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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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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一、工程概况

广西贵港市西南大桥为西南大道的组成部分。西南大桥工程起止点里程桩号为K2+426.0~K3+706.0,全长1280.0m,具体组成如下:

◆北引桥:5×30m+2×(4×31.5)m等高度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

◆主桥:(46+88+280+88+46)m双塔双索面预应力混凝土边主梁斜拉桥

◆南引桥:2×45m+2×(4×30)m等高度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

除上述桥梁工程外,在郁江两岸设有上、下桥梁的人行梯道。 斜拉桥全长548.0m,整幅桥面宽36.5m。主梁采用混凝土边主梁钢横梁结构形式,截面采用整幅断面;主塔采用钢筋混凝土截面。

引桥梁体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横桥向分为两幅,单幅箱梁桥面总宽15.4m,均为单箱单室截面,横坡均采取刚性旋转箱梁形成。

桥面为双向六车道+非机动车道,标准桥面宽31m,桥面设置双向2%横坡。

■主要技术标准: 设计基准期:100年

桥梁设计安全等级:一级 道路等级:城市主干道

设计车道:双向6车道+非机动车道 计算行车速度:60km/h 设计汽车荷载:城-A 桥下道路净空高度:主干道不小于5.0m,次干道不小于4.5m 航道等级:3000t级航道

通航净空尺度:单孔双向通航孔净宽不小于254m,净高不低于13m

设计通航水位:47.97m(56黄海高程,下同),最低通航水位28.6m

设计洪水频率:1/300,相应水位为49.935米; 环境类别: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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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桥主桥3、4号主墩与郁江位置关系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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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二、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 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 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

(3) 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

(4)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主桥3、4#主墩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在主桥3、4#主墩塔身施工及主梁施工期间还应注意高空作业可能发生的高处坠物。

(5) 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安全和航道维护的基础设施。

(6) 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

(7) 整个桥梁施工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应协同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工程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航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8)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发布航行通告。在桥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守现场,若发现通航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航。

(9)施工期间要根据通航河道的要求,保持河道的通航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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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宽。

(10)施工期间在上、下游设置明显的施工导航标志,并与航道管理部门协商,发布航运通告,船只通航,做好防护措施。

(11)桩基围堰平台施工时,平台的范围设置警示灯,防止船只的碰撞。

(12)大桥施工时,不能随意向航道内抛泥和杂物。施工完毕,按照通航的要求清除施工时遗留在河中的障碍物,并委托航道局对大桥上、下各50米的范围进行清扫。

三、桥区航标的配布和维护 (1) 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桥梁建成前需针对桥孔布置及通航孔方案,进行桥区航标配布,内容包括:桥区水上航标、桥涵标(含桥柱灯)以及经论证需要增设的界限标和过河标等专用标志。

(2) 配布方法

大桥建成后,为保证船舶安全通过桥区和保证桥墩安全,在两主墩上游设置两对侧面标,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100m处,另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400m处;在两主墩下游设置一对侧面标,位于桥轴线以下100m处。

(3) 制作安装

配布的助航标志应在桥梁建成前完成制作安装,需要预埋部件应与桥梁建设同步进行。制作完毕经主管部门验收后应及时亮灯并投入正常使用。

(4) 航标维护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桥区水上航标应由业主委托航道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桥涵标可由业主自行维护,也可委托航道部门进行维护。

(5) 航标建设及维护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桥区航标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均由桥梁业主或管理部门承担,其经费数量应根据配标数量及维护工作量,由业主与航道部门核算议定,记入建设预算。

四、通航安全基础设施的配布和管理维护

除施工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外,大桥建成后,为加强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保障大桥和船舶通航安全,根据交通部《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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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4号令),1999年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和监督设施,内容如:所需的停靠趸船、通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规范水上通航安全秩序,利于指挥上、下水船舶安全通过桥区。

桥梁管理部门应与海事部门签定水上安全监督协议,其所需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和海事部门协商解决。并按有关标准纳入大桥投资总概算。

五、防汛防台制度

(1)加强防抗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广西海事局启动防御台风 应急响应要求,及早部署落实防抗工作;

(2)有针对性地发布预警信息,项目部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编辑气象信息通知项目部下属各施工队,提醒相关人员切实做好台风防范工作;

(3)加强排查不留死角,通过现场巡查的方式全面排查水中墩施工区域,对防台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在桥址处船舶动态和水域情况;

(4)严格落实项目部防抗值班制度,密切跟踪台风动态,做好台风预警信息收集工作;

(5)做好防抗台风应急待命准备工作,加强对通讯设备和应急保障装备的调试维护工作,确保各应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落实,并按规定报送项目部施工区域动态和有关信息。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分析 台风及大风:大桥所处亚热带海洋气候,夏季(高峰期为7—9月),自然灾害台风威胁,水上和桥梁高处作业会导致重大伤亡和施工设备损失。

(二)主要危险源和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作业区的水上施工主要危险源和危险场所负全面管理责任;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是作业区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对作业区水上施工主要危险源和危险场所负直接管理责任;作业区安质部对作业区的水上施工主要危险源和危险场所负具体管理责任。

2、作业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作业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场所,负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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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三)救援抢险装备与设施

1、水上救援抢险:作业区配置与海事部门联系的通讯设备,特殊情况下由海事单位驻施工区值班艇协助。购置足够的救生衣,满足抢险队员和施工人员配戴。

2、设专人加强与气象局联系,收集天气情况,做好季节性和异常气候的收集、跟踪、反馈。

3、配置皮卡车一辆,特殊情况下待令值班。

4、购置一定数量的干粉和泡沫灭火器,用于消防灭火。 5、购置可移动风速仪,一旦风速显示大于7级,即停止水上施工,立即采取有效的防风措施,并让施工人员迅速撤离施工场地。

6、做好与地方防灾专职机构、气象、水文、医院、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联系,特殊情况下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支援抢险。

(四)台风与大风应急处理

收集或接到台风正在袭击和处于台风半径范围内,施工将受到严重影响时,项目部将根据台风预告登陆时间,提前24小时至30小时(根据台风移速决定)停工防台。具体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机械设备船只加固; 2、加固各墩施工设备;

3、属正面袭击风力达10级以上时,提前将与抢险工作无关的人员转移安全地区安置;

4、及时上报灾情;

5、做好灾后的各项安全检查及恢复生产工作。 (五)各类事故的报告程序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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