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ZZ-4.4.6-04
地下管线保护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
1) 桩基工程、基础工程、土方工程等施工;
2) 塔吊、人货电梯、井架的基础等施工;
3) 井架卷扬机固定桩、缆风桩、接地桩、避雷桩、攀桩等安设。
引用文件:
1) 符合沪建建(1998)第079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 沪建市(1998)第0331号“关于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
管理、技术控制措施:
1.施工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对施工区域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进行调查(必要时请第三方重新勘察),并将调查资料及时反馈至建设、设计、监测单位。
2.参加由建设单位召开的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检测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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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加的管线配合会议,请各管线单位明确各自管线在施工范围内的走向、规格、深度。主动介绍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地下管线作进一步检查,提出迁移或保护措施及意见。
3.市政工程开工前,及时向有关管线单位提出公用事业管线监护申请有,办理“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绿卡)”。
4.根据已确立的(得到建设、设计、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检测等相关单位认可)施工区域内地质勘察资料,完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打桩工程、基础工程、土方工程等的施工方案。
5. 根据顾客/总包/分包职责规定,确定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6.必须向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桩基、土方、机械)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对因无法迁移而采取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进行详细交底,并在施工中进行适时监护。
7.对保留在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要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牌。整个施工现场不得擅自挖土或打入接地桩和攀桩等,如施工需要必须征得技术员和管线协调员确认,方可实施。
8.挖土作业前,在未确认有否地下管线时,宜开设样洞,不得擅自开挖,更不准动用机械挖土,在明确无管线后方可进行地下施工。
9.临近桩工程、基础工程、土方工程的地下管线,应委托电力、通讯、自来水、煤气等单位进行监测,根据上述单位提供的监测资料,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进度。
10.大型设备或重型车辆在地下管线上方运行时,对可能影响管线的,应采取铺设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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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跑板保护措施。
11.施工作业前应以书面形式与顾客/分包方明确地下管线保护和检测的责任,监督此项活动的实施,并获取相关信息。
12. 施工时如发现地下管线有异常的沉降、位移、泄漏,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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