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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臂吊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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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臂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悬臂起重机。 2、 悬臂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表1 悬臂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序危险源 号 (危害) 防护用1 品使用不当 操作人员不具备条件 2 风险 控制标准 (危险) (安全操作方法和严禁事项) 人员伤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操作时,应戴安全帽、手套,穿劳害 保鞋、工作服等。 违章作业人身伤害、设备损坏 经特种设备考试合格的司机; 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 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 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a.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c. 安全运行要求; d.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f. 指挥信号; g.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 司机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c.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吊运作都应立即执行; 3 坠落、碰业,操作 d.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 撞、触电 不当 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h.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司机。 1

2.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 d.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对电器装置、电缆及绝缘体造成危害; f.制动器和安全装置故障; g.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3.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b.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 无下降极限位置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 电 线 路 电 压 V(kV) <1 1--35 ≥60 最 小 距 离 1.5 3 0.01(V-50)+3 (m) i.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1.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a. 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 b.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人身伤 e.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害、设备f.不准以一定的角度拉或牵引荷载; 损坏、坠g.不准使用环链电动葫芦起升不确定或有障碍的荷载; 落 h.不准在没有人监视的情况下将荷载留在悬吊位置; i.不准将环链越过捌角; j.不准将环链用作承载吊具; k.应通过拉动荷载、吊具或承载吊钩组件是小车移动,从而使电动葫芦移动——不准拉手电门来移动环链电动葫芦; l.当环链处于松弛状态时,不准使荷载跌落; m . 不准触及旋转部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头发、衣2

起重司索、指挥4 作业时,操作不当 服、和肢体被卷入; 2.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a.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b.超负荷不吊; c.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d.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e.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f.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g.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h.斜拉工件不吊; i.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j钢液包过满不吊。 1.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 a.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 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不进行设备“带 e.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5 定期检病”运行 f.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查、检验 g.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 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2.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a. 在1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b.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c.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d.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e.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1.非指定人员严禁从事涉及设备的机械或零件的作业。 2.在开始进行维护和修理前,必须切断主电源,停止工作 3.如果必须对带点零件进行作业时,现场应有第二人在场; 4.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维修时,人身伤5.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6 操作不害、设备6.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当 损坏 a.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 批准: 审核: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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