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号 内容 投标《投标须知前附表》前附表
说明与要求
1 名 称 项目名称:XXX 招标工程名称:沥青路面及附属工程专业分包(桩号K5+320-K23+650) 公司名称:XXX 地址:XXX 电话: XXXX 联系人: XXX 2 招标人 3 现场踏勘 勘察时间:项目不组织勘察,可自行勘察 勘察地点: XXXX 勘察联系人: XXX 电话: XXXX XXX工程(桩号K5+320-K23+650)范围内沥青路面及附属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沥青拌合站的租赁或建站、材料外购及加工、试验检测、道路运输、摊铺碾压、施工缝切缝、废料清理外弃、黏透封层施工、成品养护等为完成沥青路面工程的所有相关工作,以及路缘石、路肩石、路肩排水、沥青砂拦水带等相关附属结构物施工。 计划开工日期: 2018 年 11月 20 日(要求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建站、试配、检测等各项前期工作,具备投产和施工条件) 质量要求:本分包单位工程确保质量等级“合格”,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确保全部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国家及交通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业主特别的质量要求。 可以书面形式或致电质疑,接收人:XXX 电话:XXXX 澄清截止日期: 2018 年 月 日 18 时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3日内,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6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含有电子文档的U盘1份。文档格式:文本为DOC格式,报价为XLS格式。 投标文件为A4大小,采用胶装方式装订; 正副本封面均按招标文件要求以黑体字标明工程名称和正、副本字样; 4 招标范围 5 工期及质量要求 6 招标文件 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 7 8 投标文件的份数 9 投标文件的封面
项号 内容 投标文件 有效期 说明与要求 10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90日历天。 投标担保金额:小写:100000大写:拾万元整 ; 投标保证金,在上交投标书之前以网银形式汇入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XXX 账 号: 817000451902012 开户银行: 广州银行XXX分行 重要说明:保证金请以转账形式汇入,不收取现金。若由对公账户汇入,请注明“XXXXXXXXX沥青路面及附属工程专业分包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汇入,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11 投标担保 12 密封袋(箱)XXX 工程沥青路面及附属工程专业分包投标文件 封皮内容 本文件在 2018 年 月 日 9 时前不得开封 13 投标截止 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8 年 月 日 9 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以项目人员电话通知为准 开标时间: 2018 年 月 日 9 时 开标地点:XXX 重要说明: 投标单位委派代理人应当为该分包项目的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投标预算编制人或其他熟知该项目情况的授权委托人。同时代理人准时携带纸质投标文件前往地点。 综合评标法(技术评标权重K1=20% , 商务评标权重K2=80% ) 14 开 标 15 评 标 16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以保函形式支付,小写: 500000 大写: 伍拾万元整 ; 履约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签订合同前。 17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
第一章 总则
1.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XXX 工程; 地点:
概况:XXX工程一标段由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设计时速80km/小时的双向六车道或八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30.5米至40米。设计线路由双水镇群胜村接S271南门公路,折向南面沿既有小冈桥桥位跨越潭江,沿南门公路往南,在双水镇基背村附近接入既有南门公路,沿南门公路继续往南,跨越下沙河,在双水镇沙路村顺接二标工程,终点桩号为K23+656。 1.2招标人信息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2.1投标人应具备的合格条件:
2.1.1合格投标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自主经营、核算,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且在投标期间(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未被暂扣; 2.1.2应具备下列施工资质:
2.1.2.1 公路路面专业分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 2.1.3且近5年内具备类似业绩3个及以上;
2.1.4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符合当地要求的相应证书,且在投标期间(中标通知书签发之前)未发
生被有关部门暂扣情况;
2.1.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1.6投标人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2本工程招标是面向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被认为其具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2.1款中所规定的
合格条件,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填报了一切必要的材料。
2.3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刻意隐瞒所报资料的真实性或投标期间在施项目发生
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招标人将保留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的权力。
2.4投标人应慎重选择和填报拟投入人员,确保他们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并保证一旦中标能够按时进场。
合同签订后,若非招标人主动要求,投标人自行更换进场人员的,需经招标人同意,否则将从其中标金额中扣取一定的违约金。
3.联合体投标
3.1本分包工程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4.2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予补偿。 4.3投标文件工本费:500元/本。
4.4图纸押金: 以电子版形式发放,不收取费用。
5.现场踏勘
5.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要求,自行组织前往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踏勘,以
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5.2现场踏勘时,招标人相关负责人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
通讯、交通条件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制投标文件。
5.3现场踏勘期间,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4现场踏勘期间,投标人应自备车辆,其食宿、费用、风险自理。
5.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
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6.水文及地表以下资料
6.1招标人若有且需要提供给投标人的,招标人可提供水文及地表以下等其它资料。
7.招标方式和范围
7.1本工程将采取非公开招标的方式,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评选出中标人,不保证
最低价中标,也不对评标结果作任何解释。
7.2本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说明。
8.合同文件及价款方式
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8.2本工程的合同文件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的相应内容。
9.投标语言及单位
9.1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10.1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如下:
10.1.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10.1.2优质奖项要求:无。
10.1.3特别说明: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中(图纸)
规定的执行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期间相关标准国家、部委有更新的,则按照更新的标准执行。
10.2工程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力量全面,专业能力较强;对施工工艺流程熟悉,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指标和频率需满足交通部的相关要求。
11.工期及安全要求
11.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和计划合同工期编制投
标文件。
11.2投标人可以在坚持其投标报价的前提下,对前款规定的计划竣工日期予以提前,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11.3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安全施工措施,
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承担安全施工责任。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的内容
12.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条和第7条发出的补充招标文件和任何答
疑会纪要:
12.1.1第一篇 投标《投标须知前附表》 12.1.2第二篇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12.1.3第三篇 图纸和水稳站建设方案 12.1.4第四篇 工程量清单
12.1.5第五篇 投标文件格式
12.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分包合同(协议)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
清单、技术标准、规范、图纸等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各项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13.招标文件的澄清
13.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
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加盖公章的函件方式送达招标人或电话联系。
14.招标文件的修改
14.1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14.2如果招标文件作了修改,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天前,以书面的补充招标文件形式,送
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4.3投标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如发现错漏项或数量偏差应在招投标阶段提出质疑,招
标人确认后以补充招标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
14.4如果招标人前后发放的补充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相互抵触时,则以后发出的补充招标文件为准。 14.5投标人在收到该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当场签收或立即以加盖公章的函件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
第三章 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15.1投标文件由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二部分《技术部分》及第三部《企业资信部分》分三部分组成。 15.2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按同样格式扩展和复制);未
有规定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编制。
15.3第一部分《商务部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3.1投标函(格式见第五篇);
15.3.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篇); 15.3.3投标总价(格式见第五篇); 15.3.4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见第五篇); 15.3.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见第五篇)。
15.4第二部分《技术部分》即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4.1主要施工方案; 15.4.2进度计划及措施; 15.4.3质量保证及措施; 15.4.4安全管理及措施;
15.4.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措施; 15.4.6消防、保卫、健康及措施; 15.4.7机械设备配置及保障; 15.4.8劳动力、材料配置计划及保障; 15.4.9协调配合措施; 15.4.10施工现场平面图; 15.4.11现场组织机构框图及职责;
15.4.12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15.4.13方案或设计优化的合理化建议; 15.4.14附表,包括并不限于:
15.4.14.1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表(格式见第五篇)。 15.5第三部分《企业资信部分》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5.5.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2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4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汇总表(格式见第五篇); 15.5.5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五篇); 15.5.6拟派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5.5.7近5年内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格式见第五篇),上述业绩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合同
主要章节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5.5.8投标方的纳税资格的确认。
16.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要求的形式和份数,编制和签署投标文件。除证书外,上述三
部分投标文件的内容均需报送电子文档,并刻入同张光盘(或U盘)。
16.2投标文件封面的大小和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的相应规定。 “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
或打印在投标文件封皮的右上角,正副本之间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的正副本,由投标人按相应规定在封面和文本中加盖公章和进行签字。
16.4投标文件的文本内容均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全套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等修改。
除非修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7.投标报价
17.1报价说明
17.1.1投标价格为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应包括完成本招标工程的全部工
作并满足工期、质量要求的全部费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暂估价。
17.1.2本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按照图纸和工程情
况进行编制。投标人可参照企业定额,在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报价。 17.1.3招标人鼓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各项工作的消耗量水平、工料机价格
水平、各类费用标准、有关费率和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考虑。投标人可以根据各自对本工程的综合预测、自身实力及市场风险因素填报各个项目的单价,并按清单数量计算合价,列入投标报价之中。
17.1.4 投标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及工程数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项目应当只有唯一报
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对列有数量的项目,如没有填报单价或合价,则其费用视为已经含在其他列有单价或合价的项目之中,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再另行支付。
17.2报价
17.2.1投标报价按综合单价报价。
17.2.2工程量清单部分,投标人不能增加、更改、拆分、合并或重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内容,应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数量进行报价。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或错项,
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联系告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进行调整。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合价中,将不再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所报单价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措施、检测、质检、安装、缺陷修复、资料、保险、安全文明、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合同约定的风险。
17.3.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计取相关措施费用,并将该部分费用综合考
虑到投标单价中,招标人对该部分费用不作单独列项,也不做任何调整。 17.3.4招标文件如列有暂估价、计日工项目的,按招标清单要求计入投标总价。
(1)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中不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清单中给定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2)本项目不发生计日工,如遇合同外工程量,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双方另议价款。 17.3.5如发生甲供材料、构件的情况,甲供材料、构件一般为运抵施工现场落地,投标人应计取施工、
安装、倒运等所需的费用。使用时超出招标人本合同规定损耗量的,按合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17.3.6投标人应根据第二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结合自身
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和施工围挡共五项措施),并将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招标人对该部分费用不作单独列项,也不做任何调整。
17.3.7安装工程中由招标人直接采购(供应)设备的,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配合、协调、管理、服
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与之对应的所有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单价中,如负责安装时,按清单要求在相应投标单价中计取相应的安装、辅材等费用。
17.3.8规费应按国家广东省省XXX市的相关规定计取,不单独列项,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17.3.9投标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计
取相应费用;这些费用不单独列项,综合考虑到投标单价中。 17.2.10税金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取,按照价税分离的形式单独列项。
17.2.11主要材料(沥青混凝土和水泥)价格在施工期间与投标期(以《XXX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7
月为基价)涨跌幅超过8%时,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对超出8%部分进行调差,调差原则每季度参照当期季末XXX工程造价信息价,按照配合比对综合单价进行调差。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0项的要求。
18.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进行。
18.3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放弃其投标权利,但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
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9.投标担保
19.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用于保护招标人
免受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19.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有效的投标担保,其投标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9.3投标担保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
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9.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下发了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其期限不超
过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19.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19.6投标人有如下情况之一,将被没收其投标担保:
19.6.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19.6.2中标人未能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20.1投标文件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或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20.2投标文件应用密封袋(箱)进行包装,袋(箱)开口处应用密封条进行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
章,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签收。 20.3投标文件正副本和光盘可一起包装密封。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说明的时间和地址,或根据本第1规定所推迟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
21.2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或根据本第1规定所推迟的截止时
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2.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该修改与撤回必须
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且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方可生效。
2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必须按照本章第20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在外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
标担保将不予以退还。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对所有按时递交并已签收的投标文件进
行开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3.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3.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3.2开标形式为非公开式开标,由招标人自行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 23.3在开标会上,招标人将当场对已签收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开封,并核查各投标文件的包封、签署、投
标文件内容等有关情况,以确定其完备性。
23.4招标人应做好开标会议的记录并经参会的有关部门核查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24.评标、议标、定标
24.1评标方法采用综合定量评分法。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详见附件一。
24.2依据上评述标方法,招标人评标小组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澄清
或补正,经过招标人评标小组比较分析,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出议标候选人。
24.3议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
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准时到场,并在需确认的资料上签字。 24.4招标人评标小组与议标候选人进行二次议标后,确认投标人最终报价。
24.5招标人评标小组编制和提交评标报告,并将评标报告和拟定中标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定标。
第六章 合同的授予
25.中标通知书
25.1定标后,招标人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25.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领回相应投标保证金。
26.合同授予的条件
26.1本合同将授予资格复审合格、投标文件合规、综合评分第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承诺将本合同授予给
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26.2如果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主动放弃其合同授予资格或因未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招标人取消其合同授
予资格,则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获得合同授予资格,以此类推,直至排名第三的投标人获得合同授予资格。如果前三名均放弃合同授予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合同授予资格,招标人则应重新组织招标。
27.履约担保
27.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28.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8.1中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28.2合同协议书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
同生效期限或条件的除外。
28.3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7项或本章第27条的规定,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
并没收其投标担保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9.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29.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
人参与正当投标。
29.2投标人不得用非法手段查询标底或其他投标人标函,凡泄漏标函、哄抬标价招标人利益的,取消其参
加投标、承接工程资格。
29.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第二篇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合同编号:
XXX 工程
路面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总包方:
分包方: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4
1. 适用法律法规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 总包方工作 4. 分包方工作 5. 技术质量要求 6. 材料设备管理 7. 安全管理 8. 工期
9. 合同价款与计量方式 10. 变更计价 11. 工程款支付 12. 竣工结算 13. 履约保函 14. 保修 15. 保险 16. 不可抗力 17. 违约 18. 争议解决
19.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7
附件1 工程量清单 附件2 甲供材明细表
附件3 拟进场机械设备一览表 附件4 资源划分表
附件5 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6 廉政合同 附件7 授权委托书
附件8 履约授权管理协议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总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XXX工程沥青路面及附属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XXX 工程 2. 工程地点: XXX
3. 工程内容: X X工程(桩号: )沥青路面及附属工程施工
4. 工程承包范围: XXX 工程(桩号: )范围内沥青路面及附属工,包括但不限
于范沥青拌合站的租赁或建站、材料外购或加工、道路运输、摊铺碾压、施工缝切缝、废料清理外弃、战透封层施工、成品养护等为完成沥青路面工程的所有相关工作,以及路缘石、路肩石、路肩排水、沥青砂拦水带等相关附属结构物施工。
5.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 二、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总包方通知为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变,分包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工作量做好施工组织安排。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标准。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不含造价:¥ 元(人民币大写: 元), :¥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含合同暂定总价:¥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人工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 分包方的纳税资格的确认,完善相关信息如下:
12
1. 分包方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资格: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其他( );
2. 分包方提供的票据是:专用( ),普通( ); 3. 率是: %,能否抵扣( 能 )。 六、 项目经理
总包方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 分包方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 七、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八、 补充协议
1、当分包方工作内容超出原合同价款的10%时,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包方执 份,分包方执 份。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 1
适用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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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规章。 1.2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法律
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补充协议文件; 2.分包合同;
3.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5.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6.投标文件;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2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补充说明,当合同文件与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时,
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应由总包方作出解释和校正。
3
总包方工作
3.1 代表总包方行使本合同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机构是其成立的项目经理部,负
责人为项目经理。
3.2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
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验等工作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3 负责本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
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3.4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并监督分包方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
付情况。
3.5 如果分包方在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业主、总包方
的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分包单位完成,其所需费用由分包承担;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分包方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分包方承担,并由总包方从分包方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
3.6 总包方有权在分包方不服从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有明
显拖延工期倾向且无有效的安全、质量、进度保证措施及整改措施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分包方放弃对总包方的费用索赔。
3.7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协调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
3.8 负责提供水源,电源配送至二级电箱,二级以下至施工工作面的供电由分包方自
行负责。
4
分包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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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分包方项目经理职责为,按照经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包方代表依
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2 负责提供除本合同约定总包方提供资源和服务以外的所有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
资源。负责随时接受业主方及总包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其日常检查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4.3 负责对总包方为分包方配置的配电箱及至二级配电箱的电缆进行保护,配合总包
方进行保管;负责二级以下至施工工作面的配电,同时必须达到总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其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之内。
4.4 分包方的住宿、饮食由分包方自行负责,但必须服从总包方管理,达到总包方的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5 应严格按照总包方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分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经
总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及工艺。
4.6 负责现场数据资料的编写。必须指定专人配合总包方进行本工程所须的一切试验
工作(含第三方见证试验),配合总包方进行和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总包方、业主方、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各种试验工作。
4.7 负责本工程除总包方以外的测量、放线、监测工作,负责对本工程的基准坐标点、
高程点、沉降及位移观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被破坏。
4.8 分包方必须在进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进行验收,未经总
包方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由于未报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工作,工作完成后,向总包方提出竣工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总包方的要求办理。
4.9 负责自身生活区及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本工程移交验收,并不得
损坏他方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分包工程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分包方自行协商解决。 4.10 如果同一现场内有总包方分包的其它分包商,分包方应无条件为总包方的其它分
包商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资源,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调整。
4.11 每月按总包方要求报送一式三份本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
成工作量)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并按总包方要求提交周进度计划及日作业计划。
4.12 分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总包方要求准时参加由业主方、监理单位、总包方(三方中
任一方)主持的现场办公例会,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总包方的协调管理。若分包方驻工地代表无法正常参加会议,需书面委托有相应决策权的代表参加。 4.13 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地下管线、文物的保护工作,凡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现场内
外的各种管线、文物的破坏,分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方应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并按文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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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及协调有关事项,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4 分包方应遵守当地省市关于扰民的规定,负责因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原因引起的扰民和民扰事宜的处理。出现扰民及民扰问题时,主动积极处理,将本施工对扰民的影响降到最低限,不能对总包方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凡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扰民和民扰,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并确保总包方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15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省市的法律、法规,服从并执行总包方对现场质量、安
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规定。分包方承担任何因执行上述制度、规定不力或违反上述制度、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并保证总包方免于因分包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
4.16 本合同签订前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安全生
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供总包方审核,接受总包方劳动力管理员及总包方劳务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考察,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供总包方存档,如在合同期内各项证书发生变更、年审更新等情况,分包方应主动提供更新资料给总包方。分包方须遵守当地省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认定的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总包方审查,亦不能减免分包方应负的责任。
4.17 合同签订30日内,如分包方施工地点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临时税务登记证,所办临时税务登记证需报总包方验证,并将复印件留总包方备案。
4.18 分包方须承担总包方按照与业主合同需向业主方承担的有关本工程的责任和义
务,分包方应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涉及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总包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
4.19 应保障和保证总包方免于承担由分包方、分包方工人或其雇佣的任何其他人员的
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于总包方提供的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保障和保证总包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4.20 分包方必须与施工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须明
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日期和项目名称。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分包方与施工人员各持一份,总包方保留一份备案。分包方必须每月支付施工人员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每季度结束时必须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分包方每月向总包方上报施工人员考勤及其基本工资表。分包方须在现场设置一名劳资管理员,为每位进场人员在总包方备案。分包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杜绝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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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分包方进场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如:暂住证、健康证等证件,分包方施工人员
应持证上岗,分包方配合总包方完成当地相关的各种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否则总包方有权对此进行处罚;劳动力进场后立即组织其进行入场的“三级教育”和法制教育,使职工做到安全生产,不违章、违纪、违法;分包方须将加盖公章的施工人员花名册每月向总包方报送一次,并自有管理人员的资料报总包方备案。
4.22 分包队伍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分包要做到八统一标准:身份证、暂住证、
岗位证书、劳动合同书、人员备案证明、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统一。劳务分包队伍须向总包提供如下资料:工人备案的花名册、分包与工人所签的劳动合同原件、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专业上岗证书、每月的工人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每月工人考勤表、每月上报劳务费结算支付报表。劳务分包队伍应按照施工现场的实名制门禁考勤系统的现场管理要求,开展现场作业。 4.23 分包方未经总包方的书面批准不得做出任何关于本工程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
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4.24 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分包方不得直接致
函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不论这种指令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4.25 分包方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但由于遵照总包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4.26 总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总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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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要求
5.1 分包方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检查人员,但不少于两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要
求,并按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中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广东省地方/交通行业及业主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上述质量标准总包方提出的要求。为达到上述标准,分包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2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方原因
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总包方将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从分包结算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质量违约金,分包方并承担业主方因此对总包方的任何罚款或索赔。
5.3 质量问题整改率:100%。由于分包方发生质量问题对总包方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
害时或分包方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总包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分包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5.4 总包方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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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
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总包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包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总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6 无论总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7 分包方应严格按相关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
的技术资料。分包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总包方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如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分包方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6
材料设备管理
6.1 总包方供应的材料,分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
计划、施工方案编制工程整体材料需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编制材料备料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各种材料计划中须按照总包方的格式要求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在材料进场前分包方需提前15日提供材料备料计划、提前7日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的加工周期。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总包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任何分包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总包方的相应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总包方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分包方的任何责任。 6.2 如果分包方的材料进场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3日通知总包方,如果分包方的备料
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7日通知总包方,以便总包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因分包方责任导致材料计划的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上述通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6.3 所有由总包方供应的材料,由总包方供应至施工现场,分包方必须及时配合总包
方进行共同盘点,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量进行接收,负责卸货,并由分包方合同签约人或授权人办理领用手续。材料一经领用,由分包方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由于分包方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分包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所有总包方供应的材料,如果需要退场,分包方应负责提供装车、卸车、退料等人工配合工作;如因分包方计划不周而导致材料多进现场,该等多进场材料的退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4 由分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分包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工期要求提供分批采购
计划、数量、品种、规格及供货时间,提前报送总包方审核备案。
6.5 分包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设计标准采购材料及提供机械设备,须同时提供合格证
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方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总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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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分包方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的时间运出
施工场地,重新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分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7 分包方施工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向总包方报验,经总包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工
程施工,由于分包方未报验导致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然而上述报验程序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分包方应该就本工程材料、设备供货所应承担的责任。
6.8 分包方采购提供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
者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9 总包方发现分包方采购提供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
求分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提供,直至验收合格,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0 分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总包方,经总包方认可
后方能使用,并须确保代用材料、设备能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影响应已考虑及包括在合同价款与合同工期内,由分包方负责承担。
6.11 由分包方提供的设备,在进入施工场地后,应满足总包方使用要求和安全文明管
理,并按总包方要求进行管理。
6.12 总包方保留将任何材料作为指定供应的权利,及将任何分项工程另行分包的权
利。
6.13 由总包方提供设备的,分包方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
规程要求,服从总包方相关人员的指挥安排,如违章操作、使用,造成事故,分包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坏或丢失甲供设备须按设备配件或设备的原值进行赔偿。
6.14 所有由总包方供应的材料,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限定材料的使用数量或下达的
材料损耗率控制目标进行领料和使用,超出限额或损耗率控制目标的部分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按照原材料价格的2倍从分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于由分包方负责提供的材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超用、浪费的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分包方不得以总包方的名义向总包方的材料、设备供方发出任何采购、订货指令和信息,且不得单方面签收其供货物品,否则其责任全部由分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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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7.1 本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7.2 在合同签订同时,分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7.3 本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范围及使用方法见《XXX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办法》和《XXX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核算办法》。
8
工期
8.1 合同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8.1.1 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8.1.2 高考、中考期间对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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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与其他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8.1.4 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8.1.5 施工噪音及夜间施工时间段造成的影响。
8.1.6 职能的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上级单位对工地的检查。 8.1.7 其它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8.2 经总包方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作为考核分包工期的依据,分包方须无条件
完全正确地执行。
8.3 本合同工期为分包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根据分包方自身条
件完全能满足并达到总包方要求的工期,总包方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加工定货、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调整。
8.4 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并且非分包方责任引致的连续停工
在7日(含7日)以内的工期损失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连续停工在7日以上的工期损失则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的规定执行。 8.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经总包方确认, 工期可以顺延:
8.5.1 不可抗力(不含雨天、台风等)。
8.5.2 总包方项目经理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3 分包方须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报告,总包方在接
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拒签理由。
8.6 分包方充分理解总包方在征拆或图纸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所分包项目不
能连续施工的情况,分包方承诺将按总包方要求顺延工期并不对此做任何费用增加及补偿的要求。
8.7 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工作未完成前主动退场或因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
被勒令退场时,总包方将按分包方所完合格工程的清单单价的一定折减比例同分包方办理结算,折减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
合同价款与计量方式
9.1 合同价款:以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为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 9.2 合同价款包括分包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合同工作内容视为按照
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所说明的全部工作。合同价款视为包工、包料(甲供材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并包括所有相关之费用,如生活水电费、住宿费、机械设备费、损耗、附件及配件费、包装费、场内运输费、价差、现场经费、开办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分包方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保险费、风险费、包干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监控量测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及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各项税费等费用。
9.3 除合同约定的调差外,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
或及行业规定变动而引起的分包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方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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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履行期内不予调整。 9.4 计量方式
9.4.1 本工程工程量计量原则以施工图纸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执行,并以经总包方最终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高于业主批复数量。 9.4.2 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分包方结算依
据,分包方结算按照上述计量原则进行计算。
9.4.3 本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得发生任何零工、零星机械台班及技术措施费。总
包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此类费用。
9.4.4 本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发生的现场签证按总包方规定执行。
10 变更计价
10.1 如果总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任
何变更或调整,分包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包括来自业主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分包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分包方承担。
10.2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
造成的工期影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10.3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总包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
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10.4 施工中分包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总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5 分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总包方同意,未经总包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6 上述变更费用经业主审批后可作价款调整。发生上述情况时,分包方应在7日内,
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附有详细估算)提交总包方,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报告后上报业主,经业主审批后,总包方签署意见并调整本合同价款,本变更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业主审批变更价款。 10.7 变更价款原则按下列顺序确定:
10.7.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按合同清单已有的价格进行计
量;
10.7.2 合同中有类似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合同清单中类似工
程的价格进行计量;
10.7.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合同清单外工程的价格,由分包方提出适当的价
格,并经总包方确认后执行。
11 工程款支付
1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1
11.2 工程款计量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每月21日前将本月已完工程的形象
进度报表及相关计量资料报总包方,总包方对分包方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计量资料进行审核,出具付款书并待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相应款项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比例支付付款书中注明的当期应付。剩余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资料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工程保修金,各保证金比例分配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款金额详见下述相对应内容: A、本期应得进度款金额; B、本期完成工程款;
C、应扣甲供材料款(含甲供材超用量部分); D、减去本期罚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扣款(如有);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 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 分。
11.3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分包方须向总包方出据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安
作为收款凭证,总包方收到分包方后支付。
11.4 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供符合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税率的合规(包含税
务机关代开),并按实际提供服务及货物情况,准确填写项目。因乙方填写有误,造成甲方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11.5 根据有认证时间的要求,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方应按总包
方通知的时间完成指定工作,并经双方现场人员验收确认后,由总包方通知分包方开票时间,分包方在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内,向总包方开具已验收工作内容全额专用。
11.6 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及其它可调整的合同价款,需在得到业主相应款项后,与
工程款同期支付。
11.7 本工程款若因业主原因造成总包方未能支付或缓付/迟付给分包方,分包方需自
筹资金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工、和对总包方进行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算利息。
12 竣工结算
12.1 本工程完工验收后,且分包方按合同规定提交所有完工验收资料后,30天内分包
方向总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总包方收到分包方的结算报告后60日内核实并予以回复。
12.2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分包方未能递交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不能
正常进行,分包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12.3 总包方供应材料结算:总包方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一览表),由分包方按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含量消耗,分包方负责在约定的用量之内控制使用。对于超出含量的部分,总包方将按甲供材料价格表中材料单价加包装、运输费等乘以超出上述核定量之部分双倍从分包方分包价款中扣除;如若材料消耗小于约定数量,则对此部分节余材料进行奖励,即节余材料除成本以外费用总分包双方按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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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此节余为正常节省,不得因此偷工减料,一经发现将予以5000元/次的罚款)。
13 履约保函
13.1 分包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总包方提交履约保函(或提
供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该保函采取总包方和分包方双方同意的格式。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总包方同意,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方承担。 13.2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4日止。在有效
期满14日内将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分包方。
13.3 在任何情况下,总包方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之前,均
应通知分包方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14 保 修
14.1 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
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分包方负责承包范围的保修工作,保修期及保修内容均按照总包方与业主合同的相应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并不免除分包方的施工质量责任。
14.2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修期
自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3 质量保修责任
14.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
内派人保修。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总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分包方保留金中扣除。
14.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分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14.3.3 分包方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以及为修补该缺陷而
需进行的剔凿和恢复以及其它相关工作,若分包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总包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3.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3.5 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总包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
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14.4 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14.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4.4.2 如分包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缺陷与瑕疵给使用方、业
主造成人员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14.4.3 为返修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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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分包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
维修费用则由总包方牵头,分包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总包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14.4.5 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当地省市建筑建委下属
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分包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5 保修金返还
保修金的返还:分包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在整体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并在总包方获得业主的相应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扣除应扣的款项后,总包方将余款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分包方。
14.5.1 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14.5.1.1 14.5.1.2 14.5.1.3 14.5.1.4
15 保险
15.1 总包方投保内容:工程一切险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
15.2 分包方投保内容:分包方应自行办理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保险,包括人身、
财产、设备、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第三方责任等(不限于此),并在出险时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保障分包方自身与工程的利益。否则,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15.3 分包方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及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
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5.4 关于分包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
失或法律补偿费,总包方均不负责任。分包方应使总包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和费用。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6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7日向总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6.3 因工程导致分包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停工损失、工程所须清理与修复费用的
计算,均按业主的批复执行。
总包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因分包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为返修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联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总包方代为支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付时】;
14.5.2 保修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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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延误的工期按业主通知相应顺延。
16.5 因本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责任方的相应责
任。
17 违约
17.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
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17.2 除非总分包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
履行本合同。
17.3 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如分包方擅自转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
包方承担。 17.4 安全违约
17.4.1 分包方因违反质量法规及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出现火灾、坍塌、
人员重伤、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则分包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按相关法规接受行政及法律处罚;如造成总包方及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等,该损害赔偿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17.4.2 由分包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或由于分包方原因导致隐患与违章在各级
各类监督检查过程中,给总包方造成信誉评价扣分、经济损失,以及停止招投标等市场影响的,所有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并按总包方公司及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7.4.3 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对各自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后,首先施救、保护现场,第一时间通知总包方,由总包方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应的费用,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分包方负责。
17.4.4 如分包方违反国家、地方、总包方及本合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但
尚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分包方应及时改正行为并赔偿相关方的损失,如未及时整改, 根据总包方公司及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7.4.5 分包方必须接受相关方和总包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检查中的
不合格项目、安全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否则将根据总包方公司及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直至整改合格。
17.4.6 分包方未按法规要求及合同承诺配备安全员,每人每天扣违约金1000元。 17.5 质量违约
17.5.1 工程质量违约:分包方必须接受相关部门和总包方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的违约,分包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7.5.1.1
元。
17.5.1.2
未进行隐蔽验收,验收不合格强行施工,每次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
不按图施工,每次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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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3 17.5.1.4 17.5.1.5 17.5.1.6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次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违约未进行条件验收,条件验收不合格继续施工,每次分包方向总包成品防护不到位,施工后出现较大面积破损或污染,每处分包方原材料、设备未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报验、审批或手续不
金人民币2000-5000元。 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1万元。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
全,已投入使用;分包方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主要材料、设备使用计划或不能及时上报审批用相关资料,每次分包方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
17.6 工期违约
17.6.1 分包方工期节点延误,每延误一天,分包方支付1000 元误期违约赔偿金,
最高赔偿金不超过结算总价的1%,误期违约赔偿金不应解除分包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17.6.2 主要机械设备未到场的工程进度延误,对未按要求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处
以每台次 1000 元/天的违约金,从总包方应支付给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7.6.3 如因非总包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每延期一天罚款
1万元,最高罚金不超过结算总价的3%,并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连带损失。
17.7 用工违约
17.7.1 如经查实分包方未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的,按分包方违约处
理,每出现一例,分包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人。 17.7.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经查实分包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导致
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的,按分包方违约处理,分包方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的3倍支付违约金。 17.7.3 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每查实一人次,分包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
人次,该人不得从事本工种。
17.7.4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分包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
人。
17.8 其他违约
17.8.1 配备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擅离岗位,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人。
17.8.2 未按总包方安全质量通报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每次支付违约金2-5
万元人民币。
17.9 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导致总包方经济损失或使得业主或其它方对总包方进行罚
款的,此经济损失或罚款均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承诺,此经济损失或罚款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管分包方签字确认与否,此经济损失或罚款都应由分包方承担,款额总包方将从分包方的应结款或履约担保金中直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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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通过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19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方交付齐全有效的技术资料,履行完
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本合同即告终止。
19.2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总包方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解除时,总分包间的合同都同
时无条件予以解除。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2 3
适用法律法规 见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见通用合同条款。 总包方工作
3.1 修改为: 总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李青春;其职责为及时提供给分包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
3.3 修改为:总包方负责本工程控制点的移交,施工放样复核或检查、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3.8 修改为:负责提供现场施工用水源,施工及生活用电由分包方自行解决。 增加以下条款:
3.9 总包方负责提供施工作业面、施工范围内施工便道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文明施工、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3.10 本工程总包方负责试验工作并负担第三方检验试验费用,试验工作由分包方配合管理,分包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需满足总包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3.11 总包方对分包方施工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报送监理单位。如分包方未满足总包方相关要求(由总包方工程部、安全部、质量部、监理单位、业主共同制定),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进行罚款,罚款金额由总包方安全部、质量部、工程部会同商务部共同确定,罚款直接在分包方工程款中扣除。分包方补做资料后不予返还。如工程技术资料不符合总包方、监理及业主相关规定导致月计量资料无法审批,业主不予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不予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直至工程技术资料、月计量资料满足要求后。累计下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支付。
3.12 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如分包方报检不及时,总包 方有权对分包方进行罚款(500元/每次)。罚款金额由总包方安全部、质量部、工程部会同商务部共同确定。 4
分包方工作
4.2 修改为:分包方负责提供除本合同约定总包方提供资源和服务以外的所有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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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必须的资源;负责解决施工范围内的外围协调工作,积极主动推进施工正常进行,负责加工场地的建设或租赁,负责办公室、食堂、宿舍等临时设施建设, 负责解决生活用水、用电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水源和电源在内,必须服 从总包方管理,达到总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分包方进场前上报总包方临时设施方案,经审批符合总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后方可施工,实施完成后由总包方验收,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拆除整改,否则不予开工,造成相关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分包方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并自行承担费用。根据总包方要求,配合总包方完成上级单位的检查准备工作。 4.3 修改为:不适用本工程,整条删除。
4.4 修改为:分包方的住宿、饮食由分包方自行负责,但必须服从总包方管理,达 到总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分包方进场前上报总包方临时设施方案,经审批符合总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后方可施工,实施完成后由总包方验收,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拆除整改,否则不予开工,造成相关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
4.12 修改为:分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总包方要求准时参加由业主方、监理单位、总包方 (三方中任一方)主持的现场办公例会,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总包方的协调管理。若分包方驻工地代表无法正常参加会议,需书面委托有相应决策权的代表参加。 分包方项目经理及各口负责人离开现场必须与总包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开施工现场,造成的损失均有分包方负责,总包方给予一定处罚。 增加以下条款
4.27 分包方应充分考虑路面施工大型机械施工的振动、扬尘等可能对附近的建筑物、构造物、其他人及牲畜、经济作物等的影响及将会发生的阻工损失和赔偿费用,不因特殊工艺的施工和特殊设备的使用而对临近房产和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干扰,如发生上述情况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协调,并妥善处理。
4.28 分包方现场需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从事过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工程建设)主持日常工作,技术负责人1人(从事过五年以上高速公路建设的工程师),测量员2人 (有测量员资格证书),试验员3人(有试验员资格证书),计量员1人,安全员1人,现场管理人员3人。分包方分别设置专人协助资料编写、试验、计量、质量等工作,相关人员需经过总包方相关部门考核面试培训后方可上岗,上岗后纳入总包方统一管理。对不服从总包方管理的相关人员,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撤换或清退,由此造成工作延误及损失由分包方负责,并处罚分包方2000至10000元罚款且按照总包方要求及时更换相关人员,更换人员继续履行相关要求;分包方进场前需到总包方商务物资部门领取分包进场会签单,按会签单要求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后,统一由生产经理组织进场施工。
4.29 施工过程中分包方负责组建试验室,试验室建设需要满足总包方要求,且为总包方试验人员提供入驻条件。分包方负责各类试验的报验、送检工作,分包方必须指定专人配合总包方进行本工程所须的一切试验工作(含第三方见证试验),并配合总包方进行和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总包方、业主方、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各种试验工作。不合格材料及施工工序试验费由分包方承担;现场取样、送样工作由分包方负责。若总包方需要按照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等单位要求进行现场试验工作时,分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相应工作。但分包方可利用总包方现有的试验设备及外委单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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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进行试验工作,总包方按照XXX地区市场价格收取相应的费用。
4.30 为保证路面结构层压实度合格,分包方负责路面工程压实度检测,若压实度检测不合格,分包方应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再次检测压实度,直到满足规范要求,并将合格的压实度检测强度报告提交给总包方。
4.31 分包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帽及工作服必须由总包方统一采购,且该项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32 分包方自行解决道路运输相关问题,并不得因此耽误总包方施工。
4.33 现场的施工进度安排以项目部和业主安排为准,现场工序不连续时,分包方应考虑相应停工问题(如跨年度施工等),总包方不予赔偿。
4.34 分包方须承担总包方按照与业主合同需向业主方承担的有关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总包方应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涉及的范围内保证总包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分包方应保证总包方免于承担由分包方、分包方工人或其雇佣的任何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于总包方提供的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保证总包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否则相应费用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4.35 由分包方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如因分包方管理或操作不当,导致质量不合格,由分包方负责一切相关损失。
4.36 施工过程中,由分包方自行解决地方关系,特别要协调好各工段之间的工作关系,避免出现阻工现象,如有阻工现象发生,分包方自行解决,工期不予顺延,外围协调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予另计。
4.37 分包方必须提供商务、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等各项工作人员的详细名单以及真实有效证件,否则总包方有权责令不合格人员退场。
4.38 分包方需保证施工满足国家环保要求,自行协调场站环保、道路运输、施工环保等问题,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分包方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由项目部出具损失证明材料,在分包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4.39 沥青站、水稳站的标定工作及费用由分包方负责。
4.40 路面工程施工中如与路基、交安、绿化等施工工序发生交叉作业,应听从项目部的整体安排。 5
技术质量要求 增加以下条款:
5.8 分包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满足总包方的要求,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中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地方/行业等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规定质量标准总包方提出的要求。为达到规定标准,分包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9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总包方将扣除分包方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违约金。分包方应承担业主方因此给总包方的任何罚款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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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施工必须满足施工图纸、《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2)、《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水泥稳定碎石摊铺施工采用钢模板支模,以较好的控制质量和避免材料浪费,对于下一步工序安装路缘石等所有工序中,因其宽度过大而产生的切割费用由分包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12 水泥稳定碎石摊铺完成后,分包方应采取措施,禁止开放交通,并用土工布洒水覆盖养生,每天定时洒水,保证土工布湿润的条件下,养生时间达到7天,养护完成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保证符合质量要求。下道工序施工前,分包方应做好水稳结构层的清扫工作。水稳面的清扫、养生及清扫、养生所需用的工具材料等均分包方负责。若因分包方原因导致质量出现问题,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返工,产生的一切费用有分包方全额承担,并且总包方对分包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合同签订时确定。 5.13 若路缘石、路肩石施工滞后于沥青路面摊铺时,禁止直接摊铺,必须采用钢模板支模,对于下一步工序安装路缘石、路肩施工等所有工序中,因其宽度过大而产生的切割费用由分包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14分包方施工必须采用满足总包方要求的机械设备,在沥青路面施工过程中需将路缘石和防撞护栏用塑料薄膜覆盖,防止污染,并且在沥青摊铺碾压过程中做好路缘石和防撞护栏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分包方负责维修。
5.15 分包方应对本项目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层序、方法和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动态控制模式及完整的工艺流程、准备可靠地工艺参数体系。所有试验检验必须满足有关要求。
5.16粘透封施工应对已完工程的成品进行保护,若因保护不到位造成返工,其修复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17各摊铺材料的厚度通过取芯检测,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沥青混合料的渗水率通过沥青混合料渗水试验,上面层不大于60ml/min,下面层不大于120ml/min。分包方配合总包方试验工作,若因试验不合格造成返工,其费用由分包方负责。 6
材料设备管理 增加以下条款:
6.15 本工程除甲供材外所有材料均由分包方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须选择总包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本工程严禁使用未经总包方批准验收的材料,分包方所购材料均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施工中,如分包方没有材料采购能力的,可委托总包方购买,由总包方采购的材料在实际结算中按实际采购价加运输费、材料采购保管费(按实际采购价的5%计算)、包装费及实际用量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6.16 总包方发现分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分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直至验收合格,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7 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施工进度计划及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的材料及机械设备,每周向总包方上报当期机械配备和材料备料计划及执行情况。若因分包
30
方材料、机械配备不合理影响现场施工进度,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 7
安全管理 增加以下条款: 增加以下条款:
7.4 分包方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石线、燃气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并负责养护、维修及修复,分包方应承担因其使用现场造成的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7.5 总包方安全部对进场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各种机械设备都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取得相应证件后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8
工期
8.7 修改为: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工作未完成前主动退场或因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被勒令退场时,总包方将按分包方所完合格工程的清单单价的80%同分包方办理结算。 9
合同价款与计量方式 9.1 修改为:见工程量清单。
9.4.1修改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为暂定数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 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以承包人认可合格的工程量计量,对个别特殊形状的面积,应采用适当的计算方法计量。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外,超过图纸规定的面积均不予计量。 增加以下条款:
9.4.5 所有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包含沥青砼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装载机等)的进出场、转场费用、燃油燃煤费、重油费,沥青等材料储存及软化费用,路面清理费用,加工场地租赁、围挡、整平、硬化、建设、维护费,施工人员临建场地租赁、整平、建设费、CI等与相关专业施工的配合费用(如与路缘石安装工序的衔接与等待等),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的承担等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内容的一切措施费用等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总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9.4.5.1本工程沥青混合料的运输、摊铺、碾压、接缝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在上道工序完成并经检测达到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施工横缝和纵缝的切缝工作由分包方负责,并将切除的废渣进行装车外弃,对切缝处进行清扫,相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里,不单独计量。
9.4.6 分包方有施工过程中保护施工范围内的成品及半成品不被破坏的责任,若发生修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成品保护费用及维护维修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总包方不再另行支付,分包工程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分包方自行协商解决。 9.4.7分包方应根据施工产量准备足够的储油罐,以满足沥青油料的存放; 9.4.8分包方须提供地磅一台,地磅的校验、日常维护分包方负责。
9.4.9供材料应按照总包方的要求进行保护,堆料场内各类材料的分离采用M7.5级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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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而成,料仓顶加盖遮雨棚,与此相关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由分包承担,不单独计价。 9.4.10 本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分包方为完成本工程清单内容所须的全部工作内容(除《总包方供应材料明细表》的内容由总包方提供外)及一切费用。
9.4.11 本合同单价已包含分包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任何工作量的增加,此项费用不作调整。
9.4.12 本合同单价已综合考虑工作面不连续、冬雨季施工给自身带来的影响及制定相关措施费用,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总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9.4.13 分包方负责为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及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9.4.14 关于分包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 失或法律补偿费,总包方均不负责任。分包方应使总包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和费用。
9.4.15凡合同所列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相关工作,未列细目的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9.5 最终工程量以实际收方并结合设计宽度及范围确定,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不得以保质量、保安全的名义提高价格及相关费用。
9.6分包方每月的安全投入按当月实际发生数量并开具后进行予以计量,并不得超过当月投入的1.5%,否则总包方有权拒绝付款。
9.7外购材料运距分包方按照各自的位置,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9.8 分包方提供的拌合站的建设及租赁费用、混合料的堆集、场内倒运、拌合加工、水电费、搅拌设备的进出场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0 变更计价
增加以下条款
10.7.4本合同所有变更必须在业主办理批复后执行,以双方签字确认量为准,但不得高于业主批复工程量,如果没有单价,按业主批复单价的70%给予支付。
10.8 分包方未经过总包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达成与原设计内容不同的任何文字材料,分包方根据本工程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经过总包方的批准。 11 工程款支付
11.2 修改为: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计量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分包方每月21日前将本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计量资料报总包方,待总包方7天内对分包方形象进度报表及相关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付款证书,出具付款证书后待总包方从业主处收到相应工程款后7天内支付付款证书中注明的当期应付金额的85%,过程计量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凭证。分包方所承包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付至90%,工程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分包方三个月内向总包方提交最终结算书。分包方最终结算书的报送金额不得高于最终审定金额的5%,若超过,分包方须按超过部分向总包方支付1%的违约金。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款付至97%,剩余3%为工程保修金,缺陷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满待业主返还质保金后扣除发生的应由分包方承担的保修费用,余款一个月内全额无息支付。见下述公式及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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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A 本期应得进度款金额; B 本期完成工程款;
C 应扣甲供材料款(含甲供材超用量部分); D 本期水电费; E 本期罚款(如果有); F 其他应扣款项(如果有) 计算公式为: A=B*85%-C-D-E-F
为确定或证明上述汇总表中的各项数额而准备的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这些计算书、清单或相关证明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同样的顺序排列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每月23日前,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一份申请付款报告,总包方审核付款报告并从业主处获得到相应款项后支付进度款。分包提交申请付款时,还需要配合总包完成中建集采交易平台(云筑网)对账工作。若未及时完成对账工作,总包有权推迟支付工程款,直至分包完成对账工作。
11.3 修改为:施工期间扣留的工期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并在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后,总包方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分包方。施工期间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整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总包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分包方。
11.4 修改为:办理支付的手续为分包方须向总包方出据总包方财务要求的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作为收款凭证,总包方收到分包方后支付。 增加以下条款:
11.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调整诸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分包方单位 也不得将其实际支出的费用与投标价/合同价价款作对比,从而以此为由向总包方提出补偿要求;任何此类的要求总包方将一概不予以考虑。
11.13 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外围协调费用由分包方负责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 价内。 12 竣工结算
增加以下条款:
12.4 工程完工后,双方各派代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如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无条件进行补修,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分包方用于修补 的所有费用均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如分包方未按总包方要求进行修补工作,总包方有权找其 他施工单位进行修补,用于补修的费用总包方从分包方价款中扣除,分包方不得有异议。 13 履约保函
13.1分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前,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缴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方承担。 增加以下条款:
13.4 如出现违约、安全、质量事故、环境污染等情况,按相应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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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 修
14.2修改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保修期为1年,其时间从本工程业主对本工 程签发的交工证书注明的交工日期算起,签发交工证书进入缺陷责任期。
14.5修改为:保修金的返还:分包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在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并在总包方获得业主的相应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扣除应扣的款项后,总包方将余款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分包方。 增加以下条款:
14.6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质量保修期1年,在此期间范围内,沥青路面工程保修期
需服从该期限规定,在此期限内若沥青路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否则总包方有权取消分包方该部分工作指派其他队伍施工,费用从分包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15 保险
见通用合同条款。 16 不可抗力
见通用合同条款。 17 违约
增加以下条款:
17.9 若分包方发生违约行为,且拒绝接受总包方的相应处罚时,总包方有权清退分包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已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价80%予以结算。 18 争议解决
修改为: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通过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向 申请仲裁。 19 合同生效与终止
见通用合同条款。 20 合同附件
20.1附件1:工程量清单 20.2附件2 甲供材明细表 20.3附件3 拟进场机械设备一览表 20.4附件4:资源划分表
20.5附件5: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20.6附件6:廉政合同 20.7附件7:授权委托书
20.8附件8:履约授权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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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图纸
图纸目录
序号 1. 2. 3. 4. 如需将以电子版形式发放 图纸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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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工程量清单一般要求
1.设置范围
1.1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符合施工工序和技术规范要求。
1.3本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应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措施、检测、质检、安装、缺陷修复、资料、保险、安全文明、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合同约定的风险。
2.工程量的确定
2.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2.2实际支付应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规则,经招标人签认为准。
3.计量规则
3.1计量工作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进行,所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3.2各工程项目中已包括的所有材料(包括钢筋、钢材等连接)及工作损耗均不单独计量,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4.计量精度
4.2单价精确到人民币“分”。
4.3合价(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精确到人民币“元”。
36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5.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37
6.综合单价分析表
路面工程专业分包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XXXXXXXXX工程
综合单价(元) 序号 清单项目 人工 材料 机械 管理费 利润 安全文明 1 2 3 4 5 6 7 8 改性沥青上面层 沥青中面层 沥青下面层 粘层 下封层 透层 水泥浆 分隔带路缘石 资料、试验检测等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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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供材料、构件、设备清单
甲供材料、构件、设备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1、甲供材料均为主材,不包含相关的辅材;甲供材料的价格应计入综合单价;
2、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甲供材料、构件、设备的工地保管费、辅材、损耗等相关费用。 材料名称 混凝土 水泥 规格 / 型号 单位 暂定单价(元) 备注 39
第五篇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商务部分格式
格式1 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XXX
1.在研究了贵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第 号)和考察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如果贵公司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招标人的开工通知后,按其要求开工,并在 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招标人发布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算起。
3.如果贵公司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贵公司认可的条件,按招标文件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函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贵我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我们理解,贵公司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贵公司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7.随同本投标函,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贵公司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全称) (盖章)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电 话: (职务) (姓名) (签字)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40
格式2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XXXXXX
本授权书宣告: (投标人全称) (职务) (姓名)合法地代表本单位,授权 (投标人全称) 的 (职务) (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项目 分包工程施工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函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标人: (盖章)
授权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41
格式3 投标总价
投标总价
招
标
人 :
工程名称 :
不含 投
标
价
(小写):
(大写):
投标总价 (小写):
(大写):
投标
人 :
(单位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盖章)
编制时间 :
42
格式4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见第四篇第二章相应格式
第二章 技术部分格式
格式5 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表
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机械表
序号 机械 名称 规格 型号 额定功率(Kw)或容量(m3)或吨位(t) 厂牌及出厂时间 数量(台) 小计 其中 自有 新购 租赁 新旧程度(%) 注:新购和租赁为投标人计划在本工程中新购或租赁的数量。 43
第三章 资信部分格式
格式6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汇总表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汇总表
投标人: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学历 主要施工履历 相关证书 拟在本项目 担任职务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生产、商务、质量、安全、物资、设备等负责人。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4
格式7 近5年内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近5年内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投标人:
工程名称 指标 合 同 段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质量要求 施工方法 竣工日期 实际工期 合同工期 结算总价 合同总价 备 注 注:有获工程奖项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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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8 投标方的纳税资格的确认
投标方的纳税资格的确认表
投标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投标单位全称 确认内容 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资格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其他( ) 投标方提供的票据 本次报价率是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注:需附税务登记证相关证明材料。
专用( ) % 普通(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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