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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142-2012《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建设管理规范》

来源:微智科技网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142―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174-2012

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

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de for small filling station of integration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equipment

2012-09-04 发布 2012―11―01实施

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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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

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de for small filling station of integration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equipment

DB13(J)/T142―2012

主编单位: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华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2年11月1日

201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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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质〔2012〕598号

关于发布《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理局: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建设管理,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建设管理规范》,经组织审查通过,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T142—2012,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4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2] 628号)要求,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液化石油气一体化地面灌装设备已在国内应用多年,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液化石油气一体化地面灌装设备的应用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研,系统地总结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建设必备的安全技术条件,从而保证一体化设备在液化石油气小型充装站正常、安全地运行。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 一体化设备的技术条件;4.一体化设备充装站的设计;5.施工、检验与验收;6.运营及安全管理。

本规范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本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华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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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单位: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

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保定市名城保护发展与城市低碳生态建设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高洪启 李振川 陆金江 满秀焱 郑学实

赵 晶 白 霞 曹继磊 赵建军 杨文义

目 录

1总则 ……………………………………………….....….…....…6 2 术语 …………………………………………………….............6 3 一体化设备的技术条件………………………………….…......7 3.1 一般规定……………………………………...……….…......7 3.2 储罐………………………………………......……….….......7 3.3 管道……………………………………....….......…….…......8 3.4 烃泵………………………………………….......…….…......8 3.5 充装秤(灌装秤)、检斤秤、充装台………………………8 3.6 安全设施…………………………………….....…….....…....8 3.7 其他……………………………………..………....…….…...9 4 一体化设备充装站的设计……………………...………….……9 4.1 总体要求………………………………………....…….….…9 4.2 平面布置……………………………………....….………....10 4.3 工艺及其他要求………………………………………….....10 5 施工、检验与验收……………………………………………..12 6 运营及安全管理……………………………………………..…12 6.1 运营…………………………………….………....………....12 6.2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13 6.3 罐车…………………………………….………....………....13 6.4 安全管理…………………………………………....…….....13 6.5 安全标志…………………………………………....….…....14 本规范用词说明………………………………………………....…14 引用标准名录…………………………………………………....…14 条文说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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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6 2 Terms.......................................................................................................6 3 Integration equipment technical conditions............................................7 3.1General provisions………………......………….......…............…......7 3.2 Tank……………………………………......……….......…............…7 3.3 Pipeline……………………………………......…………..................8 3.4 Hydrocarbon pump…………………………………….….................8 3.5 The refillable scale filling scale, prosecutors pounds

scales, filling station…………………………………….......…..............8 3.6 Safety facilities………………………………………....................…8 3.7 Other……………………………………….......…….......…..............9 4 Integration equipment filling station design. ..........................................9 4.1 Overall requirements………………………………………................9 4.2 Layout……………………………………….......…….….................10 4.3 Process and other requirements…………….......……....……............10 5 The construction, the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12 6 Operation and safety management.........................................................12 6.1 Operators…………………………………….......……….................12 6.2 LPG cylinders filling……………………………….…….................13 6.3 Tanker…………………………………….......…….….....................13 6.4 Security Management……………………………….……................13 6.5 Safety signs…………………………………….......………..............14 The specification wording Description.........................................................14 Reference Standard Directory.......................................................................14 Provisions tha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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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建设管理,保证安全供气和运营,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乡镇及农村地区,工艺装备为液化石油气地面灌装一体化设备(以下简称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及运营管理。

1.0.3 充装站范围包括:站内所有建(构)筑物,工艺装备,消防设施,电路电气等。

1.0.4 一体化设备具有占地面积小、投资少、运行安全可靠、操作简单、检修方便的特点,是储存、灌装液化石油气的专用设备。

1.0.5 本规范在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前提下,结合了设备特点,对一体化设备的应用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1.0.6 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营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液化石油气地面灌装一体化设备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ground filling integration equipment

一体化设备是由液化石油气储罐、烃泵、管道、阀门组、金属底座、充装设备、充装台以及安全设施所组成的小型液化石油气地面储存、灌装设备。 2.0.2 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 small filling station for integration equipment (以下简称充装站)

采用一体化设备储存及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小型充装站。

2.0.3 上游经营总部供应商 upstream operations headquarters supplier(以下简称供应商)

为充装站提供气源、技术支持,并实施连锁经营的管理单位。 2.0.4 定点服务站 designated service stations(以下简称服务站)

为充装站设立的下游气瓶供应站点。 2.0.5 储罐 tank

用于储存液化石油气的钢制密闭容器。 2.0.6 管道pipeline

用于储罐和罐车之间装卸车、倒灌、对钢瓶进行充装作业以及储罐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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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附件之间的连接,是设备正常运行必备的设施。 2.0.7 烃泵 hydrocarbon pump

用于储罐和罐车之间装卸车、倒灌和灌瓶时输送液化石油气所必需的设备。 2.0.8 阀门组 valve group

用于液化石油气卸车、灌装、残液回收管路中启闭管路的阀门集中安装的部分,是一体化设备的重要组成设施。 2.0.9 金属底座 metal base

用于支承储罐、工艺管道、烃泵和阀门组等设备的构件。 2.0.10 充装设备 fueling equipment

由一体化设备储罐向钢瓶进行充装的充装秤(灌装秤)及充装。 2.0.11 充装台 fueling units

用作充装气瓶的平台,为砖混实体砌筑,表层做防火花、防静电处理。可放置充装设备,每次可充装相当数量的气瓶。 2.0.12 安全设施 safety facilities

一体化设备的安全设施是由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液位计、紧急放散、喷淋降温、防静电、静电消除报警装置、防爆电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组成的安全保障设施。

3 一体化设备的技术条件

3.1 一般规定

3.1.1 一体化设备应由具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集成化设计,由具有相应制造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工厂化预制和组装。

3.1.2 一体化设备设置的钢梯平台、支座和基础,其设计载荷应满足支承强度的要求。

3.1.3 组装完成的整体设备应统一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 储 罐

3.2.1 储罐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储罐制造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要求。

3.2.2 储罐应为全压力储罐。一套一体化设备中可设置1台或2台储罐;设置2台储罐时,单罐容积应相同。每个单罐容积不得大于15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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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当一体化设备中设置1台储罐时,充装站应配备总容积不小于15m3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5kg 液化石油气钢瓶400只),作为应急备用。

3.2.4 储罐的接管和安全附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3.3 管 道

3.3.1 一体化设备管道上必须采用燃气专用阀门,配置的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按其设计压力提高一级,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 3.3.2 管材、管件的选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应选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并应附带加盖销售单位及负责人红章的材质证明文件;

2 阀门管件应选择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并附带合格证原件;

3 管件预制应按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和《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中相关的规定进行预制。 3.3.3 管道上应不少于3块压力表,宜选用量程0~2.5MPa、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精度等级不低于1.6的压力表。

3.4 烃 泵

3.4.1 充装站应配备1台与一体化设备上相同规格型号的备用烃泵。

3.4.2 烃泵进出口管道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3.5 充装秤(灌装秤)、检斤秤、充装台

3.5.1 一体化设备应至少设置2台液化气自动充装秤,并另设检斤秤。

3.5.2 充装秤、检斤秤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期限之内。

3.5.3 充装台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和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3.6 安全设施

3.6.1 安全设施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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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一体化设备应设遮阳雨棚和可靠的喷淋降温设施,喷淋降温设施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的乘积计算确定。 3.6.3 一体化设备应设置符合《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规定的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至少设三个探头;报警浓度应取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集中控制器应设置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3.6.4 一体化设备应设静电消除报警装置。

3.7 其他要求

3.7.1 一体化设备应预留槽车装卸接管,并在现场将接管埋地敷设至槽车装卸台(柱),一体化设备距装卸台(柱)的距离应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储罐的相关规定。

3.7.2 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万向接头,其接头与鹤管之间应设置阀门。

4 一体化设备充装站的设计

4.1 总体要求

4.1.1 充装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4.1.2 充装站的站址宜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区。

4.1.3 充装站应建站。

4.1.4 一体化设备的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4.1.5 充装站应设气瓶库,气瓶库内的气瓶存放量应与供应量相适应,且应符合本规范3.2.3条的规定。瓶库内应设实瓶区和空瓶区。

4.1.6 气瓶库与站内、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4.1.7 充装站回收的残液由供应商及时运回总站处理。

4.1.8 充装站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1.9 充装站四周以及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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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一体化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4.2 平面布置

4.2.1 充装站应分区布置,应分为生产区(包括一体化设备、罐车装卸区)和辅助区。

4.2.2 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设出入口,其宽度应不小于4m。 4.2.3 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生产区内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砂充实。

4.2.4 生产区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4.2.5 一体化设备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以及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3 工艺及其他要求

4.3.1 充装站内储罐、管道及附件、容器和检测仪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3.2 充装站的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3.3 充装站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电气装置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规定。

4.3.4 充装站的静电接地和防雷措施的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4.3.5 充装站的绿化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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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0 一体化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其他建筑 居住区、村镇和站外建构筑物 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配电站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燃材料堆场 丙类液体储罐,助燃气可燃气体储罐,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 一、 二级 防火间距(m) 45 27 45 40 32 27 18 22 27 60 25 20 15 国三级 四级 家线 耐火等级 企业专用线 高速,I、II级,城市快速 1.5 倍杆高 30 1.5 倍杆高 其他 铁路 (中心线) 公路、道路(路边) 架空电力线 (中心线) I、 II 级 其他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室外变、物品仓库,稻草等易注:防护间距的起算点为一体化设备储罐的外缘。

表4.2.5 一体化设备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站内道路 站内建构筑物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办公、生活建筑 瓶库、仪表间、值班室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新瓶库、真空泵房、库房 汽车库、机修间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 取水口 主要 次要 (路边) 围墙 距一体化设备防火间距(m) 45 25 18 18 18 25 40 10 5 15 11

5 施工、检验、验收

5.0.1 充装站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和安装。

5.0.2 工艺管道的安装及检验验收应执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83的相关规定。

5.0.3 设备及管道现场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后,应进行总体耐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水压试验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试验标准按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执行。

5.0.4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0.5 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应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的规定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运营及安全管理

6.1 运 营

6.1.1 充装站应有固定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可靠的气源,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且总储量不应低于其供应的所有充装站的需求量之和;

2 自有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数量不少于五部,且手续完备、状况良好,总运输能力不低于50t;

3 供应商应为充装站和用户配备钢瓶。钢瓶数量应满足需要,钢瓶产权归供应商所有,用户租赁钢瓶,供应商负责钢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 6.1.2 供应商应逐日按充装站各自的销售量配送和回收液化石油气,并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6.的相关要求对各充装站进行监控和数据采集,并及时掌握配送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营状况。

6.1.3 符合3.2.3条规定的充装站,储罐内当日(即每天20:00至次日6:00)液化石油气剩余量不得超过300kg,否则应由供应商及时回收。

6.1.4 充装站应在其业务覆盖范围内,以村庄为单位设立定点服务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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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规划建设,存瓶数量应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规定的Ⅱ级瓶装供应站标准(≤3m3),并配备安全设施。

6.1.5 服务站应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并持证上岗。充装站要为定点服务站应配备专用的钢瓶配送车辆,并有合法的危险品运输许可手续。

6.1.6 充装站、定点服务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与供应商签订供气、残液回收、钢瓶租赁、钢瓶安全检测及管理协议。协议应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

6.2.1 进行充装的钢瓶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和《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规定的要求,并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的检修周期之内。

6.2.2 充装站应设专人依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对钢瓶进行充装前的检查,严禁充装不符合要求的钢瓶。

6.2.3 充装后的钢瓶应进行重量和检漏检验,合格后应贴合格证方可出站。严禁钢瓶过量充装。

6.2.4 液化石油气质量应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标准要求。

6.3 罐 车

6.3.1 进站装卸的罐车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6.3.2 罐车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液化气体(槽)车使用证》,并按规定携带齐全的随车文件、资料。

6.3.3 进站罐车应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前检查,合格后方可装卸。

6.3.4 汽车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充装量的复验,合格后方可出站。严禁罐车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4 安全管理

6.4.1 充装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有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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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人员要求

1 充装站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 充装站生产岗位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考核方可上岗; 3 供应商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助理工程师)的专职安全负责人,对各充装站进行统一管理和技术指导。 6.4.3 管理要求

充装站及定点服务站应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钢瓶档案。并对充装、检斤、销售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充装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6.4.4充装站应至少设置两台直通外线的电话,电话应采用防爆型。

6.5 安全标志

6.5.1 充装站应在重要部位设立安全标志。 6.5.2 充装站入口应设进站须知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

GB 150-2011《钢制压力容器》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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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83-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 12459-2005《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 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随着民用燃气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在乡镇及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一些非法倒罐、充装超期钢瓶、掺杂使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建设标准化的液化石油气一体化设备小型充装站,是满足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燃气需求、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供气的有效途径。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适用范围,将运营管理纳入本规范,是为了保证运营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经营,确保液化石油气的安全应用。

2 术 语

2.0.1 本规范将充装设备、充装台纳入设备范围,是为了保证对充装站的生产运营活动进行管理。

3 一体化设备的技术条件

3.2.2 单罐容积不得大于15m3,是为了既保证安全条件又符合国家标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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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是本规范中小型充装站的限定条件。

3.2.3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8.3.19规定,供应基地内“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两台”。

本条“当一体化设备中设置1台储罐时,充装站应配备总容积不小于15m3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400只)”的规定,是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河北华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采用一体化地面灌装设备建站请示的批复》(冀质监函[2011]261号)有关要求进行规定的。由于本规范涉及的充装站为小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考虑到建站成本和安全方面的原因作此规定。

3.5.3 本条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为防止在灌瓶过程中钢瓶与地面发生碰撞产生火花,以及充装台与接触的物体之间产生静电,对充装台地面作此要求。

4 一体化设备充装站的设计

4.1.3 为禁止在已建的充装站内增加与气瓶充装无关的附属设施,故对充装站作此要求。

4.1.10 本表数据引用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4.2.5 本表数据引用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6 运营及安全管理

6.1.3 根据储罐的结构尺寸计算的液化石油气最小剩余量为300Kg(按15m3

储罐计算数据),因此,灌装结束后,储罐内液化石油气剩余量超过300Kg时,应及时回收,以提高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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