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判决书
(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 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三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 , 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 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北京市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北京市有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北京市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360三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本案于201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于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讯公司的代理人 ,360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公司诉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腾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上述三家公司的“360安全卫士”等软件和腾讯公司的“QQ电脑管家”等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2010年9月,奇虎360推出一款专门针对QQ即时通讯工具的“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查看的文件包括了用户个人的银行信息、Office文档信息等个人
隐私。该软件刚一推出便有用户发现,即使将360的相关安装文件或者是word文件重命名为“QQ.exe”,“隐私保护器”都会提示这些文件存在偷窥用户隐私的可能性。同时,上述三公司通过官方博客、官方论坛、制作专题等方式,称“QQ窥探用户隐私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QQ承认窥探隐私”、“QQ正偷窥您的隐私”、“请慎重选择QQ”,诋毁我公司以及腾讯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原告称真实的情况是 QQ检查开机启动项以及桌面快捷方式等位置的可执行文件,是完成安全检查,目的是修补用户电脑中的软件漏洞和查杀用户电脑中的盗号木马。如果不是可执行文件,QQ安全检查模块不会对其进行任何操作。检查可执行文件是业界所有杀毒软件的通用技术,绝不涉及用户隐私。
原告认为360隐私保护器”通过监测腾讯QQ聊天软件的运行,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诬蔑原告和原告的产品“窥视”用户的隐私,给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和服务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公司实施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将QQ2010软件正常的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第二类是通过“360网”发布明确针对QQ软件的多篇文章内容,称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www.360.cn域名的注册人,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系上述软件的发行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www.360.cn网站的实际运营人,他们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60三公司辩称:360三公司是专业计算机安全(包括木马检测、防御、查杀,以及病毒检测、防御、查杀等)软件生产和服务的企业。360三公司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
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60三公司开发的“隐私保护器”软件并没有单独针对腾讯公司的意思,由于近期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称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经验证,某些客户端软件,的确会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所以,360三公司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所以才推出了“隐私保护器“这款软件。而针对原告所提出的我三公司在三公司通过官方博客、官方论坛、制作专题发表相关诋毁腾讯公司的言论,我三公司认为,这些言论中的多部分并不是公司的指示行为,这也许是员工的自发行为,并且,尽管,其中的有些言论出自公司的官方语言,但我360三公司始终秉承顾客至上的原则,我们之所以发表一些言论,我们是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没有诋毁原告的意思,难道说真话都不行吗?
腾讯公司发表《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中讲到,用户必须在QQ和360软件中二选一,选QQ就必须卸掉360,选360就必须卸掉QQ。我方认为,腾讯是否私自扫描用户硬盘,360的扣扣保镖软件是否造成侵权,应由版权部门作出裁决。但腾讯强行要求用户卸载360的做法,已经属于不正当竞争。强制要求用户卸载360,对其进行,其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及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腾讯公司凭借其在网络领域的独占地位,要求用户在腾讯与360之间做出选择,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本意是对360的排挤,以求将其明显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公司不尊重用户的意愿,强行要求用户使用QQ,就得卸载360,其做法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并不利于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审理查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
时也是www.360.cn域名的注册人,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系上述软件的发行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www.360.cn网站的实际运营人。
360三公司在2010年9月27日发布了一款名叫“隐私保护器”的软件,并宣称其能实时监测并曝光其它软件的监测行为。
360三公司在2010年10月11日,发布《用户隐私保护》,阐述了360旗下每款软件的工作原理。
2010年1月11日,腾讯公司公布QQ安全检查原理、机制和效果。
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成其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2010年11月4日,腾讯发布致用户的第二封信《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对其做法进行解释,称其对360已经退无可退,让无可让。
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的运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由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限无限网络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故当“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运行监测以及对监测结果进行表述和评价时,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公开且客观地表述和评价。
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对此本院认为:(1)就“隐私”而言,从社会大众对隐私的一般性理解来看,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或信息;
(2)“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用户的隐私;(3)《360用户隐私保护》中对“隐私”的界定中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隐私”。综上,“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在这里尽管使用了“可能”的表述,但会使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使用或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从而使“可能”变成是一种确定的结论,也必然造成软件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60三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而对于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QQ用户在QQ软件和360软件的做法,本院认为腾讯公司的做法确实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公告出来之前,也没有任何的预告和商议,单方面中止服务协议,,此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腾讯会员协议中写明,如遇到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情况,可中止提供服务,但此次事件中,既无干涉,亦无不可抗因素,纯属是腾讯公司为一己私利单方面中止合同,对用户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但这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 Beta版;
二,北京奇虎三被告在 360 网站删除 360 安全中心,360 论坛,360 隐私保护器
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中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
三,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内容保留30日);
四,三被告赔偿损失40万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王旭
审判员:马佳琳
审判员:栾杰文
二0一0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