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
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1993.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 1 / 2
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深圳市建设局 1993年2月15日 深建字[1993]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者或地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5米者。
第三条 深基坑的设计 (一)深基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