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2019年08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许鹏一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710043
摘要: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项保护股东权利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稳定公司运行经营的作用。但是,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回购制度,其在立法层面与实践进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此,本文结合立法目的与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公司法规制的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存在的漏洞与诟病,提出较为可行的修正建议,从而得以促进公司实施相应改制手段,达到提高公司运营质量与投资目的。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16-02作者简介:许鹏一(1994-),男,汉族,山东泰安人,西北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硕士在读。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基本定义股份回购的基本定义通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可以在证券类公开市场回购使用规定的货
通过特定程序从二级币或者购买方通过举债的途径,
市场被回购主体买入回来的行为。上市公司通常通过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出去的股票,通过股份回购流回公司这些股票便形成了该公司
公司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相应减少,的库藏股。进而,
相当于将这部分股东投入的资本退出公司,所以,库藏股应当作为股本的减少。上市公司通过核算并削减回购本公司库藏股,可以实现减少自身注册资本的目的。
二、我国相关法律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条款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历经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对我国新兴起的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在众多经济组织中,上市公司
发挥了其在推动市场作为十分开放的经济组织形式,
发展的独特作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作为公司法中一项保护股东权利的制度。
具体谈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立法条《公司法》见于第一百四十二条。我国《公司法》于文,
201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本次修正案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具体应用环节呈现的漏洞与诟病,主要着手于以下几个突破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最首要的为条文改制后破例新添了公司回购自身已发行股份的特殊事由。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存在以下六类情形时,公司作为法人组织能够买回其发行的股份:(一)削减
即注册资本;(二)公作为公司成立基石的经济支撑,
司同本身之外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经济组织体合并;(三)为奖励职工抑或推行特定计划,而将股票“内部消化”的;(四)自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为几个公司或者合并为一个公司等相关决议持有
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主张公司收购其所持有反对意见,
的股份的;(五)公司作为经营的法人,将自身股份运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转换为股票流通的企业债券;(六)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法人地位和利益,已经为了维护本公司股东的固有利益所需要的其他法
第五条律认可的情形。比照于修订以前的条文而言,
与第六条是新增的条款,扩展了了股份回购的条件范围。第二,本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优化股份回购的程
而且大大地延长了回购主体在时间上能够持有所序,
其在收回股份的极限。本条的修改具有特殊的意义,不赋予了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份回购事项的权利空间,
必像以往那样拘泥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从制度设计上使得股份回购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三、新股份回购制度的优势所在
《公司法》我国于2018年的修改对股份回购制度
进行了完善,使其更适应我国公司发展的现状,更有利于维护各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新修改的条款所具有的优势表现为以下几点:(一)稳定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价格。股票价格是围绕价值不稳定地波动的,是随着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变动而变动。股东作为投资者
在获取公司往往没有能力掌握股票变动的内幕信息,
经营状况的能力上较弱,因此股权回购制度可以有效
资本地稳定发行后的股票价格。公司在回购股票后,
相应地增加了净资总额和股票供给数量会随之减少,
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得以维持合理股票价格。(二)优化公司资本治理结构。上市公司通过法定流程回购已
可以冲销其所有者权益,从而达到提升财发行的股票,
进而推动优化公司资本治理结构。如物杠杆的目的,
果依据财务杠杆假说的基本原理,公司通过回购自己
可以平衡公司各部门财务现状,从而使公发行的股票,
司资本治理结构合理化。(三)维护各中小股东权利。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能够最大力度保障公司股东权利的,尤其有利于保护各中小股东的权利。作为公司主
并且在要投资者的大股东往往关心公司的长足发展,
而中小股东往往在意公司表决中具有较强的话语权,
的近期发展和短期利益。当公司决议事项中出现了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情形时,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从而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四、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弊端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具有其顺应时代发展的优越性,同时也应看到其存在的弊端。(一)侵蚀债务人公司相对方的利得。上市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而言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躲在公司这一对外的经济体后,无需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公司以归属于自身财产和财物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
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通过法定股份回购情形时,
程序来保护自身利益,公司则可以在股份回购后通过
但是作为相对方的债权人其他方式添补经营的匮缺,
知悉实际情况等权利往往没有人为之打包票。(二)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舞弊等情况。上市公司
(下转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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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性强奸
中国的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3%-6%,是不小
有连年增长的趋势。女同性之间出现的的人口数量,
性侵案较少,此处主要讲一讲男性。早在我国商周时期就出现了同性恋,明清时期到了鼎盛。最早以律令
据规定同性之间性侵犯为犯罪的条文出现于明代,
《大明律例副解·附录》:“将肾茎入人粪刻本中记载
”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在我国79
“流氓罪”(变为寻衅滋事罪)被废除以后,刑法中的男
同性之间性侵犯的处置方式处于长期空白地位,加大了男性同性性犯罪的处罚难度。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此纳入了强制猥亵罪的范围,也是因为立法者并不认为同性之间的性关系属于“性行为”的范畴,只是为了满足性欲的一种猥亵行为。除此之外,从法
立法者认为同性律条文中规定的较轻刑罚能看出来,
性侵行为对于受害者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及强奸行为。12日中午小张在午睡时,感觉到了身体异样,随即醒来后发现老刘在他身上摸来摸去,因为前几天老
他没有作声。后来发生了噩梦般的事刘对他的威胁,
。“那时候只想杀了他。”让他痛的叫了起来小张说。
在同性性侵害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年龄小、体质弱的
男性的尊严和社会的流言使他们对此难以启齿,男子,
常常在寻求法律帮助时感到无助,受到的精神伤害不小于女性受害者,事后一般会采取“私力”解决,造成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破坏。
所以,即便是将同性性侵行为归入到强制猥亵、侮辱罪当中,也应当对该罪的范围及具体量刑幅度做出
但遗憾的是,量刑幅度并没有得到提升。法律不修改,
仅要保护男性对女性的侵害,也要禁止同性间的侵犯。由于法律条文的约束,司法机关往往只能对同性性侵
造成施暴者受到的处罚远远低害案的处罚有心无力,
于其所应受的惩处,甚至逃脱法律制裁的尴尬局面,给罪恶的人增加了一份底气。由于我国几千年来传统观
男权社会与贞操观等一些原因的影响,导致念的流徙,
立法方面存在一定滞后与不足,立法者思维的改变不在一朝一夕,应对同性性侵,除了呼吁和推动立法之
更需要社会对于传统的反思和对于同性性侵的重外,
新认识。
五、结语
我国现行刑法在强奸罪的立法上的一综上所述,
些局限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而完善强奸罪的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只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所期待的需
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等因素,强奸罪的立法要,
完善问题在中国就一定能够很好地解决。届时,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2013.卢曼著,宾凯,赵春燕,译.法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D].上海大学,2005.魏莹.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3]D].华东大学,2008.施奇.对强奸罪的重新认识与完善[
(上接第216页)
作为开放性强的经济组织体,信息披露是其运作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
在有些情形下,公司的管理者只愿意披露那些对自化,
己利好的信息,隐匿运营亏损或高风险的信息。若考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几察现今公司法的运用的实践,
乎只看形式而忽视实质,我国境内的绝大部分上市公
缺乏司的信息披露现状更趋向于形式上的信息披露,
对实质信息的有效公开,对于与内部经营休戚与共的信息有选择性地公布。众多投资者或者投机者难以直
依靠公司信息披接接触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露制度往往很难有效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使其处于难以捉摸到真实信息、完整信息的尴尬地位。股票的
有效的股票信息就会使得投资购买者无法获得真实、
,投资失败就会引发“蝴蝶效应”引发一系列危失败,
不利于宏观上的公司治害公平市场竞争的事件发生,
理结构调整。
五、针对股份回购过程诟病的合理化建议
通过阐述前文讨论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的优越性与产生的弊端,笔者总结出以下两项措施处理股份回购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公司建立强有力的董事监督制度。公司的
其不同于公司董事又可以称为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这一常见常设的治理机构,它专门是指于本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董
但其不在公司事的任命往往由由上市公司进行聘任,
董事们内部任职。为了保证其中立性与监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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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北京:法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版)[M]
2004.56.律出版社,
[3].商业研究,闻德锋,梁三利.司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J]2005(13):169-170.
并且其无权参与管理不能持有本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公司具体经营事务和对公司其他事项的治理。将
配合监事董事作为公司运转过程中的外部监督力量,
会这一内部监督力量,二者共同作为公司运行过程中
,保证公司时刻能够在轨运保驾护航的两个“车轨”
行,使公司的决议和运作都在阳光下进行。一套完善的董事监督系统能极大的提高防止公司管理者利
粉饰运营情况,从而革除内用信息优势虚抬股票价格、
可以达到缓解公司在治理结幕交易等违法舞弊行为,
进构方面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层与投资人之间的矛盾,
而降低公司运转成本,谋取更为广泛的利益。(二)明确股权激励的监管主体。公司可以将股东大会这一最
并于董事会高权力机构作为赋予激励股权的掌舵者,
这一执行者项下设立机构薪酬监管委员会为基础运作部门。薪酬委员会这一机构作为董事会下设的股权激
直接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其内部人员构励的监管机构,
成应该遵循一定的制衡原则和符合实际需求原则,由股东代表、董事人员和具有专业知识的外部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组成,但被激励者应当遵循回避
从而不能成为该机构的组成人员。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