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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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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细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八日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及其属下的各专业委员会对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产品进行的评价工作。

二、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整体协调、组织和管理,日常事务由推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推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产品进行专业评价工作。各专业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行政、事业、科研、检验机构、流通组织、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推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由推委会办公室指定的单位牵头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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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推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 (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和申报产品的特点拟订各类产品的具体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指标的细化、指标的权数分配、评分标准、非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办法等),报推委会办公室确认后执行。

三、 评价条件

第七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的规定。

(二)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

(三)产品按照国家、行业、省级标准或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四)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经质量检验机构(省级以上管理机构认证认可、或名推委认可)检验质量合格。

(五)企业具有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七)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

(八)产品年产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利税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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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具有较好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四、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 推委会办公室将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后分送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推委会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评价条件要求的材料立即退回推委会办公室,由推委会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完善或补齐材料,或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评价方案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对申报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写出评价报告,提交推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推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提交推委会成员会议审议确定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推委会将初选名单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后,再经推委会成员会议通过,确定最终获评产品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向获评产品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五、 附则

第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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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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