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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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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

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管人[2005]8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5.11 【实施日期】200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管人[2005]8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鄂及省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15号)、《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2005]18号)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负责我省(含在鄂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初始注册 1 / 2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的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2005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提供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初始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盖章后,申请人将上述需提交的材料报省级机构;

2、省级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3、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通知不合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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