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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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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皖政[2006]11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 【发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6.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政〔2006〕118号)

各市、县,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05〕35号),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特对我省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十一五”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建设 1 / 2

1、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在制定(修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充分考虑本地区高、中等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职业院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

2、依法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的用地需求。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计划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十一五”重点建设规划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将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职业院校劳动实习场所用地。

3、简化投资审批。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低于2亿元(不含2亿元)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凡不使用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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