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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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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吉建造[2007]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5.1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

(吉建造[2007]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吉林省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令第182号)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费是指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工程排 1 / 4

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

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工程造价中的规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将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缴费额和《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手册》的相关数据确定施工企业计取规费“三险一金”的费率。

四、为保证核定的“三险一金”费率的准确性,各施工企业应按《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手册》填表须知的要求,如实填写2007年度完成的各项工程所计取的规费数额。

五、入吉建筑业企业“三险一金”的费率,第一年实行项目核定制度,即在取得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后,持《备案证明书》、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次年实行年度核定制度。

六、自2008年1月1日起,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的标准执行,原《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率停止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手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2 / 4

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手册

企业名称(公章):

吉林省建设厅制

《手册》使用说明及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吉建造[2007]7号文件印制。

二、本《手册》将作为核定下一年度《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中相关规费费率的基础数据,各施工企业要如实认真填写,详细准确。

三、本《手册》在每年上报《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年检材料的同时上报,并换发新《手册》。

四、本《手册》封皮、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要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 五、本《手册》中资质类型是指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六、本《手册》中工程造价、建筑面积、直接工程费、其中人工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保留整数。 七、本《手册》中企业规费计取情况是指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给施工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数额。

八、本《手册》中企业规费计取情况必须加盖造价管理部门公章,否则该项工程将不作为核定规费费率的基础数据。

九、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本单位资质类型、资质等级分别到相应的造价管理部门盖 3 / 4

章。

十、本《手册》内容均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工整。《手册》填满后可到造价管理部门再领取。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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