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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规定 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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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电网运行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提高电网AGC运行质量,确保电网频率质量和网间联络线控制水平,根据电力行业标准DL/T657-1998“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和《华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规定》,结合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山西省机组AGC的职责分工、范围、AGC机组技术指标、AGC机组性能的测试、AGC机组的运行考核和管理。省调各发电厂(包括发电公司/电厂)必须严格认真执行。

第三条 所有省调机组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山西电网AGC运行方式由山西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根据电网运行调整需要负责制定,各发电厂必须严格执行调度中心确定的AGC运行方式,加强机组DCS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机组AGC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电厂是电网AGC的直接参与者,须设置专责人员负责协调AGC工作并报调度中心备案。

第三章 范 围

第六条 单机容量135MW及以上的机组,都应具备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第七条 电厂(AGC)设备包括:电厂远动装置(以下简称RTU)、

DCS或SIS等,以上设备的技术方案应由电厂和调度中心共同确认。

第四章 AGC机组技术指标

第 AGC机组的调整范围须达到50%Pe-100% Pe。 第九条 AGC机组的调整速率应不低于1.5%Pe。

第十条 机组负荷的静态偏差指标不大于1%,动态偏差指标不大于2%。

第十一条 对于供热机组的负荷调整范围、负荷变化速率等参数,原则上按上述规定确定。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有关机组AGC运行参数的调整由调度中心和电厂共同确定。

第五章 AGC机组性能的测试

第十二条 机组当地测试:DCS位于就地状态,机组负荷稳定,按起/停磨分段,在不同负荷变化速率下,增加(或减少)机组负荷指令,记录有关参数,形成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格式见附录一),由此确定机组的调整范围、机组的调整速率和机组的超调量,并向调度中心申请进行EMS系统与RTU及DCS联调试验。

第十三条 调度中心EMS系统与RTU的联调测试:在AGC系统发出指令,在电厂RTU上察看或测试接受情况,做好记录,形成电厂运动装置调试报告(格式见附录二)。

第十四条 DCS系统与调度中心EMS系统联调测试:首先对DCS的远方(指调度)/当地(指电厂)控制方式的遥信信号进行切换试验,然后在EMS系统上发出指令信号,在DCS系统察看或测试接受情况,做好记录,形成测试报告(格式见附录三)。

第十五条 以上测试完成后,电厂方可向调度中心申请进行机组AGC联调试验。机组AGC联调试验过程如下:DCS系统位于远方控制状态,在调度中心由调度员在机组实际调整速率测试程序中发出负荷指令,观察机组的跟踪情况,程序自动记录测试结果,最终形成机组AGC定值单(格式见附录四)。

第十六条 机组AGC定值单经调度中心审核通过后,由电厂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上报调度中心备案,作为机组AGC功能认证及运行参数设定的依据。

第六章 AGC机组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凡调度发电厂装设的AGC装置均属省调调度设备,未经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不得擅自退出运行。

第十 发电机组AGC主要有调频(山西网孤立运行时)、调整网间联络线潮流(按“∑P”ACE差值调整)、按发电计划曲线调整和跟踪调度人员指令调整四种运行方式,凡装有AGC的机组,当负荷进入AGC调整范围内时,由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方式投入其AGC。

第十九条 各电厂须严格执行《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中,关于自动发电控制(AGC)系统的调度管理的各条款规定。

对于长期未投入AGC运行的机组,在电网调峰困难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该机组停机备用。

第二十条 135MW及以上机组未能保证AGC设备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得并网运行;机组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试验后,若不能投入AGC运行,该机组不得进入商业化运行。

第二十一条 电厂取得机组AGC定值单后,方可向调度中心申

请投入AGC。经调度中心批准同意并网运行的AGC机组。AGC机组的月可投入率必须大于98%,并对机组AGC运行按该发电公司与山西电力公司签定的“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投运的AGC机组,该机组大修后,在投入AGC运行前,须重新确认机组AGC定值单。

第二十三条 调度中心每月对参与AGC的机组进行随机测试,对测试指标低于调度中心备案的机组AGC定值单的机组,相关发电厂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须重新确认机组AGC定值单。(测试单见附录五)。

第二十四条 各发电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AGC系统的运行维护,并配合调度中心相关专业对AGC进行调试、投运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具备投运发电机组的AGC的省调发电厂,应参照本规定编写现场规程,并报调度中心备案。

第七章异常处置

第二十六条 投入AGC的发电机组发生异常或发电机组AGC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厂可停用该AGC装置,改为电厂就地手动控制,然后汇报调度中心调度员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调度中心自动化部门汇报进行处理。异常处理完后,应及时向调度中心汇报并根据调度指令恢复其AGC装置运行。

第二十七条 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AGC正常运行时(系统振荡、解列、甩负荷等事故),发电厂可先将发电机组改为手动调节方式,然后汇报调度中心调度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 由于系统发生故障或需要机组在非AGC调整控制范围内运行时,由调度中心下令退出其AGC,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由调度中心自动化处分别统计各发电机组AGC投入率和调频(山西网孤立运行时)、调整网间联络线潮流(按“∑P”ACE差值调整)、按发电计划曲线调整和跟踪调度人员指令等投运方式所占投运时间百分比。

AGC投运率=AG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

投运方式百分比=某投运方式运行时间/AGC投运时间×100% 第三十条 对于不具备AGC投运能力或AGC投运率未能达到98%及以上的200MW及以上机组,调度中心按其机组容量的30%计算考核电量,根据考核结果削减其年度发电计划。

考核电量=机组容量×30%×未投运时间(小时)

第三十一条 由调度中心按月计算机组平均调整速率,并根据AGC投运率和调整相应系数进行考核。对于发电机组具备投运条件但调整速率在机组容量1%以下时段,调度中心按照其机组容量的20%计算考核电量,根据考核结果削减其年度发电计划。

考核电量=机组容量×20%×调整速率不达标时间(小时) 第三十二条AGC考核电量本着奖罚平衡原则,按照机组容量增加机组调整速率高于机组容量1.5%且投运率大于98%的发电机组年度发电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于投入AGC运行机组,不参与经济调度越限和过零考核。

第三十四条 在出现由于调度中心原因造成AGC退出或调整速率不达标,各发电企业可在每月初向调度中心调度处提出免考核申请,由调度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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