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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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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乌政发[2013]231号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 【发布日期】2014.01.03 【实施日期】2014.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乌政发〔2013〕231号)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实现综合预算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起了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票据管理方式。为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增强财政统筹能力,提高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法制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公开性,针对我市当前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1 / 3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职能的组

织等执收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权力、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非税收入(包括已经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暂不包括举办的各类医院取得的营业收入),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管理,并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包括现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同级预算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要坚持依法征收,把该收的收入收上来,该纳入的项目纳进来,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库。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将这些收入直接抵顶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开设过渡性账户或使用本单位基本账户缴费,更不允许存入各类储蓄存折,执收单位以前开设的收入汇缴专户一律撤销。财政部门在财政非税专户下,为执收单位开设分账户,归集核算执收单位缴纳的收入。支出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办理。当前,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闲置用房、车辆、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逐步取消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收取的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收入、利用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服务中心等名义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依据法律法规及各级党政机关要求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组织人事部门在人员晋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所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考务费等,要依据价格主 2 / 3

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国库,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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