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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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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7]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 【发布日期】2017.07.14 【实施日期】2017.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省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1号)精神,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推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资源、激发活力,促进市场主 1 / 3

体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规划引导和

支持作用,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营造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路径,有计划、分阶段推进各种结构形式的装配式建筑。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体育、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加快产业基地(园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促进试点示范城市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省逐步推广,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三)产业支撑、创新驱动。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规模化、专业化、集成化,培育综合性、全产业链企业集团。加快技术和管理创新,把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建立吉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创新发展联盟,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 二、发展目标

以长春、吉林两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同时,逐步完善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集设计、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一)试点示范期(2017-2018年)。在长春、吉林等地先行试点示范。到2018年,全省建成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优势企业;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质量、计价体系。 (二)推广发展期(2019-2020年)。在全省统筹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快 2 / 3

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完善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标

准、质量、计价体系。到2020年,培育起以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优势企业为核心,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创建2-3家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全省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500万平方米;长春、吉林两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10%以上。

(三)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技术力量雄厚的研发中心、特色鲜明的产业基地,使新型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并由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向桥梁、水利、铁路等领域拓展。建筑品质、工程质量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标准体系。加快研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和检验、装配施工、质量安全、工程验收等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定工程计价定额、用工定额等,形成规范统一的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开发、引进、推广适合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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