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
推进法治建设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转发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建设意见的通
知
(辽政办发〔2013〕2号)
各市,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同意,现将省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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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加快我省实现基本建成法治的目标,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和我省争取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服务和法治保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推进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始终牢记并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行政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环节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并举,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符合比例原则;执法中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着装整洁。
(三)推进服务型执法。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执法思想,推进行政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服务和执法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二、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四)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继续推进农业、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
(五)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积极探索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创新,优化行政执法层级设置,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省、市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与基层行政执 2 / 3
法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和种类,适应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六)探索完善区域行政执法机制。重点围绕各类经济开发(园)区的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协作等方面内容,探索研究适合区域特点的行政执法机制,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职权法定,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七)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八)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拟任行政执法岗位并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垂直管理或者领取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省法制部门要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其执法水平适应本地区执法工作需要。严禁无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九)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法制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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