公寓数量与建设规模。 养老院 (老年公寓)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等 5250 社会福老年人活利动 设中心 施 (老年人 学校) 阅览、棋牌室,多功能教室(多功能厅),室外活动场地等 每区至少设1处,可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一般应在≥≥用地建设,5000 10000 并应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室外场地及配套设施。 每区至少设1≥4500~ 处,规模一3500 6000 般不小于100床。 当与老年人学校合并设置时,应根据学校规模及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老人护理院 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青岛市相关规定。

社会福利设残疾人康施 复 中心 流浪人员社会救助 扶助、救管理站 护 500 — 每区可设若干所;宜靠近事处或相关管理机构设置。 每区应设置1处,床位数20~50个;宜设置,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服务人口5~10万人;宜结合交通便利地段、大型居住区配置;服务半径宜 >3公里。 同类产品大型专业店,服务半径宜>5公里。 服务半径1~3公里,可设在居住区内。 每个区应配置 1处。当与区级综合档案馆合设时,建筑规模应适当增加。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为残疾人、智障儿童提供康复、培训等服务 2000、3000、5000三个级别 — 依据《青岛市城市社会福利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00-2010)》。 商业金融设大型专业施 店 大众化实大型综合 用产品零超市 售 6000 — 经营大宗专用商品为主 日用工业品销售 10000 — 百货店 6000 — 此栏各类商业设施均可与市、区级商业中心结合配置(用地面积可按15~20公顷考虑)。 在大型商业设施内部或附近,应配置方便社会使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配套设施。 行政办行政服务 公中心 设施 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社会服务 3000 —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区域社会事务受社区服务 理、劳动和社会保中心 障管理、民事投诉咨询 2000 — 责任区刑警 中队 办公、值班及专用配套设施 — — 办公、值基层交警 班、训练及专用配中队 套设施 — — 每个区应配置 1处。当与区级图书馆和文化馆(宫)合设时,建筑规模可适当增加。 应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2~3处;应有的办公用房或相对的办公区域。 应根据城区人口规模配置,一般每区5~6处;应有相对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区域。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 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依据相关规定。 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基本要求】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当居住人

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表2 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建筑面用地面居居积 积 22住 住 组(m/(m/区 小团 处) 处) 区 配置要求 配置标准 分序项 目 类 号 内 容 图书阅览、科普教育;网吧、球类、棋类活动、文化活动 科技活动、各类1 中心艺术训练班及青(☆) 少年活动中心、文老年人学习活动化用房及场地等 娱乐每个居住小区(~万设人)应配置1处;书报阅览、书施 其中,青少年活动画、文娱、健站建筑面积按20-文化活动身、音乐欣赏、400~400~2 — ● 〇 30m2/千人控制,用站(☆) 茶座等,重点考600 800 地面积按40-60 m2/虑青少年和老年千人控制;青少人的活动需求 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 每个居住区(3~5包括居民室外健万人)应配置1身场地、慢跑处;用地面积按体体育活动 道、篮球场、排100300~650m2/千人控育7700~3 中心球场、羽毛球~● — — 制,建筑面积按设10700 100-260m2/千人控(☆) 场、小型足球27800 施 制。宜配置场、健身房等及60~100m直跑道和配套设施 200m环形跑道。 体育设施 每个居住小区(~万居民健身场地,人)应配置1处;社区体育 包括篮、排球及2050~4300~室内建筑面积可按4 中心小型球类场地,— ◎ — 100~260m2/千人、2900 6700 (☆) 儿童及老年人活室外用地面积可按动场地和其他简300~650m2/千人考

每个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其中,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0~8000~按100-200㎡/千人● — — 控制,用地面积按8000 15000 240-300㎡/千人控制;青少年、老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

单运动设施等 虑。 居民健身 组团居民健身场5 场地地 (☆) 每个居住组团(万人)配置1处;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70~650~— — ● 100~260m2/千人,280 950 室外用地面积可按300~650m2/千人考虑。 居住区人口规模较小时,可在两个或包括事处事1000~1000~两个以上居住区共6 及市政、环卫、● — — 同配置1处;可与处(☆) 1500 1200 绿化等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社区服务 计划生育宣传咨行7 中心 询;中介、咨询政服务等 管理与便民服务、社会社区服务社8 救助、老年人服站(☆) 区务等 服务设施 800~1000 — ● 〇 — 可与事处合并配置。 200~300 每个居住小区(万人)应设1处;宜— — ● — 与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合并设置。 每个事处、居住区(3-5万人)应配置1处;如事处人口规模较大,可根据需要派出870~870~确定规模和布局;9 户籍、治安管理 ● — — 宜有用地、院所(☆) 1600 1600 落和对外出入口;在旧城区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用地面积为单独院落的用地指标。

1社区警务值班、巡逻等 0 室(☆) 30 — 每个社区(~万人)应配置1处;社区人口规模较大时,— ● — 可设置多处。与社区居委会合并配置时,应有的房间。 1社区居委管理、协调等 1 会(☆) 60 每~万人应配置1— — ● — 处,不足1000户的应按1000户配置。 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5‰配置;应有◎ ● ● 用房,最低不少于100m2;办公用房应设在地上。 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1用房修、保安、绿2 (☆) 化、环卫管理 社会福利1养老院 与3 (☆) 保障设施 ≥100 — 生活起居、餐饮按居住区人口8~10服务、文化娱床/千人核算,建筑2 乐、医疗保健用≥4500 ≥6000 ● — — 面积不应小于30 m/床,用地面积为房及室外活动场240~50 m/床。 地等 休息室、活动1托老所 室、保健室、餐4 (☆) 饮服务用房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老年人活活动室、教室、动 阅览室、保健1(服务) 室、法律援助、5 中心专业服务、室外(☆) 活动场地等 老年人服活动室、保健1务 室、阅览室、家6 (活动)政服务用房、室站(☆) 外活动场地等 1老年人活适合老年人的活

≥300 — — ● — 每个居住小区(~万人)配置1处。 应配置面积不小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500 ≥1000 ● — — 地;可与养老院等合并设置。 小区级:≥300; 组团级:≥150 — 小区每个居住小区(~万级:≥人)应配置1处;300; 可结合社区办公用— ● 〇 房或托老所配置,组团并设置相应的室外级:≥活动场地。 150 >150 — — ● 每个组团配置1

7 动 场地(☆) 动场地及配套设施 处;室外活动场地宜与绿地合并设置。 3~5万人配置1处;宜设在交通便健康教育、预社区卫生 利、环境安静、服1防、保健、康2000~3000~服务中心● — — 务距离适中的地8 复、计划生育技3000 5000 段,应有对外方便(☆) 术服务和医疗等 医的出入口和无障碍通道。 疗卫小区的居住小区生级: (~万人)应配置1设健康教育、预200~处,一般不单独占社区卫生 施 1防、保健、康500; 地;已配建社区卫服务站 — — ● 〇 生服务中心的居住9 复、计划生育和单独 (☆) 小区可不再单独配医疗等 组团: 置社区卫生服务100~站。 200 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出的地段,可设在建筑物2农贸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1000~1500~ ● 〇 — 底层或地下一层室0 (☆) 和小商品为主 1200 3000 商内;应配置专用停业车位。参照同类城金市标准。 融菜市场、超市、服报刊亭、餐饮务一般应设置在居住店、中西药店、设大、中型 区中心;超市、银2书店、洗衣店、15000~ 7500~ 施 商业金融 ● — — 行设在底层配置1 综合修理店、日20000 10000 时,应有直接对外服务设施 用杂品店、五金的出入口。 电器店、文具店、银行等 商业菜店、便利店、小型商业 金2早点店、药店、金融服务 理发店、储蓄所融2 设 施 等 服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各类商业金融设施可集中配2000~ 1000~ — ● 〇 置。储蓄应设在建3000 1500 筑物一层;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

设施 的出入口。 提供信函、印刷500~邮政支局 品、包裹、汇600 2(邮政兑、报刊零售和(1003 所) 代办电信等服务~(☆) 的邮政综合服务150) 设施 一般应结合居住区(小区、组团)中心或出入口设置;● ● 〇 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设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每处换热站的服务面积为5~15万㎡;宜占地并在地上建设,且应满足环评、安全要求;— ● ◎ 如必须在地下配置时,则不得配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当高层建筑较多时,可多站合并建设。 变电站负荷半径不大于200m,每300~500户应设1处;变电室建在地上,如需建在地下,则不得建于建— ● ● 筑物垂直下方;根据专业部门要求,当有高层建筑及大量配套公建设施时,应考虑增设的物业变电站。 — 2换热站 4 (☆) 汽-水换热设备、水-水换热设备,以及配套管理用房 150~200 — 市150~政变电站 200,公2变电设备及配套(10kv) 宽度不用5 管理用房 (☆) 小于设9m 施 — 燃气中低 2压调压调压设备 6 站 (箱) — 每处服务半径500m,地上配置;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筑物间距36 大于6m,距重要建— ● ◎ 筑物间距大于(16) 12m;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

高中压设施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业务用房、辅助2消防设施 用房、训练场地7 及配套装备 2公交首末停车场、管理用房及配套设备 8 站 — — 根据专项规划及◎ — —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 用地面积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可根据◎ — — 专项规划和具体情况设置。 — — 基层市2政、环卫地段市政、环卫管理 9 机构 (☆) 3~5万人宜配置1处;用地面积宜按30~45 m2/千人,建800~1550~● — — 筑规模按照1200 2350 15~25m2/千人配置;应占地,不应设在地下。 公厕配置密度一般为3~5处/km2,或1000~1500户设置1● ● ● 处,宜并结合公共绿地配置,有条件时应与公共建筑合并设置。 3公共厕所 厕所、洗手间及市0 (☆) 必要的管理用房 政公用设施 3垃圾转运收集、转运垃圾 站 1 30~ 60 — 100 每个居住区(3~5万人)设1处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分100~类收集方式,且与◎ ○ — 150 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m。 每个组团或6~10 — ◎ ● 300~1000户配置1处。 每个居住小区(~万人)配置1处;环— ● — 卫作息场可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合并配置。 3垃圾收集收集垃圾 2 点(☆) — 供环卫工人休3环卫工人 息、更衣、沐浴20~30 作息场 和停放小型车3 辆、工具等 —

3再生资源 物品分类回收 4 回收站 50~100 —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 ● 〇 基层环卫机构组合配置。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 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配置。

【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在人口不足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在人口不足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表3 居住区级以下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班级 学校 序项 人数 规模 号 目 (座/(班) 班) 寄宿1 制高中 普通2 高中 36 48 60 24 30 36 48 60 18 24 30 36 九年一4 贯制学校 27 36 45 54 18 5 小 学 24 30 36 6 9 12 35~45 45~50 45~50 45~50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36000~39600 48000~52800 60000~66000 11460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7801 10560 14201 16229 10800~12000 14400~16200 18000~20300 21600~24300 5638 7517 9390 10773 2758 3883 4943 服务规模 用地面积 (万人) 57600~63000 76800~84000 96000~100000 306 35636 47126 56158 65255 21884 29260 35297 390 20200~23000 27000~30600 33700~38300 40500~45900 19017 24872 265 32359 4002 5719 7361 —— —— —— ~ ~ ~ —— —— < 3~4 4~5 5~6 < ~2 90 2~3 3~ < ~2 2~ ~3 < ~1 1~ 30 — ● 〇 60 — ● — 〇 〇 — 15 ● — — 15 〇 — — 配置要求 千人 居居指标 居住住(座/千住小组人) 区 区 团 初 3 中 45~50 30 ● 〇 — 幼 6 儿 园 25~35

15 6103 9116 ~2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自行车的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表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分 类 每户建筑面积(m2/户)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44 90~144 <90 ~2 ~ ~ 小汽车(车位/户) 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A 术语

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 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

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

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质、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等

5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例如商业设施的功能、规模和面积比例,可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 B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为了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当本标准条文涉及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时:

(1)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或……”。 C 参考文献(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内部发行) 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派出所建设标准(建设标〔2007〕165号)

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公交管办〔2008〕571号,征求意见稿) 责任区刑警队等级评定暂行办法(2002)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联发〔2006〕43号)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审稿,2007)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标准(1994,试行)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字〔2008〕122号)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2009,征求意见稿)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号)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103号) 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建标〔2008〕128号)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青岛、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青发 〔2009〕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商业发展的意见(青经贸〔2008〕38号) 青岛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试行)(2008)

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DB3702/T015-2002) 青岛市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702/T016-2002)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鲁建规字〔2010〕3号,试行)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2010,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字〔2008〕15号,试行) 山东省机关责任区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2005,试行)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配置规定(2010,试行)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2006)

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55-2006/J10768-2006)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2009)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6)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5,内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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