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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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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视为不合格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销售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上述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通知供货商,配合召回已售出的食用农产品,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清点不合格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销毁,填写《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登记表》;

(三)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检查周期,对库存及货架上食品实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得有证据

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下架、分类清点、封存并进行记录,不得退回食品供应商。

五、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六、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已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七、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确保其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并建立销毁记录,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图片资料。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大中型食品超市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清晰记录食品销毁过程。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九、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及后续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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