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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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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作在线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 1 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农村逐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 材料应用。具体期限、批次和步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 第一条为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发展新型墙体 材料,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 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 与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通用图集和验 收标准。 第九条企业生产新研发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 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保证 其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 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 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 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应当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 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 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 管理丁作 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一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 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 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公布 推广使用、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设计、施丁等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 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认 定制度,未经认定的不得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与 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所收取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 项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 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 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育民用建筑节 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 材料技术的开发应用 应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 生能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县级以上应当鼓励建设、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 等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对 省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 符合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 优先安排。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民用建 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城市和镇应当分期分批推进民用建筑节能与 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2010年8期 ・17・ 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系统 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 计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 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经本级 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既有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及外形结构维修、用能系 统更新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 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在审查报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大型公共建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告中说明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情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 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 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 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 国家投资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所有权人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能耗测 评。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的能耗指 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予以 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的住 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办法.报省 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运行管理单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丁程师应当按 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实施监理: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 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和省标准。对 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应当对于列入推广使用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 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 内.不得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使用粘土砖。列入历史 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料和设备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 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 程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部验收。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三十二条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相关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 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 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违反规定采用 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 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 计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 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与供热系统 (四)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要求的墙体材料进行施_T: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 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装置 具备条件的.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的既 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 (六)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 使用情况表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外使用性资 ・18・ 2010年8期 jI作在线 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筑丁程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四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 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 第三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性基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 工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或者在墙体、屋面的保温]_程施丁时,未采取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以10万元以上2O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金,除按规定退还部分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 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嗣、标准,也 不得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 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 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以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 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内实施建设项目 中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或者擅自修改 设计文件使用粘土砖的.对违法使用粘土砖部分予以拆除,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 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 具合格意见的: (i)对施丁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丁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同家和省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行为未予 制止的: 并按已使用粘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至100元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的,处以建设项 目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5O 万元: ( )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 用粘土砖的.处以1O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违反使用新型墙 体材料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l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粘土砖进行施 (五)越权减缓免征、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的.或者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 象、范嗣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 他行为。 T的,处以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六)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规 定进行监理的,处以l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以2O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 房地产开发、设计、施]_图设计文件审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自行采购的墙 体材料、保温系统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 材料专项基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 书;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的,处以l0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j)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未达到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处以1O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罚款: 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共机构建筑节能_T作,法律、法规另有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0年8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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