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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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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材料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地址和实际消费、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消费、经营地址与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消费、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

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地址和实际消费、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消费、经营地址与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消费、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地址和实际消费、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消费、经营地址与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消费、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地址和实际消费、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消费、经营地址与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承包租赁经营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地址和实际消费、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消费、经营地址与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好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那么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逾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那么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根本信息后进展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那么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展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效劳窗口反响,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将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最终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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