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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草稿)

来源:微智科技网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管理,规范各参建方的测量工作行为,确保测量方法及精度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根据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同时结合长沙轨道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长沙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第三方测量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各自承担的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测量专项方案。

第三条 以上各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

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 2.《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7—2006; 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6.《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7.《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8.国家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质量指标

第四条 质量管理目标:确保全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按设计准确就位,避免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的误差超限而造成重

大设计变更和工程事故。

第五条 施工测量基本质量指标包括:

1.在任何贯通面上,暗、明挖隧道和高架横向贯通中误差为±50mm,高程贯通中误差为±25mm。

2.隧道衬砌不侵入建筑限界,设备不侵入设备限界。

3.建(构)筑物,装修和设备、管线的竣工形(体)位(置)误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规定。

第三章 施工测量主要内容

第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1.施工控制测量包括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等三部分:

(1)地面控制测量: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2)联系测量:明挖工程投点、定向,暗挖工程竖井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以及高架工程的向上传递高程。

(3)地下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导线(中桩)控制测量、主水准网控制测量,分段贯通测量,贯通后联测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确保各段工程间的平顺衔接。

2.细部放样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线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的施工导向、初支断面、模板台车就位等;盾构法施工时盾构环圆心定位,盾构机定位、纠偏和管片的拼装等;明挖法施工的基坑围护结构、开挖及隧道结构等施工作业要求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2)高架部分桩基、承台、墩、柱位的放样,预制梁的拼装架设(赴梁浇注)及其相关的测量作业。

(3)精确铺轨要求的测量作业。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包括控制基标和加密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3.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4.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上、地下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等测量作业。

第四章 施工测量主要制度

第七条 交接桩制度

1.建设公司向进场有关承包商和标段监理提供工程前期设置的平面 、高程控制点位和资料。

2.交接桩工作由建设公司组织,第三方测量单位交桩,标段监理及承包商接桩,各方履行交接桩手续,签署交接桩记录。

3.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接到桩点进行复测和保护。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须经标段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于工程开工前报第三方测量单位审定。

4.工程后期,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公司移交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合格的测量控制点;铺轨单位须向建设公司移交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合格的铺轨控制基标。

第 人员及仪器备案制度

1.施工、监理、第三方测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测量组织机构,各单位主要测量人员须经建设公司组织的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测量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须于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公司备案。经考核合格的测量人员更换须及时履行变更手续,重新进行业务考核及备案。

2.施工、监理、第三方测量单位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测量仪器设备,所用的仪器设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主要仪器设备台账(含仪器检定证书)须于工程开工前报建设公司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九条 测量复核制度

1.参与长沙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第三方测量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遵循测量复核制度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自己内部的、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精测队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复核,细部放样测量工

作必须有健全的内部复核制度。

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起算点必须使用经复测无误的地面高等级 控制点或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合格的点位。

4.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点和工程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或合格时才能利用。

5.施工单位须每周对本标段点位的保护情况进行巡查,不定期对本标段地面控制点进行复测,发现点位变动或不可用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第三方测量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须对产生变动的点位予以复核确认,对破坏或不可用的点位会同标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予以恢复并出具测量成果。

6.施工单位于每年4月中旬和10月初必须对地面控制网(含施工加密控制点)进行复测,并于4月底及10月20日前将复测报告报第三方测量单位审定。

7.监理单位对所施工单位的控制测量、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样及其他测量工作均须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条 资料归档制度

各参建单位有关测量资料的原始记录、计算过程及成果报告均应符合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关于竣工档案的具体要求,做到归档及时有序、齐全完整、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周报制度

施工单位须按时编制标段内在建工程的施工测量周报(包括各单位

工程的本周施工进度 、下周施工计划 、本周施工测量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周施工测量工作计划),经标段监理审查确认后报至建设公司。

第五章 测量各方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测量分工负责制

长沙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遵循分层把关,逐级控制监督,及时沟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的原则。施工测量分第三方测量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相对稳定,仪器必须保证精度。各管理层次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1、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量工作。

(2)施工单位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对位臵的准确。

(3)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上、地下控制测量时与给定首级控制网(精密导线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行车隧道的轨道位置和限界要求,工程的具体测量责任在施工单位。

(4)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测量单位和驻地监理是否复测和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

(5)接受和配合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检验、核准。

(6)接受和配合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地上、地下施工控制测量项目的

阶段性复核和检查。

2、监理单位职责

(1)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重要部位应进行复测,既要检查控制测量性质的测量结果,也要检查细部放样的测量结果。积极协调第三方测量单位进行检测。

(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等的复核。监理的复核方法有仪器检测、旁站监督、指令施工单位复测校核。重要工序,如地上、地下中线控制桩,应以检测为主。标段监理的检测应使用自己的仪器。

(3)如果施工单位出现重大施工测量问题,则驻地监理应负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3、第三方测量单位职责

(1)负责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

(2)维护首级控制网(GPS网、Ⅱ等水准点)和精密导线网的完好和稳定;受建设公司委托进行交接桩。

(3)执行施工测量检测工作,评定施工测量成果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标段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建设公司和施工标段,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解决。

(4)代表轨道公司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各工序中的测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指导,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测量偏差、以及测

量成果疑点将用实际测量数据来裁决,并代表轨道公司行使“测量成果质量否决权”。

(5)阶段性地对地面、地下主控制网复核,控制全线分段工程的准确衔接,考核全线测量控制网的完好与完整,不分担施工单位施工测量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要测量任务及要求 1、施工单位主要测量任务

(1)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写上报各专项测量技术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建设公司备案。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应立足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一般为三级,最少为二级。

(3)施工单位应负责保管并复核由第三方测量单位移交的首级控制点和精密导线点。施工单位在交接桩后15日内上报复测结果,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无误后由监理单位送第三方测量单位备案。超过15日不上报复测结果,则视为施工单位认为所接成果及桩位正确。施工单位每二个月对所用控制点进行复核检查,并向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测量单位提交复核报告。

(4)施工单位在首级控制点和精密导线点基础上安排自己的控制测量或细部放样测量作业及规定尺寸的标桩埋设。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控制测量时应首先对首级网进行检测

(5)施工单位应完成联系测量、投点、定向、高程传递,并在施工过程中按测量设计方案次数完成联系测量,不得依赖第三方测量单位的检测代替施工测量;完成贯通后的地下主控制网平差。

(6)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控制测量时应首先对首级网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在进行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出入口放样应满足城市规划部门报建的规定和要求;设备、管线安装等的放样,应满足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

(8)施工单位进行铺轨测量时应严格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做测量设计,经监理审定批准后执行。

(9)施工单位测量队应与自己的结构、建筑、设备安装主管工程师配合,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对刚建成的隧道结构段,做好竣工测量等工作。

(10)施工单位应随工程进展进行隧道横断面测量,隧道贯通后应进行贯通测量(二衬后应进行净空断面测量),并将成果上报第三方测量单位检测。

(11)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以下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给后续工序使用。地下车站:左右线各设立2个以上水准点及2至3个导线点(中线点)。地下区间:曲线要素、直线150m、曲线通视情况不小于60m须设立一个导线点(中线点),水准点每120m须设立一个。

2、监理单位主要测量任务

(1)编写测量监理细则,并于开工前10天报建设公司审定。 (2)指令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写施工测量技术方案,审核批准施工测量方案,报第三方测量单位审定和地铁公司备案。

(3)对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测量作业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其投入的技术力量及所用的测量仪器满足要求。

(4)建立可行的审批程序,把测量放样作业作为必要工序加以审核。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测量报表、测量日志及测量报告制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施工测量档案。

(6)对相邻工点施工单位的测量衔接问题进行协调。

(7)工程完工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线路断面测量及车站结构净空测量;组织施工单位向地铁公司移交施工控制点。

(8)参与竣工测量,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实测成果,按相同的要求进行复核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第三测量单位主要测量任务

(1)编制第三方测量技术方案,经建设公司批准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2)第三方测量单位需定期复测首级控制网(CPS网、精密导线网、精密水准控制网),阶段性的对地下主控制网进行复核,目的在于保证全线分段工程的顺利贯通和准确衔接。

(3)第三方测量单位施工期间应对控制测量、关键工序和重要设备设施测量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测。

(4)隧道区间贯通后,进行贯通测量,为设计院调线调坡提供测量数据。

第六章 测量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各个标段的施工单位在每项测量结束后,立即整理测量成果,首先应进行自我检查,在确认正确无误后上交监理单位复核审批。测绘成果资料,要求各种检查应完备,并在相应的栏目内签署意见;技术总结和检验报告类要求有相关负责人出具的审批意见和签名。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上报成果后,于1~3日内下发审批意见给施工单位,确认测量成果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下道作业工序,否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重新测量。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下发审批意见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对属于第三方测量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施工控制测量内容,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向地铁公司提出检测申请,填写测量成果报验单。经建设公司确认后交第三方测量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 第三方测量单位在接到建设公司下发的相应测量成果资料后,应首先确认其过程检验及最终检验是否完成、各种标识(记录)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要针对成果资料确定检测方式、检测比例,并于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经审核无误并签署审定意见后,3~5天内提交建设公司,由建设公司下发到监理及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所有向上一级提交的测量成果必须填写测量成果交接单,并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如资料不合要求或不齐全,上一级检查部门

有权拒收,并退回上交部门整改。

第七章 施工测量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测量组织机构完善,复核体系健全,测量工作开展规范有序,能够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测量检查与考核中多次排名靠前,且未发生与测量相关质量问题的,在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精细化管理考核暨 “轨道杯”劳动竞赛给予通报表扬,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测量工作被发包人通报,或因测量错误造成工程废弃或返工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建设单位将视严重程度,按合同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处以5-10万元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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