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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资全勤奖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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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资全勤奖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奖励资历长及遵守公司管理规则的全勤员工,特设立本奖金,凡本奖金的核实发放、增减及停止,均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凡经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自到职实满一年的次月份起,享有本奖金的申请权。 第三条 本奖金的申请,应由享有申请资格的直属部门主管人员填写申请书,并按下列标准给出意见,送人事部门办理。

1. 能否胜任工作。 2. 勤惰情况。 3. 责任心。 4. 品德。

5. 个人与公共卫生。 6. 服装仪容。

第四条 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就下列规定提出审查资料,送请规章执行委员会审议。 1. 到截止申请之日,除规定应享受的假日及公休外,将其他任何缺勤天数减除后计算的时间实满一年者为合格(一年按365天计算)。

2. 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所请事假虽已由上条规定减除,但以请假天数不超过6天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天,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3. 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迟到记录不超过6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将其申请权延迟一个月。

4. 到截止申请之日,全年内无旷职记录者为合格,否则每旷职一天,将其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5. 到截止申请之日,有工作疏忽等不良记录不超过六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申请权延后一个月,严重者延后两个月。

6. 到截止申请之日,一年内违反荣誉奖金规定不超过三次者为合格,否则每超过一次申请权延后一个月。

7. 工作表现不良或不能胜任者,不享有申请权,已享有本奖金权者要停止其享受权利。 第五条 本奖金申请权递增时,也应按照上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因故被将申请权或递增权延后者,在延后期间内,有缺勤或不良记录者仍计算,再续延其申请权。

第七条 凡享受奖金权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缺勤,除按有关规定处分外,当不再给予本奖励。

1. 有迟到、旷职或任何作假记录者。 2. 打卡上班后,未到达工作场所开始工作者。

3. 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借故走动、嬉笑、吸烟、睡觉、闲聊、吃零食、因私事会客、接打私人电话或阅读与本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以及怠工或疏忽工作者。

4. 在工作时间内吵架、斗殴者。

5. 在未下班前停工盥洗或换衣服等候下班者。

6. 凡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员工管理不善或该部门在当月内违规人数达10%者。

第 凡在当月份内有上条所订任何缺勤记录合计达三次者,除停止其当月份奖金权外,还要另外自次月份起停止其享受本奖金权三个月,在停止期间无缺勤记录者,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否则仍予顺延。

第九条 本奖金的支付率随员工的工作年限及工作成绩递增,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30%,本奖金递增率规定如下:

1. 第一年发放当月工资额的5%。 2. 第二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10%。 3. 第三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15%。 4. 第四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20%。 5. 第五年递增为当月工资额的25%。

6. 第六年达到最高支付率即当月工资额的30%。

第十条 全勤员工应享受的奖金于每月的下期与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一条 凡当年度内被取消本奖金权累计达三次者,得从第三次的次月份起停止其享受权一个月,在停止期间无缺勤记录时,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否则仍予顺延。

第十二条 已享有奖金权的员工,其工作表现不良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得停止其享受权一至三个月,继续考核期满由人事部门报请恢复,奖金额自其恢复后递增核发。

第十三条 因故被停止本奖金权者,从其恢复后递增时,除照本规定办理外,应在扣除被停止期间的月数后,实满一年者方可申请递增。

第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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