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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关于印发辽阳市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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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关于印发辽阳市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辽市政发[2018]1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 【发布日期】2018.01.05 【实施日期】2018.0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辽阳市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辽阳市关于印发辽阳市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辽市政发〔2018〕1号)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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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运用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项目操作流程,保证我市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92号)、《财政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模式适用于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领域及公共服务领域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三条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用于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推进。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扩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推进。

第四条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具体模式: 2 / 4

(一)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经营

性项目,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二)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通过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采用与经营性项目类似的运作模式推进。 (三)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O&M)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四)积极探索本条款前三项模式捆绑运作,鼓励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同步推进模式。在城中村改造和特色小镇、产业园区、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开展PPP项目运作模式。

第五条 合作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市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PPP总体规划,及时协调解决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和监督和社会资本合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PPP项目;组织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对各县(市)区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审计、法制、国资、审批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监督等有关工作。 3 / 4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PPP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PPP项目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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